《无罪辩护》连载之二十九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 —黄山警察职务犯罪案

鉴定意见质疑

  首先认定熊军处于饥饿状态,结论错误。
  医学表明,人进食6小时后,胃及十二指肠已完全排空,而根据尸体检验记录,熊军胃内有约50ml稀糊状内容物,内有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熊军自进食至死亡共历时18小时左右,胃尚未完全排空,仍存留部分食物,这说明熊军自离开看守所后其胃的消化排空功能即基本停止,他没有“饥饿”感,即使进食,也不会被消化。究其原因应当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胃排空功能被抑制了。
  其次认定熊军处于寒冷状态,鉴定意见错误,熊军受冻依据不足。
  依据之一:“苦笑面容”。根本是无中生有。
  依据之二:“立毛肌收缩”。立毛肌收缩不但见于活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也见于新鲜尸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参见黄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熊军在病发后不久即从温暖的室内被转移到零摄氏度左右的寒冷室外,无论其当时是否死亡,均会出现“立毛肌收缩”,鉴定人据此认定熊军生前受冻根本站不住脚。鉴定人陈洪出庭说明“死后温度的变化不会造成立毛肌收缩”的观点,更是与法医学知识相悖。
  依据之三:“胃黏膜大片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应激性改变,气管支气管有泡沫样的改变”。鉴定人认定以上机体受冻的结论同“立毛肌收缩”一样站不住脚。因为以上这些改变并非机体受冻的特异性改变,而是急性死亡尸体的普遍改变。任何猝死尸体都会出现以上改变,检方法医鉴定以急性死亡尸体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推断死者生前受冻显然是一种错误的逻辑。就好比不能仅根据某个动物有四条腿就推断它是马一样,它有可能是鹿,也有可能是其他动物。检察院法医鉴定人根据以上来推断熊军生前受冻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不客观的,而事实上在熊军尸体上反倒有许多现象与“受冻”是相互矛盾的。
  其一,受冻尸体心外膜下有出血点,右心内含有凝血块。而尸检时熊军尸体“心外膜未见有瘀点性出血”,“血液呈明显流动性”。
  其二,受冻尸体胰腺多出现急性胰腺炎,而尸检时熊军胰腺正常。
  其三,受冻尸体骼腰肌多处出血,而熊军尸体未见出血。
  其四,受冻尸体尸斑呈鲜红色,而熊军尸体尸斑呈淡紫色,指甲青紫。
  其五,受冻尸体上可检见冻伤,而熊军尸体未见冻伤。
  其六,受冻尸体胃黏膜糜烂,黏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而熊军尸体是胃大弯前壁见散在出血点。
  以上六个方面的情况均不符合受冻表现,但却符合急性死亡尸体的表现。
  综上,方卫提出了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认定熊军生前受冻与尸体检验情况不符,尸检提示熊军符合急性死亡。
  这种专业分析也恰与警察王晖对案情的陈述相吻合的:熊军自始至终都处于开着空调、电暖气制热取暖的室内,情况一直正常,出现异常后突然死亡。

 

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关于死因的主次关系相互矛盾

  熊军的体检表和病理检验有三个异常之处:(1)心脏重311.6g(正常成年为250〜270g);(2)心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而多梭形纤维细胞;(3)心电图提示窦缓55次/分(正常人60〜100次/分)。这三个方面的情况证实熊军患有潜在的致命的心脏传导系统疾病。说“潜在”是因为熊军之前身体一直看起来很“健康”,未发现有病;说“致命”,是因为窦房结是心脏搏动的源头,窦房结细胞变性、坏死或者数量减少,均可妨碍起搏冲动形成,引起心搏骤停〔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30页〕。
  然而,这样一个致命的隐患却被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轻描淡写,甚至认为“在死者目前年龄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
  统计表明,猝死有以下特征:心血管疾病占猝死的原因首位;青壮年男性显著多于女生;高峰年龄段为30〜50岁。熊军不但患有极危险的心血管疾病,更是处于猝死高峰年龄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的观点无疑是违背科学的。所以,熊军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
  法医病理学将死因按作用大小依次递减分为:根本死因(原发性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因。
  诱因,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饮食、饥饿、寒冷(有些疾病在睡眠中会突发猝死,无明显诱因)等。这些因素对健康正常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疾病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引起死亡〔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32页〕。由此可见,“饥饿、寒冷、长时间固定体位”(姑且不论是否存在),是属于诱因范畴,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却认为:“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这一鉴定意见不但与法医病理学关于死因的分类相悖,更是颠倒了主要死因和诱因的主次关系。
  方卫在法庭上大声提出一个疑问:这种连法医专业的在校学生都不可能犯的低级错误,为什么居然会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位法医联名作出的鉴定意见中?

 

那么,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全面分析,方卫认为熊军系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猝死。猝死的统计学资料表明,半数以上的猝死无明显的发病诱因〔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07页〕。熊军患有致命的窦房结发育异常,这个病变完全可以不需要任何诱因就能猝发身亡。如果非要给熊军心脏病猝死找可能性的诱因,那么结合本案,两个最有可能的诱因即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睡眠,但是这两个原因恰恰被检方鉴定人给抹去了。
  方卫进而分析道,熊军系累犯,多年的牢狱生涯使其对坐牢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所以他便以忘记现场为由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此时他的心理一定是处于恐惧、紧张、侥幸、担心等非常复杂的状态。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出现紊乱,胃停止排空,也刺激着潜在病变的心脏。另外,睡眠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某些猝死便发生在睡眠中,比如“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又叫“睡眠中猝死”,常发生于男性青壮年,多死于睡眠中,死亡突然迅速〔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55页〕。而该案中,熊军也是在睡眠中突然病发死亡(我国著名的小品演员高秀敏也是在睡眠中猝死),其原因是睡眠时迷走神经兴奋,对心脏起抑制作用,本就不堪重负的心脏雪上加霜,终致心搏骤停猝死。
  在这个法庭上,方卫穷尽了自己所有的法医学知识,并找到了一系列法医学专业书籍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作为一个身陷囹圄的被告人,他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出具法医鉴定意见的警察了,他的这些质疑,如泥牛入海,并未能力挽狂澜。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