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新生儿夭折责归何方?

六次彩超检查  未能挡住“错误出生”

  在亲友们的眼中,安徽省巢湖市居民马钰轩与冯慧艳是郎才女貌的一对。婚后不久,妻子就怀上了孩子,小两口憧憬着未来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为人父母者,都期盼自己的孩子健康、聪明,而产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为胎儿健康考虑,马钰轩坚持定期陪同妻子到医院做孕期检查。让夫妻俩高兴的是,每次检查的结果都显示胎儿健康地发育着。
  2014年12月9日,冯慧艳怀孕16周时,在马钰轩的陪同下,到巢湖爱福医院做唐氏筛查和彩色超声波检查,唐氏筛查结果提示为低风险,彩超提示单胎、存活、中孕,胎盘内稍高回声区,随访。2015年2月12日,冯慧艳再次例行到爱福医院做彩超检查,彩超描述:胎儿心脏比例大致正常,四腔心切面可显示,左右房室基本对称,左、右室流出道切面可见等。同时提示:胎儿四腔心未见异常,只能排除50%~70%胎儿先心病。医生拿着报告跟他们说:“胎儿发育正常,你们就放心地回家等着做爸爸妈妈吧。”听到这样的好结果,夫妻二人很是开心。
  从医生办公室出来,满脸洋溢着幸福笑容的冯慧艳,一边挽着丈夫的手臂,一边看着手里的检查报告,看着看着,脸色渐渐凝重起来:“既然说没有问题,为什么说只能排除50%~70%胎儿先心病?”“医院从不会作绝对保证的,这是医院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的惯常做法。” 马钰轩轻刮了一下妻子的鼻子,安慰道:“别担心了,听医生的不会有错。”
  “产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可不能有任何侥幸哦。随着胎儿的增大,检查的清晰度会越来越高,为了保险起见,我们最好多做几次检查吧!”冯慧艳担心地说道。马钰轩觉得妻子说的很有道理,便答应到时陪妻子来检查。随后,2015年3月9日、4月10日、5月10日,特别是在分娩前的第5天,也就是5月23日,冯慧艳在丈夫的陪同下,又先后四次至爱福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提示:单胎、晚孕(存活)、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胎儿有些脏器不能清晰显示。
  2015年5月28日,冯慧艳在爱福医院剖宫产下一足月女婴,取名马欣妍。6月11日15时左右,冯慧艳发现女儿脸色发青发白,后喂点水拍拍缓解;19时左右喂奶时,女儿再次出现相同症状,家人急忙将孩子送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经该院诊断:马欣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次日上午10时左右,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冯慧艳及家人将女儿遗体火化并安葬。后冯慧艳及家人得知,爱福医院从事产前超声波检查的医生赵蕊只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她的执业证书原件已被巢湖市卫生局剪切作废。
  承受丧女之痛的马钰轩、冯慧艳认为,爱福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产前超声波检查,是他们失去女儿的主要原因。二人来到巢湖市法院,一纸诉状将爱福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爱福医院赔偿他们经济损失3万余元、精神损失20万元。

 

新生儿不幸夭折  一审判定医院有责

  巢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爱福医院为冯慧艳所做的彩超检查属于产前诊断还是产前检查?如不属于产前诊断,爱福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诊疗规范?
  产前诊断主要是在产前对高风险的胚胎或胎儿是否患有某种遗传病或先天畸形进行明确诊断,通过对患胎的选择性流产和终止妊娠,达到胎儿选择的目的,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优生质量和人口素质;而产前检查是对孕妇定期的常规健康检查,进行产前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通过对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超声波检查是妊娠期中最为重要的检查项目,本案所涉六次超声波检查应当属于产前检查的范畴。
  根据超声波检查分级的相关规定,除一般产前超声波检查(Ⅰ级)可由执业助理医师完成外,进行其余等级超声波检查的医师均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爱福医院聘用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波检查(Ⅱ级)并出具报告,违反了诊疗规范,直接侵害了马钰轩、冯慧艳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推定爱福医院具有过错。马钰轩、冯慧艳因生育及抢救马欣妍所产生的费用12159.20元应由爱福医院全部承担。
  爱福医院对马欣妍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的结论有异议,但该诊断系由正规的医疗机构作出,爱福医院又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通过鉴定确定马欣妍是否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马欣妍遗体已火化,进行鉴定已不可能,故不予支持。
  因马欣妍的出生、疾病、死亡确给马钰轩、冯慧艳带来巨大的情感落差和精神痛苦,而该痛苦是由爱福医院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对马钰轩、冯慧艳的精神抚慰金诉请予以支持,但其主张20万元过高,根据爱福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并结合爱福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酌情支持6万元。
  据此,巢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爱福医院赔偿马钰轩、冯慧艳各项经济损失72159.20元。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过错归属成为焦点

  爱福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1天时间内,新生儿体征一切正常,不符合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应具有的体征特征。其次,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的诊断结论仅是一种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而且,在存在医患纠纷的情况下,马钰轩、冯慧艳单方将新生儿火化,并导致无法进行医学鉴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马钰轩、冯慧艳承担。第三,本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本院对冯慧艳的诊疗行为属产前检查,而非产前诊断。本院检查医师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检查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本院在对冯慧艳进行产前检查时无任何过错。按马钰轩、冯慧艳陈述,新生儿死亡原因为先天性心脏病,因先天性心脏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显然新生儿死亡结果与本院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不幸的情况下,原审判令本院承担赔偿责任与法相悖。
  假定本院具有过错,纵观本案事实,新生儿死亡也是其自身疾病与本院共同过错所致,且新生儿疾病系主要原因,原审判令本院承担100%赔偿责任明显错误。根据医学常识,产前检查存在一定的风险,本院的超声报告单已告知马钰轩、冯慧艳,产前检查只能排除50%~70%先天性心脏病,并不能筛查全部的先天性疾病。本院主观上无过错,本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审判令本院承担6万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马钰轩、冯慧艳则表示:我方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新生儿是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唐氏筛查及四维彩超都是为了排除新生儿有无先天性心脏病,均属于产前诊断。爱福医院没有资质从事产前诊断,导致未检测出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爱福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亲爱的读者: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医院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