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游功臣的“花样腐败”

前花游“掌门”被带走调查

  2014年11月7日,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在湖南长沙举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前水球花游部部长俞丽原定是本次比赛仲裁委员会的五人之一,按照总局发布的比赛相关通知,仲裁报到时间为11月5日,但是直到比赛结束,温文尔雅的俞丽也未出现。原来,几天前,俞丽被中央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再有一年,时年59岁的俞丽就要从正处级的领导岗位上退休。中国花样游泳功臣俞丽的落马,在体育界和媒体界引起震动。
  俞丽15岁时就是北京花游队的运动员,她也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花游选手。1974年,退役后的俞丽来到北京体育学院(现北京体育大学)业余体校担任教练。1997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成立后,俞丽担任游泳部副部长。2002年,游泳中心设立专门的水球花游部,担任部长的俞丽开始了自己在中国花游界长达12年的“掌门人”生涯。
  俞丽是我国花样游泳国际裁判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达到国际B级。她是国际花样游泳技术委员会委员,另外,还担任亚洲游泳联合会花样游泳技术委员会副主席。2004年以后,俞丽先后请来了加拿大著名花游教练希拉夫·克罗克斯顿等教练、国际裁判甚至编舞。在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俞丽请来了日本花游教母井村雅代。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中国花样游泳双人和集体项目实现历史突破,分别获得第四名和第三名;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中国姑娘再创佳绩,获得第三名和第二名的佳绩。在2011年的上海游泳世锦赛上,中国花样游泳队夺得6银1铜,成绩最佳,俞丽也成为中国花样游泳的功勋人物。
  游泳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虽然处级干部在总局有很多,但像俞丽这样将花样游泳从运动员到教练员,从裁判到竞赛,甚至连赞助都一管到底的人物并不多。从好的方面来说,她是中国花样运动发展的功臣;从不好的方面来说,她将花样游泳变成了自己个人的地盘。”

 

两姐妹成俞丽落马导火索

  2013年9月,在沈阳市举办的第十二届全运会上,来自四川的蒋文文、蒋婷婷姐妹俩格外引人注目,她们曾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花样游泳双人自由自选决赛中获得第四名,这个成绩创造了中国花样游泳的历史。然而,姐妹俩因为质疑在这次比赛中被裁判集体压分而丢掉冠军,愤而召开新闻发布会,炮轰比赛不公,这也给俞丽担任花游部部长的游泳中心蒙上了一层阴影。
  2013年9月4日晚,全运会花样游泳双人自由自选比赛在大连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进行。当时,作为东道主的辽宁队把花游金牌的唯一希望放在双人自由自选项目上,而参赛选手正是花重金从上海交流引进的黄雪辰和吴怡文。等到最后一组选手辽宁队的黄雪辰和吴怡文完成比赛后,四川队才恍然大悟:裁判在前面刻意压低蒋氏姐妹的得分,实际上是为了给东道主选手夺冠铺路。最终,辽宁花样游泳队的黄雪辰、吴怡文组合以总分96.851获得冠军,广东队的刘鸥、罗茜组合以95.750的总分获得亚军,来自四川的名将蒋婷婷、蒋文文姐妹组合则以95.250的总分获得第三名。
  文、婷姐妹最大的疑问,是辽宁队资格赛和决赛采用了完全相同的一套动作,在发挥没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为何会出现2.2分的分差;此外,8名裁判中5名裁判打分一致,甚至有4名裁判对前三名的所有小项打分竟完全相同。姐妹俩的教练郑嘉表示:“我做了多年的花游教练,裁判这么打分肯定不正常。”姐妹俩宣布退役并称:“这是运动生涯史上最黑暗的一天。”但俞丽事后表示,不认同蒋氏姐妹对裁判的质疑,更不可能对该场比赛进行重新打分和排名。希望她们能顾全大局,尊重裁判的判罚。后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辽宁省体育局游泳中心主任刘某为让俞丽帮助辽宁花泳队在全运会上取得金牌以及感谢俞丽对辽宁花游队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俞丽共计25万元的银行卡。俞丽的证言也证实:经她同意,上海队两名选手交流到辽宁队,参加2013年辽宁全运会。这也证实了蒋文文、蒋婷婷姐妹质疑“有人为操控”比赛,决非空穴来风。
  2014年7月28日至9月3日,中央巡视组对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巡视。11月2日,巡视意见指出,干部群众反映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破坏赛风赛纪现象比较严重。第二天就有媒体报道:俞丽涉嫌收受贿赂操纵比赛已被带走调查。

以奥运会“奖金”之名行贿

  位于北京南三环的北京木樨园体育运动技术学校,是北京奥运会的训练场馆之一。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体育局给在奥运会期间作出巨大贡献的木樨园体校发放了数百万元的运动员成绩奖和教练培训奖。在其负责人看来,该校取得的不俗成绩,离不开俞丽的支持。国家队运动员的奥运成绩可以带到全运会,计入省市区的团体总分上。运动员参与奥运会的决定部门是花游部,身为花游部部长的俞丽既是花游项目的行政主管领导,也负责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全面选拔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有发言权、表决权和部门文件的签字权。
  2008年奥运会前,俞丽同意北京木樨园体校花游队教练汪某竞聘国家队主教练及北京队队员参加奥运会。2009年下半年,时任北京市木樨园体校校长于某等人为感谢俞丽在2008年奥运会周期内对北京市花游队的关照,送给俞丽20万元现金;2013年4月,为获得俞丽的继续支持,汪某等人再次给她20万元现金。出于同样的理由和目的,广东、天津、四川、上海、江苏等省市的花游中心官员也纷纷送给俞丽名目繁多的奖金、津贴。《国家队教练员廉洁自律规定》第七条明示:不准接受运动员及其亲属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感谢、慰问、奖励等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但是,俞丽对此置若罔闻,将这些所谓奖金、津贴,悉数收入囊中。
  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受贿犯罪,俞丽被逮捕。9月1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俞丽涉嫌受贿案。检方指控,被告人俞丽于2002年至2014年,利用其担任游泳中心花游部部长兼国家花游队领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4.9万元,并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俞丽对指控其收受钱财的事实表示认可,认为以上事实是在自己被“双规”时主动交代的,自己没有为各省队违规办事。其辩护人认为,俞丽作为我国花游运动的功臣,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作为具有杰出贡献者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北京、辽宁、广东、天津、四川、上海体育局等单位考虑到俞丽为奥运会、世锦赛、全运会等赛事优异成绩的取得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经过讨论决定以单位名义给予俞丽一定的奖金亦在情理之中。故涉及的115.5万元奖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鉴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全额退赃,对国家花游事业作出了较大贡献,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俞丽的职责包括全国范围内普及水球及花样游泳项目,负责指导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的全国训练工作,因而全国的花样游泳工作均属于俞丽身为水球与花样游泳部主任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各省市送钱的人员、单位,均系省市级从事花样游泳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这些人员送给俞丽钱财,无论是以什么名义,均与俞丽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有关,其目的均是想让俞丽在其工作范围内予以照顾或者是想和她搞好关系,影响到俞丽职权的公正行使。同时国家体育总局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除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国家队担任教练员、科研工作和医疗工作的人员外,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其他教练员和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等。
  2016年6月2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俞丽能当庭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俞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