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缘何50余次封道堵路?

  今年66岁的樊启林,无法像其他退休老干部一样,养鱼种花,享受轻松惬意的晚年生活。相反,曾经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最近又前往北京复查的樊启林,因为50余次封道堵路的行为,成为安徽省亳州市一名另类“出名”人物,也被当地警方认为是容易造成治安隐患的敏感人物。
  据了解,樊启林做出如此过激行为的背后,是因为一场持续20余年、面积为1.5亩土地确权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1.5亩土地的由来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之后,我国诞生了一大批具有官办背景的“红帽子”企业。
  在这种大背景下,当时还是县级市的亳州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下称经协办)于1992年10月18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亳州市经协农资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隶属经协办管理。
  当年10月19日,时任亳州市农资专营办公室(下称农资办)正科级副主任的樊启林经经协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任供销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同时保持农资办职务不变。
  1993年,为解决一家八口的住房问题,樊启林以5.7万元的价格从前罗元村村民手中购买了宅基地1.2亩、房屋16间,准备改造建房。由于当时的相关规定相对简单,樊启林只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宅基地过户就可以了。
  此时,经协办出于工作业绩需要,希望樊启林能以兴建供销公司办公楼的名义使用这块土地。经协商后,樊启林同意了经协办的要求。
  1993年3月20日,经协办向亳州市计划委员会提交《关于申请建造经协办农资供销公司办公楼的报告》,该报告显示:我办农资供销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未有办公地点,根据公司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房改规定,经我办研究准备在市交通路路北,粮食局八分站西侧购旧房16间,占地1.2亩,拆除后新建办公楼一座。
  1993年3月23日,亳州市计划委员会出具“计基字〔1993〕45号”文件,同意了经协办的申请。
  此后,樊启林以供销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身份,出面办理该项目各类手续。
  1993年3月28日,亳州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93—02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供销公司、用地项目为兴建办公楼,用地面积为1.2亩,其中平面示意图显示该地块位于交通路北,粮食局八分站西侧,白衣律院(当地一所寺院)东侧。
  1993年4月6日,亳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土地管理局尽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当年7月19日,供销公司与亳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征地包干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经市计委同意供销公司建办公楼,就经建委规划许可选址在交通路北侧、第八两站西需征用的前罗元村宅基地1.5亩土地(含交通路用地在内)达成协议,供销公司全权委托土地管理局负责征地工作,征地范围内16间村民住房的补偿费用112000元由供销公司支付给土地管理局。
  自此,原有1.2亩土地因为加上了“含交通路在内”的表述,变为了1.5亩。
  同日,亳州市土地管理局与前罗元村民组签订了《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协议书》,征收了上述土地。
  1994年1月31日,经经协办审批并参与协商,樊启林与供销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表明:1.供销公司兴建的办公楼一切费用均为樊启林出资,产权归樊启林所有;2.樊启林无偿提供二楼东侧一间约30平方米房屋供供销公司使用。

 

土地确权一波三折

  原以为有市政府、市计委的批准,同时又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费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水到渠成的事。可令樊启林没有想到的是,从1995年第一次主动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现在20多年已经过去,他要求土地确权的过程竟然如此曲折,且至今问题无法解决。
  办公楼修建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却始终没有下发,樊启林无奈之下找到土地局,要求土地确权并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此,经协办经过机构调整新组建的亳州市招商局还专门于1995年10月6日向亳州市土地局发函,证明征用1.5亩土地的费用以及土地出让金全部由樊启林出资,希望亳州市土地局为樊启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据樊启林个人回忆以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谯陵路派出所向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提交的《关于太平洋浴场接处警较多治安隐患情况的汇报》,1995年10月18日,楼房竣工,同日亳州市土地局魏武土管所工作人员将一份盖有亳州市土地局、薛阁办事处土管所两个公章、注明土地面积146.52m²、名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营许可证》交给樊启林,并告知:“该证1.465亩土地不但可以使用,还可以出售。”
  樊启林表示:“那个年代,并不知道m²代表的是平方米,而且土地局的人说了是1.465亩,就信以为真了。”
  2000年8月16日,樊启林准备建设二期楼房时,因界址问题与邻居发生纠纷,桥陵派出所出警时发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营许可证》上标明的土地面积为146.52平方米,而并非1.465亩,此时因为亳州市调整为地级市,由于机构变化、干部调整,樊启林要求更正为1.465亩土地使用证的要求始终未能获得满足。
  此后数年,樊启林不断上访、递交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却于2006年12月28日收到了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办理土地登记的决定》。该决定以“该块地使用权属于供销公司,该公司已经注销,该块地不具备办理土地登记的条件”为由,驳回了樊启林的申请。
  而樊启林认为,虽然1999年根据国务院和安徽省政府关于“政企脱钩”的文件精神,亳州市招商局注销了供销公司,但其向亳州市政府上报了《关于经协农资供销公司资产清算的说明》和《关于经协农资供销公司资产处理决定》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明确表明,供销公司清算后,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相冲抵各种费用和应付款后,负债6491元。由于办公楼建设费用由樊启林个人承担,其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已经于1995年全部过户至樊启林名下,公司注销后,该公司的一切债务以及因此引发的纠纷,全部由樊启林个人承担。因此,亳州市国土局应该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经过樊启林的不断努力,2008年4月23日,亳州市政府出具《行政复议意见书》,认为樊启林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条件,国土局应当依法受理。
  本以为有了市政府出具的意见书,就可以顺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然而,当樊启林再次向亳州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后,国土局再次以“该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樊启林不具备该块地使用权人资格”为由,拒绝了樊启林的申请。

 

50余次封路能否换来解决方案?

  樊启林认为,在1993年亳州市土地管理局对该块地的审查报告中已经明确标明该块地为征用,并不是划拨,而自己也确实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亳州市认定该块地为划拨是明显错误。
  2010年,亳州市国土局出具“亳国土资信〔2010〕9号”答复意见,仍旧认为该土地为划拨,且用地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历史对待、以人为本的处理原则”,提出樊启林完善用地手续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
  2011年,亳州市国土局认定樊启林用地面积为507平方米,即约为0.76亩,并以此数目向亳州市住建委发函,要求住建委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技术指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用于办理土地手续。
  本来是1.5亩土地,现在却成了0.76亩,足足少了一半,而且还要再缴一次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樊启林感觉无法接受,而且樊启林发现,在2011年9月和12月两个时间点,谯城区国土资源局规划设计室竟然针对该块地绘制了两张截然不同的用地图,其中12月绘制的用地图为了保证土地面积达到1.5亩,竟然将边界绘制到了交通路的路中心。
  到底1.5亩土地如何变成了0.76亩,一半的土地缘何会无缘无故消失?樊启林通过不断调查发现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于是从2011年开始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截止到2015年却没有任何结果。
  无奈之下,按照亳州市国土局“亳国土资函〔2013〕442号”信访告知书“按照‘河道中心路到底’的原则,实际征地1.5亩,依据现行交通路规划红线核定樊启林实际可用面积为0.76亩符合征收实际”的表示和2011年12月绘制的用地图,樊启林从2015年10月开始至今,用木板、横幅等多次封道堵路,仅截至2016年3月9日,谯陵路派出所就接警51次。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前往亳州市国土局采访,亳州市国土局表示,樊启林的土地确权问题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解决方案后才能解决,相关资料都已经上交给了市政府,不方便透露更多情况。
  随后记者前往负责提出此问题解决方案的亳州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办表示,其针对此问题所作出的解决方案是为市政府提供一种参考,不会对外公布。
  据悉,2016年8月3日,亳州市国土局向樊启林送达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针对樊启林反映的问题,表示“两个月之内进行答复”。“希望这一次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樊启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