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栖霞看守所在押人员猝死事件调查

饭局上偶发的打架事件

  2015年10月22日晚上,本来一场再正常不过的朋友之间的饭局,却莫名其妙地打起架来。
  饭局的邀请者翟洪健召集了于瑞涛、米志军及米的两个宋姓朋友、在公安局工作的崔健(在编的工人)、作陪者林少臣等人吃饭。
  米志军和他的朋友以前因违法被警方处理过,一听说崔健是公安局的,便气不打一处来,一言不合就要动手,被在场的其他人劝阻下来。可是一喝起酒来,借酒劲便又闹起事来。
  米志军三人便把崔健打出了房间,饭局散场时,于的三个朋友见崔健正在边上的房间打电话喊人,于是,二话不说,去楼下车里取了工具,又把崔健打了一顿。
  崔健平白无故地挨了顿打,经鉴定是轻伤,米志军三人负刑责并赔偿均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没有参与打人的于瑞涛缘何被牵扯了进来,而且还送了性命?难道仅仅凭于瑞涛是米志军的朋友?
  据于瑞涛的亲属介绍,被打的崔健医药费需要赔偿,米志军三人根本没有钱,于是,于瑞涛便被“锁定”为参与打人者。
  事发22日当晚,受害人崔健在派出所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未指明于瑞涛打过他。事发22日当时,派出所向证人翟洪健、林少臣等人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都没有指明于瑞涛打过崔健。因此,于瑞涛的律师认为包括受害人崔健在内的主要在场人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都没有讲于瑞涛打过崔健,办案机关就不应当对于瑞涛予以刑拘。

非正常死亡?

  于瑞涛在山东省栖霞市看守所期间(2015年10月26日~2016年1月27日),家属曾给于瑞涛聘请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于瑞涛时,于瑞涛讲“里面太遭罪了,想尽快出来”。
  于是在2016年1月19日,于瑞涛的哥哥向栖霞市检察院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要求改为取保候审,同时提交初步辩护意见。
  1月28日上午10时40分,于瑞涛晕倒一次,到中午吃完饭后出现身体不适。
  12时40分,于瑞涛被120送到栖霞市人民医院时“心跳呼吸已经没有了”。
  13时14分才通知于瑞涛家属(家属认为看守所并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家属赶到现场时,栖霞市人民医院抢救室门内外被50余名警察围堵(详见现场视频)。
  于瑞涛哥哥查看于瑞涛身体外表多处外伤,内裤全湿,小便失禁。
  16时58分通过心肺复苏仍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医生告知家属于瑞涛已生物学死亡时,现场警察向抢救室涌入,于瑞涛哥哥及于瑞涛妻子极力阻止,呼喊:“我律师15分钟就到,你们15分钟都不愿意等吗?”
  17时13分,栖霞市检察院到抢救室对于瑞涛尸体进行录像,并拍照86张。
  1月29日11时37分,烟台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王启铮(音)法医进行初步尸检,初步尸检报告反映有十几处外伤(详见初步尸检报告)。
  因此,综合上述客观情况,于瑞涛在进入看守所之前身体健康(尸检报告中记载“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无疾病缠身,直至1月28日12时40分前身体亦无任何病情发生。于瑞涛的家属及律师认为,于瑞涛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摧残,足以推断不排除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同监室殴打、延迟治疗及其他外部原因等综合作用于人体导致的死亡,属于典型的非正常死亡案件。

于瑞涛家属不认可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

  2016年1月3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于3月作出《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于瑞涛家属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前后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书,编号分别为粤南[2016]法病鉴字第6号和粤南[2016]法病鉴字第6-1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认为鉴定意见书中体现的鉴定日期有误,应以后者为准。家属认为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为专业机构竟然出此错误,其工作态度和方式极不严谨和认真,因此家属有理由认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在尸检过程中不一定会尽到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和检验。
  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体表是否存在外伤及外伤的具体情况记载不一,尤其“尸表检验”中记载部分、“法医病理学诊断”中记载部分、“分析说明”中记载部分三者的描述内容均不一致,但是1月29日11时37分王启铮(音)法医所做的初步尸检记载有十几处外伤,家属王瑞香、王光明在场。因此,鉴定意见对尸表是否存在外伤及外伤的具体情况的描述,与烟台市检察院法医的尸检报告存在严重不符。同时,鉴定意见并未对于瑞涛检验照片中的全身正面和全身背面两张照片中所指的体表外伤作记载和描述,因此,鉴定意见明显存在遗漏重大事项,不排除其主观上有意为之。因此,家属认为生前于瑞涛体表外伤存在多发性擦挫伤。
  第三,鉴定意见过于简单,一句话概括就是:“一条命,四个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权威医学科普可知,引起心性猝死的因素很多,比如冠心病、肥厚型和扩张型心肌病、心脏瓣膜病、心肌炎、非粥样硬化性冠状动脉异常、浸润性病变、传导异常(QT间期延长综合征、心脏阻滞)、严重室性心律失常、药物中毒、心电不稳定、血小板聚集、冠状动脉痉挛、自主神经系统不稳定、电解质失调、过度劳累、情绪压抑、用致室性心律失常的药物等。但是,鉴定意见并未指明系何种因素导致心性猝死。
  后来,家属要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指明于瑞涛系何种因素导致心性猝死,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却不同意作出补充鉴定意见。家属认为,针对于瑞涛死亡案的具体情况,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是有能力分析出何种因素导致心性猝死,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不出具补充意见说明其严重不负责任和对生命权的漠视。家属怀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和准确完整性。
最后,鉴定意见缺少实验室检查部分的内容。
  记者从栖霞市公安局了解到,此鉴定机构是应死者家属要求,由死者家属和公安局联合委托的。

 

于瑞涛家属不同意栖霞市公安局的关于于瑞涛死亡情况调查结论

  2016年5月27日,栖霞市公安局作出《关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于瑞涛死亡情况调查结论》,并于当日强制送达于瑞涛妻子王瑞香。
  当时,王瑞香当场口头表态不同意栖霞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在此之前,5月24日,于瑞涛家属向栖霞市公安局寄送一份《要求答复函》,向栖霞市公安局提出查明于瑞涛死亡原因等4点要求,但是未获任何答复。
  于瑞涛家属不同意上述调查结论的主要理由如下:
  1.2015年10月22日事发当晚9时左右,于瑞涛主动到辖区派出所作询问笔录,派出所当晚留置于瑞涛至次日(即23日)下午17时左右,栖霞市公安局为于瑞涛办理取保并出具栖公(庄)取保字[2015]0001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于瑞涛哥哥当场缴纳保证金三万元,取保候审期限自2015年10月24日起算。因23日为星期五,派出所财务已下班,故派出所收到保证金后告知于瑞涛下周一即26日上午取保证金押金凭证。当到了26日上午,于瑞涛去派出所后,相关办案人员就不让于瑞涛离开,并予以刑拘。因此,我们认为既然办案机关已经办理了取保手续,后又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就说明在对于瑞涛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何种强制措施上,存在认识不清、反复无常以及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的错误态度和做法,程序上违反相关规定。
  2.我们认为包括受害人崔健在内的主要在场人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都没有讲于瑞涛打过崔健,办案机关就不应当对于瑞涛予以刑拘。
  3.在进看守所之前于瑞涛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缠身,进看守所后三个月于瑞涛就死亡了。在120急救送到栖霞市人民医院抢救室时于瑞涛就心跳呼吸已经没有了。活生生一个人关了三个月就没了,病从何来?
  4.于瑞涛1月28日死亡当天,栖霞市公安局出动50余名警察围堵在栖霞市人民医院抢救室门口,多次与于瑞涛家属发生争执。若无事,怎么会出动那么多警察?
  5.事发后,于瑞涛家属立即要求栖霞市公安局提供并查看看守所监控视频材料等遭拒,二次尸检申请受阻挠、三番五次派人来要求“救助”私了,这正常吗?

 

相关说法

  据于瑞涛家属委托的律师介绍,现在有理由怀疑,2016年1月28日,栖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于瑞涛属于非正常死亡,栖霞市公安局掩盖真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于瑞涛家属委托的律师已经致函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敦促烟台市检察院与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成立联合调查专案组,对于瑞涛的死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于瑞涛亲属。
  在栖霞市委宣传部负责人的陪同下,栖霞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瑞涛属于正常死亡,而且于瑞涛参与了打人。如果说我们公安局说参与打人错了,难道检察院也错了吗?毕竟该案已经公诉到了法院,只不过在审查起诉阶段于瑞涛死亡了没有追究责任罢了。
  为什么不给死者家属及律师看相关的视频资料?该副局长说,开始给看,他们没来。现在,他们在向上面控告我们,我们哪有心情配合他们。
  收到律师督促函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又是什么态度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主管宣传的一位负责同志几番请示后答复,相关业务处室表示不予立案。原因不得而知。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