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构建还是完善》系列报道之五

中国式诉辩协商争论声中进入快车道

  作为一项尚在酝酿中的制度,诉辩协商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后,便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顺利召开,诸多法学大家从各自角度,提出了关于诉辩协商制度的独到见解与看法,形成了一次次发人深思的观点碰撞。
  而这些思想与观点碰撞所带来的火花,或许将使诉辩协商制度的未来之路更加明亮。

 

是否应该借鉴域外建立诉辩协商制度?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今年司法体制改革重点。目前基层法院的试点工作已经持续了两年时间,顶层制度设计也已经进入快车道。
  但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却认为,借鉴美国诉辩交易制度建立我国的诉辩协商制度没有必要。
  左卫民之所以有如此观点,是认为美国诉辩协商制度的背景和我国现在的情况大不一样。
  首先,左卫民认为两国的案件数量差异很大。“虽然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有明显增长,但年增长率仅在4%~5%,远不如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与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相比,我们的刑事案件数量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国还没有到必须要大幅度改变刑事诉讼方式的地步。”左卫民说。
  同时,左卫民表示,两国的司法审判成本也不一样。美国正式的司法审判成本非常高昂,为了能够有选择地规避司法审判成本,美国设置了诉辩协商制度。但是我国的审判是低成本的审判,我国大多数案件庭审两个小时或者是半天就结束了,同时我们还有简易程序、诉裁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把低成本的司法审判搞更低成本,是没有必要的。
  再者,左卫民认为诉辩协商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美国诉辩交易要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控方不确定自己是否胜诉,辩方不能确定是否无罪,双方都不确定,所以要讨价还价。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基本上没有不确定,恰恰相反,我们最大的问题就是确定性,甚至案件在侦查阶段早就确定(有罪)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罪名、量刑等方面都很难协商。”左卫民说。
  最后一点,左卫民说,美国在侦查阶段取得有罪供述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但是我国在案件侦查阶段取得有罪供述的基本在99%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诉辩交易的性质已经改变。诉辩交易是由于控方需要通过认罪来加强认定犯罪事实,但是我国在取得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认不认罪,坦率地说对事实和指控的确认是没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把目光放得更远一些,其实诉辩协商制度在美国也是受到批判的。去年我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和几个美国法官聊到我国正在做的诉辩协商制度,他们很诧异,表示他们的诉辩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受到学术界、理论界的批判,其最大的问题是限制选择性,要么是重罪、要么是轻罪,总之有罪,导致的结果是无辜定罪。”左卫民说。

 

到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制度?

  同时,左卫民还表示,诉辩协商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中的制度,目前在法学界尚有争论。
  “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体法的问题,而现在却总讲如何在程序上建构,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希望获得一个实体法的从宽量刑,但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研究太少了。所以我和很多教授都认为,现在不要忙于顶层设计,出台一个系统性全国推行的诉辩协商制度,而是应该鼓励基层试点,在基层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实体法如何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取得广泛共识之后,再去做顶层设计。”左卫民说。
  与左卫民一样,著名刑法学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认为,首先要弄清诉辩协商制度到底是属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法学是传统的法学,现在我们脱离传统法学语境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就要首先搞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邱兴隆说。
  邱兴隆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关键词都非常值得研究。“认罪”,从实体法上讲有一种含义是认可自己所干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所控事实。目前,实体法所讲的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就是这种含义,所以这种情况已经不用讨论。而“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应该还包括另一种含义,即不管认罪是否真的从内心认识到错了,而是被告人拥有认罪的态度和表示,可以获得法律惩戒上的“奖励”。
  “‘认罚’,也比较好理解,承认司法判决。但是有学者提到此制度主要是适用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在实体法中最大特点是处以财产刑。而实际中,大部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被告支付不起罚金,至少在湖南好多地方都是这样的,假如无法支付财产刑要求数额,连假释都不考虑。所以出现这种认罚但实际罚不了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恰恰这部分是这个制度来需要思考的。”邱兴隆说。
  “从宽”如何理解呢?邱兴隆表示,从刑法实体意义上讲“从宽”有三层含义:从轻、减轻、免除。目前刑事诉讼法只有对免除刑事处罚有一个相近似的回应即相对不起诉,而从轻、减轻的情况却没有,所以说弄清制度所讲的“从宽”的边界在哪里非常重要。
  “这个制度不管最终是什么样子,必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动,否则就导致程序法突破实体法的内容,形成一些矛盾甚至抢地盘。”邱兴隆说。
  此外,邱兴隆表示,这个制度出台以后会不会与现有制度产生冲突,产生什么样的代价,这些问题需要搞清楚,否则弄一个坏的制度出来还不如没有。所以他不建议马上试点,而是要先将这些问题探讨清楚,取得一定的共识。

 

“认罪、认罚、从宽”三者之间是何种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方志出版社社长冀祥德也认为,必须要正确认识这种制度到底讲的是什么,厘清“认罪、认罚、从宽”三者之间到底什么样一种关系。
  冀祥德认为,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含实体法内容又包含程序法的内容,它不仅仅是刑法中坦白从宽和自首从宽的概念性的变化,也不仅仅是刑事诉裁程序的一个前提设计,所以需要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公正和效率相结合的角度,来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一种关系呢?冀祥德对此也提出了疑问。“这三个概念之间是联合词组还是偏正词组?究竟是不是像一些权力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所认为的,只有认罪认罚才能从宽?或是只有先表明从宽才认罪认罚?它们到底说以一方为前提,还是互为前提,还是互为基础达成一致,这在单纯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意义都不一样。另外只认罪,但不认罚能否从宽,只认罚不认罪能不能从宽?在同一人犯多项罪名,或者是同一罪名有多个事实的案件中,只是就部分罪名或事实认罪认罚应怎样适用?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进行确定。”冀祥德说。
  此外,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的诉辩交易制度是怎样的关系。冀祥德认为,我国构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中国式控辩协商制度,叫什么名字并不十分重要。在世界刑事诉讼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变革中,有四次理念革命:第一次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第二次是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第三次是控辩平等;第四次是控辩协商。所以说,这项改革应该成为且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