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构建还是完善》系列报道之三

从首吃螃蟹到各地试点

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曾经撰文写过被媒体称为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的文章——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经协商并报高级法院批准,率先采取“诉辩交易”的方式审结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2001年的一个晚上,司机孟广虎驾车和王姓小吊车司机争道,在绥芬河火车站广场附近发生争吵。孟广虎见对方人多,自己孤身一人,为避免吃亏,打电话叫来六个朋友帮助。一场架打下来,王某严重受伤,小腿骨折,脾脏破裂。警方闻讯赶来,孟广虎的朋友逃之夭夭。孟广虎没有逃掉,被警方刑事拘留。孟广虎供认只打了被害人一拳。王某经司法鉴定认定为重伤,其伤是铁器造成。由于孟广虎的同案嫌疑人没有被抓获,被害人的重伤是如何造成的,事实不清。可以肯定的是,孟广虎等七个人把王某打成了重伤。警方感到棘手的是,要抓捕到在逃犯罪嫌疑人确有困难,即使抓到,案发在夜晚,当时一场混战,事后取证显然是困难的。
  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此案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孟广虎本人也承认事情因他而起,现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感觉并不妥当。检察机关试图借鉴诉辩交易来解决这一难题,于是跟孟广虎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孟广虎的辩护律师征求孟广虎的意见。孟广虎表示同意。孟广虎不仅认罪,而且表示愿意赔偿王某的损失,以此换取法院从轻判处。检察官和孟广虎的辩护律师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孟广虎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自愿赔偿王某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孟广虎的辩护律师放弃无罪辩护观点,同意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孟广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同意孟广虎及其辩护律师的请求,建议法院对孟广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检察官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协议。
  法院审查控辩双方的协议,予以认可,并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前调解。孟广虎同意赔偿被害人4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审判长询问了诉辩交易达成的过程和内容,未经法庭调查即转入定罪量刑,开庭时间只用了25分钟。法官当庭询问孟广虎是否了解诉辩交易是怎么回事,达成的协议是否出于自愿;再询问王某是否已经得到赔偿金,对孟广虎的刑事处罚有何意见。最后,法院开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4万元。
  孟广虎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该案涉及数名犯罪嫌疑人,除孟广虎已经被抓获以外,其他人都没有归案,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孟广虎一个人的供述,一些事实难以确认,证据明显不足,显然达不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但是,被害人伤情属实,孟广虎自认将其他人召集来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将被告人释放而不予起诉,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下不了这个决心。
  该案件随媒体的广泛报道而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不少人对这一做法表示赞同。中国不少法学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对于美国诉辩交易的做法颇有兴趣,认为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对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实行诉辩交易,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尝试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毕竟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定罪标准和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矛盾,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催生司法腐败,放纵有罪的人。一时间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不管怎么说,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当时的做法就是一个风向标,它至少证明诉辩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闽侯县首例“认罪协商”案件
  2015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方某等三四十名工人因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拖欠工资未还,在位于高速公路项目某隧道附近的路基上,与项目部聘请来的50名保安发生冲突,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方某伙同他人持钢管、锄头柄等工具殴打倒地的被害人林某的背部、腰部,致被害人林某背部、腰部受伤。经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属轻伤二级。
  2015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方某赔偿被害人林某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谅解。检方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闽侯县检方认为,该案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抵触情绪,不肯认罪;该案的发生系因犯罪嫌疑人一方讨薪未果,项目部又派遣50名保安携带盾牌等工具来到现场,即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所以得出结论:符合“认罪协商”条件,决定启动认罪协商程序。
  闽侯县检方认为,“认罪协商”制度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在律师参与下由案件当事人就所指控的内容与检察机关协商,检察机关根据协商结果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决定,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强调辩护律师的作用,服务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它吸收了英美刑事诉讼中“诉辩交易”的部分内容,但又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诉辩交易”。
  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或由检察院一方提起,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普法劝导,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协商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检察机关根据协商结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为保障认罪协商过程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对于认罪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作出是否采纳从宽处罚的建议。同时,赋予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听取被害人意见,以便监督制约。本案中,为保障协商过程公开透明,采取邀请被害方代表、两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及嫌疑人本人、案件承办人四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下一步考虑引进公开听证方式对于协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符合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提出相应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建议。
  闽侯县检方的做法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

青岛李沧检察院制定全市首个“诉辩交易”草案

  2016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律师代表和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举行了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座谈会,讨论实施方案和适用办法草案。
  据了解,此前青岛市曾在个案中尝试过类似制度,此次李沧检察院将其制度化形成一套实施方案和适用办法草案,并向公安机关、法官、律师和学者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在全市尚属首次。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对认罪认罚且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快审判的一种制度。为确保该制度规范运行,李沧检察院要求认罪认罚申请全部通过案管中心转达,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并备案登记。
  同时,在案管大厅内专门建立诉辩协商会谈室,案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对诉辩协商全程进行现场监督。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或犯罪情节争议的案件,在作出是否批捕、是否相对不起诉等决定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综合评判、依法处理。
  对符合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速裁程序办理,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10%至30%的量刑幅度。“该制度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使该制度真正能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运行起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灿超说。
  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均认为,该制度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辩护人和公诉人达成认罪认罚合意后,法官不必再反复研究案件耗费精力,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到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该制度还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认罪态度真正在量刑上获得体现,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