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构建还是完善》系列报道之二

海珠法院:诉辩协商制度试点的实践样本

  只要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还可以由辩护律师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前量刑协商的结果提交法庭,速裁法官审查同意后直接参照协商结果作出判决。
  这个刑事速裁制度下的诉辩协商制度目前正在全国多个地区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作为全国人大授权的试点地区之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历来是广州市法院系统的收案“大户”。自2014年8月正式开展刑事速裁工作以来,海珠法院经过两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判经验,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全面推广提供了典型的实践样本。

 

一起适用速裁程序的盗窃案

  黄某是广东某市人,在广州打工时,与梁某、陈某在同一工厂工作,并居住于同一宿舍。
  2013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黄某在宿舍内趁梁某、陈某等人熟睡之机,偷窃人民币2060元、苹果5手机一部,然后逃离了现场。
  梁某、陈某发现失窃后,立刻报案。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后,黄某坦白了作案事实。案件随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2015年8月4日,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盗窃罪向海珠法院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在海珠区燕子岗路116号906房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梁某、陈某等人民币2060元、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85.83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海珠法院受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莉莉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通过家属自愿退赃退赔并痛哭悔罪,出庭被害人梁某、陈某当庭对其表示谅解,双方和解。
  海珠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速裁程序成果显著

  据了解,自2014年8月1日试行刑事速裁程序,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珠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399件,每个法官每年审结刑事案件338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有81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4.05%;法官人均每年办结普通案件115件,平均审理期限为54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有113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7.19%;法官人均每年办结简易案件159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2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为45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8.76%;每个刑事法官每年平均办结刑事速裁程序案件63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审理期限平均为5天。
  据介绍,自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后,刑事法官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人均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比过去提升了30多件。同时,由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短审理期限,使刑事法官的工作时间得到了释放,从而能够更合理、更科学地安排工作,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复杂、疑难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中,主要表现在每个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比过去有所增加,同时审结的案件数量也得到了提升。
  而这些成果之所以能取得,与海珠法院积极探索速裁程序实践做法是分不开的。
  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伊始,海珠法院就认识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程序价值不应当仅限于高效、快捷,更应当展现出特色化的程序价值,例如被告人诉讼程序权利的有效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充分体现、辩护权的有力保障等,通过着力推动几项改革举措,建立制度化的实施体系,使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从过去的一味求快到如今的效率与公正并行、程序简化与权利保障兼顾。
  比如,海珠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实施细则,细则从侦查阶段的预审到一审宣判、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到被告人的速裁权利保障等各个细节上规范了公、检、法、司四家的操作程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程序的速决选择权,保障了程序运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海珠法院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及法官员额制改革,制定法院内部刑事速裁操作规程及各类速裁案由的量刑指引,通过审判委员会授权方式,将速裁案件中除被告人强制措施变更以外的判决权限下放到速裁法官。
  再者,海珠法院对刑事速裁案件的量刑上,明确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可给予10%至20%的量刑从宽幅度,同时规定速裁审理必须给予被告人量刑求情的表述机会,由被告人在法庭上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就适用的刑罚问题向法官求情,被害人可在法庭审理时发表影响性陈述,向法官表达对案件的个人想法及对被告人量刑的处理意见,进而供法官作量刑参考。

 

总结问题探索对策

  据悉,海珠法院并未满足于目前所取得的成果,而是从改革试点的角度出发,积极总结诉辩协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对策。
例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极大简化,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程序正义,降低实现公正审判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刑事速裁案件,应当更加注重对案件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对此,海珠法院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是刑事速裁程序应当确立减程序不减当事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刑事速裁程序应当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三是刑事速裁程序应当在量刑优惠前提下作出裁判;四是刑事速裁程序应当强化对被害人参与权的程序性保障。
  同时,海珠法院认为,为了避免因适用速裁程序而产生的审判错漏和被告人合法权利被侵犯,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普及辩护是必要的。针对速裁案件乃至全部刑事案件的普及辩护改革,可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分步探索。
  首先,在万人律师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等省份建立及普及“公职律师”制度,即政府公职律师制度为主、社会专业律师为辅,公职律师的经费应由中央政府统一支付,其隶属关系可以属于事业编或公务员性质。
  其次,在万人律师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国内中心城市建立及普及“合同律师”制度,即社会专业律师为主,政府公职律师为辅,相应资金支持可采取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方式,其法律援助费用可适当提高至一般商业辩护的50%~60%。
  最后,对“合同律师”,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同律师的选择权。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单方或双方均表示拒绝辩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更换一次律师。
  此外,海珠法院还认为,对于符合速裁程序案件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律师有效介入普及辩护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帮助下了解案件证据,并可通过辩护人与侦查部门、公诉人就量刑幅度展开协商,相应的量刑幅度法院一般应采纳,如未采纳应在判决文书中予以回应且不应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及配合与否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及司法资源的投入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构建速裁量刑协商机制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的时间点区别给予被告人认罪收益,即确定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时间点选择认罪有着由低到高不同程度的量刑从轻幅度,促使被告人更加主动、积极地坦白罪行,寻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