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正当的执法,理应经得起公众的围观

  不久前,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对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此举被视为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一步。
  近年来,大凡引发舆论争议的警察执法负面新闻,如北京“雷洋案”、兰州“打屁股事件”、南宁“钓鱼执法”等等,无不暴露出执法规范化建设上的短板。说到底,还是“前法治时代”的粗放型执法,已无法适应现代法治对公安执法的精细化需求。尤其在当下众声喧哗的互联网时代,如何按照法定的精准流程执法,尽量杀死执法细节中的“魔鬼”,将规范执法落实到“每招每式”,考验着公安机关执法的水平与智慧。
  客观而言,公安执法多处于社会矛盾冲突一线,距离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最近,老百姓对执法的直观感受力也最强。这决定了公安执法更要关注自身行为的规范化,自觉接受民众监督,对外展示文明公正的执法形象。公安部在此次视频演示培训会上,特别要求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不得强行干涉阻止,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这种开放的姿态,体现了公安机关对执法现实问题的反省,对民众监督诉求的回应,更反映出公安执法主动适应“全民直播时代”的努力,因此引发了舆论的热议与好评。
  合法正当的执法,理应经得起公众的围观。只要不涉及秘密、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民拍摄执法就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明确支持这种“在场的监督”,也是倒逼执法规范化的具体举措。这种“在场的监督”降低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更激发了公民监督的能量,一部部手机如同一双双紧盯执法的“火眼金睛”,能够对执法者形成强大的现场威慑,从而大大减少违法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
  当然,要真正实现“在场的监督”,不能只依靠纸面上的承诺。首先,这种“在场的监督”需要严密的规则设计和配套的制度跟进。例如,如何定义“不影响正常执法”?警方如果随意以“执法涉密”为由干预公民拍摄,应如何救济?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作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以明确的标准和有效的救济机制,厘定公安执法的规范化界限,导正公安执法的文明习性。
  其次,“在场的监督”主要是为公安规范执法提供推动力,整个执法规范化建设则是一个系统工程,其要义在于实现公安执法从“自我扩权”向“自我限权”转变。我国公安机关体大量多,各地民警法治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规范化建设可谓任重道远。早从2008年开始,公安部就部署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还专门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公安部则制定了新一版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这些迹象都说明,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引入“在场的监督”的同时,还需要从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等方面,强化公安执法的“内功”,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打造一套可视、可评价的程序标准和行为规范,从而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切实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
  总之,“权力必须以可预知的方式来行使”。规范化看似属于执法过程的“细枝末节”,实则关系到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需要对执法权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执法者身负重任,手持利器,其满足合法性与有效性双重需求,必须求助于完善、规范、可视的流程,从执法资格、执法标识、执法信息、执法监督、执法问责等方面设计强制性规范,将执法过程逼入可视化的“玻璃房”,从而提高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和法治化水平。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