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连载之二十八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 ——黄山警察职务犯罪案

一审交锋 公安败阵

  2011年12月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
  逮捕两名警察依据的罪名是刑讯逼供,但进入起诉之后,罪名改变为故意伤害。那么,在熊军留置祁门县公安局的十多个小时内,两名警察是否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成为12月8日在含山县法院庭审辩论的焦点。
  含山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称,熊军自2010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强令坐在铁椅上后,除了上厕所外均如前所述状态被固定在铁椅上,并一直未进食。
  同时检方列举提审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证言,称两人于2010年12月14日和12月17日同样被方卫、王晖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时,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政、潘世讨捆绑固定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
  检方还称:另查,2010年9月25日,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检方依据这些指控称,两名警察均构成刑讯逼供,而李、潘二人提起的证言似乎显示,方卫、王晖有一贯性刑讯逼供行为,且手段极为恶劣,应对两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方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则推翻上述对熊军主要死因的认定,将死因重新认定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两人的律师则在庭审中困惑地询问检方,起诉到底以哪份意见为准?
  两名警察却在庭审中坚决否认指控,并辩称无罪,两人的一审律师也为两人作无罪辩护。对于检方的鉴定结论,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报告中称熊军受饿、冻,但证人王奇等人的证言证明:看押熊军的房间确实开了空调、电暖气,室内温度正常,民警与熊军同在一室,并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行为;当时曾给熊军准备晚饭和水,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只要求喝水,称不想吃饭,且尸检中胃里尚有50ml食物。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饿”熊军的行为。
  对于“长时间固定体位”,检方认为熊军所坐的审讯椅属于“刑具”,被以“刑具”长时间固定体位,是熊军死因之一。律师则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坐在专用椅上,是防止其自杀、自残、袭警,合法合规。该椅子由公安局统一配发,属于“械具”,且在2010年12月21日晚至22日晨这段时间内,熊军有过两次休息,包括小便、喝水,械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因此,对熊军的实际约束时间,每次均不超过六个小时,未超出正常界限。只因坐着不够舒服、坐上去让人难受,就算椅子有缺陷,也是单位责任,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法理和情理。

法庭质证熊军死因

  针对控方出示的两份法医鉴定结论,辩方原本申请法院传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名法医出庭,但遗憾的是,无一人依法出庭。仅有安徽省检察院的法医陈某出庭,就其作出的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给予说明。
  法医陈某在接受辩护人询问时,详细阐明了熊军突然死亡的原因:死者有潜在性心脏病,系“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辩方予以认可。但对鉴定人所列举的死亡诱因,辩方质疑:“长时间固定体位”并不是鉴定人从尸检本身得出的结论,而是检察办案人员在鉴定前告诉鉴定人的案情。该案情并不属实,辩方有证据证明熊军在死亡前每六小时有一次休息,并非“长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对此,鉴定人无奈地声称“案情是否属实,这要去问公诉人”,于是把脸转向公诉人,引起庭审哄堂大笑。辩方还对鉴定人提出的死亡诱因提出质疑:可能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原因很多,鉴定人只列举了“寒冷”“饥饿”,而未排除情绪激动、疲劳等因素,因而其鉴定结论仅具或然性,不具有确定性。
  辩方还对控方出示的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提出强烈质疑:该检验意见上记载:“黄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而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也能够否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检察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提供的案情不客观、不真实,极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再加上,鉴定人无视人民法院的通知,拒不出庭。因此,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这一质证环节,基本揭示了熊军在祁门县公安局死亡的真相:死者患有潜在性心脏病,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非暴力导致的死亡。

 

法医对法医的质证

  作为该案主要证据的两份法医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问题,法医出身的被告人方卫也是不遗余力,为了准备庭审,他找来了大量的法医学书籍,在看守所等待开庭的日子里“重操旧业”。2011年12月8日,含山县法院的法庭上他针对两份法医鉴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首先是鉴定程序问题:
  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而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却将无中生有、互不相干的材料(李政、潘世讨二人被冻)提供给鉴定人,其目的明显是想让鉴定人作出熊军也受冻的鉴定意见,而鉴定人也确实出具了熊军受冻的虚假的鉴定意见。
  2.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第30条规定:“检验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将委托单位提供的“长时间固定体位”这一案件调查情况作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鉴定规则。因为,任何一个法医都不可能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得出死者生前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就如法医不能推断死者姓名一样,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将“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为鉴定意见,既违背科学也违反鉴定规则。
  其次是鉴定文书内容与事实问题:
  鉴定文书记录熊军面部呈“苦笑面容”,事实上熊军面部未见“苦笑面容”,而仅口部张开。其口部张开正好与方卫当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人为打开的说法相符,鉴定人认为是“苦笑面容”纯属牵强附会,“苦笑面容”可见于冻死尸体,鉴定人捏造这一尸体现象,目的是证明熊军受冻。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