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电视何故引发抑郁症?

录节目自揭“家丑” 不堪压力抑郁成疾

  《生活广角》是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推出的一档以百姓生活故事为主要内容,以外景采访和演播室讲述为主要表现方式,以现场观察员调解为主要渠道,反映人间真善美,化解矛盾引发思考为主体意图的极具平民气质的情感类谈话节目。该栏目的部分节目,由北京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录制提供。
  2011年5月15日,60多岁的冯俊慧应邀与《生活广角》节目组、文化公司签订了《讲述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该声明第7条约定:“本人在参加录制后、节目播出前或节目首播后,不同意播出已经制作完成的节目或因本人原因导致节目不能播出,本人愿全额承担节目组因此已经支出的制作费用;如对已经制作完成的节目有其他特殊要求,本人亦愿承担因此所增加的节目制作成本。如果本人未能在播出日(或重播日)前支付前述款项,节目组有权按原计划安排播出,且无须为此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
  签订声明后,冯俊慧当天参加了文化公司的节目录制。节目录制后的第二天即5月16日,冯俊慧的女儿董妙彤找到当地居委会,表示不想让电视台播出录制的节目,居委会负责人遂致电文化公司栏目组,转述了董妙彤的请求。栏目组答复说录制好的节目已经交给北京电视台,将于2011年6月2日、3日播出。
  2011年6月3日,节目播出的第二天,冯俊慧早晨到公园晨练,刚走到公园门口就被人认出。人群中,有人用手朝着冯俊慧指指,说:“这就是  昨天电视里的恶婆婆。”此言一出,周围的人都向冯俊慧投来异样的眼光,继而三五成群,窃窃私语。冯俊慧无法接受眼前的一幕,直接跑回家中。
  当日下午,冯俊慧在家中看完上传至新浪网页的节目,越看心里越气。她认为剪辑后的节目内容与录制过程要反映的问题有较大出入,节目的播出给自己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根本不能接受这种情况。此后连续数日,情绪明显异常。
  6月10日,家人见冯俊慧情绪大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治,冯俊慧患有脑动脉硬化、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焦虑症等疾病。经过20天的治疗,病情不见好转,家人只好将冯俊慧转至另一家医院。经该院诊断,冯俊慧患有重度抑郁症及反应性精神病等症。

 

讨说法闹上法庭 各抒己见互不相让

  一期受访节目就让母亲患上严重疾病,女儿董妙彤决心要为承受痛苦的母亲讨一个说法,在与文化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以母亲冯俊慧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一纸民事诉状,将文化公司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冯俊慧诉称:2011年5月15日,本人与文化公司签订了《讲述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确定本人及丈夫、儿子、儿媳共同参加《生活广角》节目录制。节目录制完成后第二天,本人要求文化公司不要播放录制的节目,但文化公司未接受,仍将所录制节目交北京电视台,该节目于6月2日、3日播放后,造成本人邻居等周围人群对本人社会评价降低。本人及亲属多次与文化公司交涉,希望能准确和完整地理解和播放录制的节目,不要为了收视效果而过度地编辑采访内容,但是文化公司置之不理。本人因此深受打击,并被确诊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现请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令文化公司支付本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2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文化公司辩称:冯俊慧的精神病症以其个人任性倔强的易感素质为内因,自身身体状况对其抑郁反应的产生构成直接内因。节目播出后,家庭成员评价是其病症发作的直接外因。冯俊慧发病后违背医嘱,拒绝住院就医,这是其病情发作加重的间接外因。文化公司作为合法制作单位,在节目摄制中已尽到善意提醒及审查义务,对冯俊慧发病没有主观侵权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对冯俊慧发病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向法院申请,对冯俊慧精神状况的伤残等级、其受伤害结果与文化公司录制的节目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及其是否具有诉讼能力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具两点意见:1.冯俊慧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即长期抑郁反应,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本案不宜作出精神伤残评定;节目内容及节目播放后负面影响与冯俊慧所患精神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事件参与度为50%;2.冯俊慧缺乏自我认知和情绪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

 

一审认定侵权 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化公司与冯俊慧签署的节目录播协议合法、有效。从节目的先期录制和后期播出过程分析,报名参加录制节目和接受采访本身是冯俊慧自愿同意,节目内容是反映其家庭矛盾的也是她明知的,在录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冯俊慧不同意播出节目,应该承担节目组已经支出的费用,可以看出冯俊慧享有撤回节目的权利,但同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从节目的录制、报名、特殊内容涉及个人隐私,节目录制者应该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尊重报名个人对节目播放的选择权,不能因为节目制作完成并投入了人力、物力而阻止他人享有节目的撤回权。此外,录制节目时没有支付被录制者相应报酬,在这种情形下,录制公司在被采访者不同意播放节目的请求时,应该终止节目的播出(因节目不能如期播出的损失可以另行主张)。故文化公司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参与度为50%的基础,由冯俊慧和文化公司对50%损害结果各承担25%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抚慰金,结合文化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数额法院判定。因对冯俊慧精神伤残评定无国家标准,故法院对残疾赔偿金不予认定。对于其他费用,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确定。
  2016年1月,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冯俊慧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对此,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原告提出:在鉴定参与度50%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方赔偿25%不合理。本人作为老年人,疾病只是一种风险因素,如果不发生侵权行为就没有损害,因对方的强行播放行为导致了本人的损失,我方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方应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偿。另外,本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疾病,即使国家没有颁布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也不能以此为由不进行赔偿。
  文化公司则认为:冯俊慧所患疾病是自身体质、家庭纠纷以及自有疾病导致的,其参加节目录制时是正常的,播出之前也未向我方表示要停播,而且我方非播放单位,无权单方停播。
  亲爱的读者:冯俊慧主张文化公司在其拒绝节目播出的情形下,仍然将录制的节目予以播放,造成周围人群对其社会评价降低,自己因此深受打击患上重度抑郁症,要求文化公司予以完全赔偿。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