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副镇长为何被宣告无罪?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退休副镇长许日新被控受贿一案,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经过惠东县人民法院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近一年的审理,于2016年春节前夕终于尘埃落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许日新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两审法院通过严密细致的法庭调查审理,严格适用了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采信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认定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日新犯受贿罪,宣告许日新无罪,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属罕见,也是我国司法史值得注意的一次事件。

 

退休副镇长以涉嫌受贿被起诉

  判决书显示,许日新,男,出生于1948年10月,曾在上世纪90年代担任惠东县吉隆镇政府城建办主任、副镇长等职务,于2007年12月退休。
  2015年3月23日,许日新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起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1991年前后,港籍开发商赖锦玉以惠东县人民政府在香港全资设立的香港龙图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在该县吉隆镇投资开发房地产。在开发吉隆鞋城及周边其他项目过程中,赖锦玉许诺给予时任吉隆镇城建办主任的被告人许日新上述项目80%股权(扣除香港龙图公司所占20%后)中24%的干股,后许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项目在征地、办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上述项目投资收益后,赖锦玉通过签订《确认书》等形式,确认之前承诺送给许日新股权所得的权益,时值人民币400多万元。许日新将分得的权益对应的大部分商铺及地皮出售,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许日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休副镇长因二十余年前旧事被提起公诉,这起具有诸多吸引眼球因素的案件立刻引发了诸多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争相报道,并公开了许多不为人知的细节。“许日新被控受贿,源自在吉隆投资开发房地产商人赖锦玉的举报。2008年起,赖锦玉举报许再新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也举报许日新利用职权索贿。许再新与许日新是兄弟,许再新是弟弟。”
  更有报道表示:“许氏兄弟在当地很有势力,上世纪90年代初,许日新在吉隆做副镇长,其弟弟许再新也在惠东县任职,先后在惠东县做过财政局副局长、惠东县副县长,后又任职中国银行广东分行驻香港机构的负责人,2011年5月离职。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许再新在惠东县拥有5000多亩土地,价值过百亿元。”
  因赖锦玉坚持实名举报,2013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再新、许日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11月16日对二人实施刑事拘留。

 

一审双方围绕证据展开拉锯战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许日新涉嫌犯罪的有罪和无罪证据,展开了激烈的拉锯战。鉴于该案件案情复杂,惠东县法院还建议公诉机关惠东县检察院针对案情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一次补充侦查,并报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据了解,公诉方指控许日新涉嫌受贿的证据有:1994年、1998年确认书各两份,斗门岭土地出售收益及分配表和金山开发区土地转让收益及分配表,被告人许日新的户籍资料、任职情况材料,书面报告,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征地协议、征地报告、建设用地批复,财务平账、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照片),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材料,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登记资料,磨坑小区局部(吉隆鞋城)数字化测量图,规划图,惠东县吉隆镇人民政府证明,周年申报表、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复印件(英文),证人赖锦玉、李斗兴、任涌、朱玉英、李明的证言材料,被告人许日新的供述与辩解等。
  而被告人许日新及其辩护人一方,申请了证人李斗兴、许再新、许再生、许文胜、朱玉英、叶楠出庭作证。向法庭列举了在案的许再新和赖锦玉的任职文件,企业机读资料,许日新的书面供词、收据等证据,还提交了1993年至1994年吉隆镇人民政府党组织生活记录本,传唤通知书、拘留证、惠东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确认书、协议书、分配图,关于吉隆公司投资及分配核算会议纪要、首期股东分配方案统计表等证据。
  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作为这起案件的举报人,赖锦玉在2013年8月13日至2015年5月28日近两年间的十余份询问笔录是指控许日新涉嫌犯罪的一项重要证据。赖锦玉在多次询问中表示,其在1991年前后以惠东县人民政府在香港全资设立的香港龙图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在该县吉隆镇投资开发房地产。在开发吉隆鞋城及周边其他项目过程中,赖锦玉许诺给予时任吉隆镇城建办主任的许日新上述项目80%股权(扣除香港龙图公司所占20%后)中24%的干股,后许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项目在征地、办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上述项目投资收益后,赖锦玉通过签订《确认书》等形式,确认之前承诺送给许日新股权所得的权益,时值人民币400多万元。
  在第一次开庭前,许日新的辩护律师针对举报人兼证人赖锦玉的证言发言,但赖锦玉以身体有病需要治疗为由拒绝出庭。
  此外,许日新的辩护律师还指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疲劳审讯、诱供、言语威胁等违法行为,致使许日新作出两次有罪供述。第一次是许日新于2013年11月15日8时从惠东出发到广州接受讯问,再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从广州带回揭阳进行讯问,至同年11月16日19时50分,许日新在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始作有罪供述,其间长达36小时,未能获得必要的饮食和休息,属于疲劳审讯。且在这期间,办案人员曾对许日新进行了赤裸裸的言语威胁,威逼其“如果不配合就调查其家族的房地产项目、查纳税的问题、查容积率的问题,总之,一定要查出问题,要再抓一个兄弟进来”。许日新“面对威胁,为了保护家族企业,被迫作出违背意愿和事实的有罪陈述”。
  第二次是2013年11月23日的讯问笔录,笔录上的开始时间为15时57分,而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时间为16时34分,且审问时办案人员不是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而是采用先总结事实然后由许日新回答是或不是,存在诱供嫌疑。
  针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许日新的辩护律师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上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庭审过程中,许日新当庭否认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许日新称,他和赖锦玉既是同乡又是朋友,赖锦玉1991年开发吉隆鞋城时,自己当时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城建办主任,连国家干部都不是。而赖锦玉当时是惠东县外经委的副主任,还是香港龙图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和级别都比他高出很多,他根本不可能向赖锦玉索贿,赖锦玉一个电话就可以把他炒掉。自己协助办理征地工作是作为城建办主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根本不存在为赖锦玉谋取利益的事实。
本  案关键证人、当时吉隆鞋城的原始股东之一李斗兴出庭作证,证实许日新不存在受贿行为,许日新的弟弟许再生投资了40万元,许再生才是股东,许日新是帮助弟弟打理生意,赖锦玉是在诬告许日新,应受法律追究。李斗兴还当庭指出,侦查机关第一次对其取证时存在欺骗和威胁,没有按照他陈述的内容记录,他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证言不是真实的,他的当庭陈述是真实的,如果在法庭上作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针对许日新的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还当庭播放了相关录音录像内容,证实办案人员确实存在对许日新进行言语威胁的违法行为。

两审法院支持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获无罪

  经过旷日持久的开庭审理,惠东县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
  惠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许日新受贿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许日新收受赖锦玉的财物即吉隆鞋城的商铺和现金100多万元。该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而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许日新接受了赖锦玉的商铺。许日新收受现金100多万元的认定只有赖锦玉的证言,属证据不足,也无法认定。
  而针对许日新的两份有罪供述,惠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许日新2013年11月16日的有罪供述,从本案传唤通知、拘留证、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出,原审被告人许日新2013年11月15日8时从惠东出发到广州接受讯问,再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从广州带回揭阳进行讯问,至同年11月16日19时50分,许日新在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始作有罪供述。其间长达36小时,许日新没有正常休息(属疲劳审讯),许日新患有高血压,11月16日作有罪供述时其精神状况按常理不正常,且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查许日新家族房地产开发中偷税、漏税问题的威胁行为。
  许日新2013年11月23日的有罪供述,笔录上的开始时间为15时57分,而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时间为16时34分,不是从审讯开始就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其原因电脑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致,但2013年11月16日的审讯视频的时间与笔录记录时间一致,侦查机关的说明缺乏说服力,且审问时办案人员不是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而是采用先总结事实然后由许日新回答是或不是,审讯有诱供的方式。
  据此,惠东县法院认为,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许日新的两次有罪供述不予采纳。
  此外,惠东县法院还认为指控许日新涉嫌犯罪的其他言辞证据存在许多互相矛盾之处,不予采纳,书证材料不能证实许日新的受贿事实,最终以“许日新犯受贿罪证据不足”,判决许日新无罪。
  一审判决后,惠东县检察院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改判许日新受贿罪名成立。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理由是:1.指控许日新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许日新曾经的有罪供述,赖锦玉、李斗兴、任涌等人的证言,1994年、1998年的确认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2.许日新的两次有罪供述可以采纳。11月16日的审讯因有安排休息和吃早餐,不属于“疲劳审讯”;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虽有不妥,但不能将讯问存在瑕疵与违法讯问等同起来,侦查人员的讯问不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两次讯问侦查人员采用总结式记录方式,符合笔录制作的规定,可以采纳;3.李斗兴翻证理由不成立。其翻证前的笔录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能与赖锦玉的证言、许日新曾经的有罪供述、书证等相互印证;其称受侦查机关诱供,笔录显示与其讲述不一致的翻证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采信其第一次的询问笔录。
  惠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称: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正确,应予支持。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请二审法院纠正原判错误。
  惠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证据采信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依法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日新无罪,并无不当。对于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出庭检察员的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日新犯罪证据,因部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系违法取证,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反复,部分证据缺乏关联性,虽经原审法院发函要求补充调查取证,但原公诉机关未能补充新的证据,致使不仅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日新犯罪的证据不足,而且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抗诉意见和出庭意见,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许日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2016年1月29日,惠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原审被告人许日新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意见和支抗意见,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延伸:值得被铭记的一次审判

  惠州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意味着此案如果不出意外将走向终结。但赖锦玉与许日新的纠葛却仍旧在继续。
  据了解,赖锦玉基于同一事实,同时举报了许日新的弟弟许再新受贿,该案亦由广东省检察院指定揭阳市检察院侦查,并于2015年10月侦查终结,经揭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广东省检察院指定惠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由广东省检察院再次指定由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而在许日新案一审过程中,许日新的辩护律师曾当庭提到,赖锦玉之所以屡次举报许日新兄弟,并非许日新真的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是源于赖锦玉与许氏兄弟之间的家族恩怨和经济纠纷。
  据了解,2004年开始,许再新与赖锦玉之间因“惠东新兴商住城”以及“新兴汽车摩托车修配公司”等项目合作产生纠纷。赖锦玉从2006年开始,对许再新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各种形式的举报,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06年11月16日,鸿康公司(其中股东有许日新的弟弟许再生)起诉赖锦玉借款纠纷一案,该借款430万元形成于1999至2000年间,目前该案仍在一审审理中。2010年11月18日,许再新起诉赖锦玉借款纠纷一案,该借款形成于1998年至2001年间,赖锦玉答辩称:不是借款而是索贿款。2015年10月,一审判决支持许再新的诉讼请求,现该案仍在二审审理中。赖锦玉举报许日新、许再新犯罪,与上述民事案件不无关系。
而除了法律之内的较量,媒体舆论持续不断的报道也使得赖锦玉与许氏兄弟之间的较量不断发酵。
  2015年4月16日许日新受贿案第一次开庭之后,《开发商打75万元借条 惠东原副县长上庭追债》 《涉嫌20年前受贿 惠东退休副镇长过堂》《遭实名举报 惠州一副镇长退休十多年入狱》《港商举报官员兄弟俩侵吞5628亩地成百亿富翁》等标题文章经相关媒体发布后就开始在网上疯传。
  虽然大多数媒体能够坚持职业操守,保持客观公正的报道,但仍有少数媒体的报道带有倾向性,披露了许多侦查保密信息。庭审中,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时竟表示“本案案情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关注,请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这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的情况,大有舆论裹挟司法审判之嫌。
  值得赞扬的是,两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排除了相关干扰,坚持“以事实为基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完成了我国司法史上大力提倡但实践中并不多见的通过遵循“非法证据排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证据采信原则,切实践行“疑罪从无”的一个经典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