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何去何从》专题报道之五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职业打假群体?

  如今,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有关职业打假人是好是坏的争论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法学界也出现了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对职业打假群体是褒还是抑的两种对立观点。
  作为一直关注和研究职业打假群体的学者,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讨论它的好坏与否都改变不了什么。从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对职业打假群体进行引导和规制,使之走向规范。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职业打假群体?

  目前,全国职业打假群体的总人数尚未没有权威统计,但据苏号朋估计,全国范围内活跃的职业打假人至少有上万名。
  “我们几乎没有听到过发达国家出现了职业打假群体,但它却恰恰在中国出现了,那这背后就一定会有值得关注的深刻社会背景。”苏号朋说。
  苏号朋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设计为职业打假群体的产生带来了一定的必然性。
  “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一次写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这个制度现在来看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从特定的历史角度它是具有开创性的,打破了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传统思维,这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个惩罚,是一个威慑,也是一个惩戒。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种福利,是一种利益。”苏号朋说。
  1994年消保法正式实施后,就是后来公众耳熟能详的王海买假获赔的故事。“据王海自己介绍,他之所以走向职业打假之路,有三点原因。第一是可以宣传消保法;第二,有维护公益的动机;第三个是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而第三点是恐怕大多数职业打假人从事这个职业的原因。”苏号朋说。
  但苏号朋表示,仅仅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可以使人获得利益还不够,因为其他国家也有惩罚性赔偿,比如美国惩罚性赔偿比中国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但是为什么美国没出现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中国却出现了?
  对此,苏号朋认为,这与中国市场不断扩张,而又缺乏普遍秩序和诚信有着很大关系。“中国市场的无序扩张,再加上企业家普遍缺乏诚信教育、只单单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我国市场假冒伪劣泛滥成灾,同时官方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从而为职业打假群体的产生提供了优良的土壤,打假非常容易找到目标,获取利润的空间非常大。”苏号朋说。
  此外,苏号朋认为职业打假群体在中国迅速发展壮大还有一个原因:与人心有关。“在一部分人的心理中,总希望用最小的努力获取最大的利益,投机取巧的心思在作祟,而且职业打假对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低,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再加上高额的利润空间吸引,这就使一大批人蜂拥而入。”苏号朋说。

 

四包方便面索赔
却换来八年半有期徒刑

  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绝大部分出于完全逐利的目的,使职业打假群体饱受争议,各类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而最让人讶异的,便是职业打假人不慎踏入法律禁区、因索赔而被控敲诈勒索的事件。
  苏号朋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了一起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的男子向今麦郎天价索赔反而获刑八年半的案例。
  据媒体报道,2014年12月,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送货途中在一家超市购买方便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李海峰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李海峰随即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却被“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的理由拒绝了维权申请。
  2015年1月19日,李海峰在网上找到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共花费4500元对方便面醋包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GB2762-2012)。
  此后,李海峰将检验结果及今麦郎方便面拍照上传到微博上发布,引发“知名打假人”王海的转发关注。今麦郎就此事派人与李海峰协商,并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
  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报警,今麦郎集团办公室主任芦海英表示,他向公司提出来,需要拿出500万。(而且)他的报告是不具有资质的。
  同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
  2015年11月4日,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相比李海峰,同样因为天价索赔而被举报敲诈勒索的大学生黄静则要幸运的多。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筹码,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报警,黄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标准

  维权与犯罪,原本泾渭分明的两种行为,却在职业打假领域变得界限模糊。对此,苏号朋认为,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标准在于消费者或打假人的请求正当性,即是否享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其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是否为法律所接受。区分标准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在客观上,存在足以支持消费者赔偿请求的事实,即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使用了服务,且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损害,从而享有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反之,如果不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则消费者根本不享有请求权,在没有请求权的情况下仍向经营者索赔,则涉嫌敲诈勒索。
  “应当说明的是,只要存在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瑕疵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即使该请求权存在重大缺陷,如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最终在诉至法院时未获法院支持,也不足以否定该请求权的存在,从而不构成敲诈勒索。”苏号朋说。
  其次,目前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若干打假索赔案件中,关注的焦点在索赔金额上。似乎索赔金额过高,就有构成敲诈勒索的极大可能性。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民法上,只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请求权,至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无限制,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第三,索赔人应以真实的证据为支持其事实和主张的依据,不得伪造证据。
  至于证据是否合法,不应影响案件的定性。例如,某一消费者聘请没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虽然该检测报告不属于合法证据,但并不影响其真实性,不属于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
  第四,消费者在和经营者交涉高额索赔过程中,以诉讼、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手段,亦不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因为这些手段都是我国消法允许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公权力机关不宜因消费者在索赔时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索赔要求,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
  苏号朋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系统的消法司法解释,就近20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几例指导性案例。

 

引导和规制才是良方

  职业打假人客观上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净化作用,其群体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并不能因为职业打假群体的饱受争议而质疑“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应支持”等法律制度设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苏号朋认为,既然职业打假群体已经客观存在,采用打压抑制肯定不是上策,而对其实行引导和规制,使其打假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发挥更大的公益作用,这才是良方。
  “现阶段的职业打假人,我认为更像是水泊梁山的草莽英雄,或者说草莽人物,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但是个人功利气息很浓,最关键的是可以往好的方向引导。”苏号朋说。
  苏号朋认为,相比无良商家层出不穷的毒奶粉、毒胶囊事件,职业打假人对于普通消费者几乎是无害的,而且在普通消费者无能为力或者选择忍气吞声的时候,他们往往可以与无良企业作斗争,所以应该承认和尊重他们存在的必要性。
  再者,要逐步淡化职业打假人的草莽气息,使之向“正规军”发展。“总体来讲,职业打假人素质不高、受教育水平有限,难免会做出一些触犯社会底线甚至法律的行为,但是很多时候这并不是他们故意要这么做,而是根本意识不到,所以我觉得相关部门和学界有义务去引导职业打假人进行依法维权、依法索赔,通过培训等方式给他们讲清楚权利的边界在哪里,法律的边界在哪里。”苏号朋说。
  苏号朋表示,由于职业打假人的一些不好的作为,已经在法院或者工商系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有的地方甚至在内部已经建立了职业打假人名单,凡是职业打假人举报的问题,能躲就躲,能避就避,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方式,应该有意识地引导他们,告诉他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同时,苏号朋认为,职业打假群体虽然比较特殊,但至少从法律层面仍旧被认定为消费者,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和规范,定期不定期为职业打假人进行培训,逐步引导。“有质疑认为,职业打假人并不像传统的职业一样,有着比较明显的身份认定,甚至我在参与起草国务院牵头起草的关于消保法实施条例的时候,有人建议将职业打假人作为一个定义写进去,然后设计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些人,最后都因为职业打假人身份难以界定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何谈将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培训?我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据我了解,目前各地工商部门都大致有一份职业打假人的内部名单,各地消费者协会正好可以利用这份名单,进行有弹性自选的培训和引导。”苏号朋说。
  此外,苏号朋表示,目前职业打假人普遍在做非常低层次的打假,绝大部分都是针对标签错误,这不但不会促进职业打假群体的成长,对净化市场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所以,在不断引导职业打假人走向规范化的同时,还要促使职业打假人走向专业化,使之在净化市场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我希望职业打假人在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多一些公益之心,以改善整个群体在社会中的形象。比如目前职业打假人的收入都非常可观,甚至有的职业打假人一年能够达到成百上千万元的收入,可以适当捐出一部分成立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的项目,使普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资金或者技术能力上的帮助。”苏号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