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连载之二十七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 —黄山警察职务犯罪案

省检察院法医鉴定出炉

  对于熊军之死,法医作出的鉴定结果并不一致。在第一次尸体检验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作出一个推断性意见,认为熊军系“体位性窒息死亡”,也正是依据这一意见,方卫、王晖两人被检方采取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正式形成文本的法医鉴定在两名民警被逮捕后十天作出,这份报告中显示,熊军的衣着上身从里到外分别为:灰色内衣、紫色羊毛衫、黑色夹克、黄色马甲;下身从里到外分别为:黑色三角裤、黑白条纹羊毛裤和长裤;脚穿棕色棉袜、棕色棉鞋。气象证明环境温度在0℃左右,但考虑到当时被鉴定人处在室内,穿着有羊毛衫裤,不至于冻死,但尸检所见足以证明机体处于寒冷状况。
  在检验中虽然发现熊军右腕部、右肘关节等处有一些表皮损伤,但鉴定认为上述为机械性轻微损伤,不至于造成机体死亡,诊断机械性窒息死亡依据不足。这也否定了最初作出的“体位性窒息”致死的推断,同时也排除药物、毒物造成死亡的可能。
  这份鉴定调阅了熊军的看守所体检表上有“窦性心动过缓”的病情诊断,病理检验也见心脏较正常人超重,镜下检验见部分心肌细胞核大深染,提示熊军具有潜在性的心脏疾病。
  对于造成熊军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m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2011年1月28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告知方卫和王晖,二人均对省检察院的鉴定书提出异议,特别是身为法医的方卫当即提出要求保存尸体以备重新鉴定,但是此时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他们,尸体已经火化了。
  这份鉴定结论也确定了案件的走向。2010年12月30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黄山市辖下的休宁县检察院侦查。2011年3月8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月8日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6月7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卫、王晖涉嫌刑讯逼供罪移送审查起诉,不过到了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指定由马鞍山市辖下的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更名异地再换押

  已经被异地关押的方卫,在2011年3月11日,又被秘密转移到含山县看守所,化名“黄伟”羁押。对于这样一起简单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动用了他们办理恐怖组织犯罪才会使用的化名、异地关押办法,这让方卫感到很不理解。他一直在想,本案的关键问题不就是熊军的死亡原因吗,而这又完全是个技术问题,技术问题需要专业鉴定,现在,疑问没搞清楚,尸体已经火化,重新鉴定已经不具备条件,靠这种化名关押能找到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吗?他百思不得其解。
  当晚七点多钟,体检结束,准备进看守所时,方卫感到肚子饿了,他提出没吃晚饭,想要点吃的。但是,在那个场所,不会有人理睬他。
  那一刻,他想到了在祁门县公安局,他和王晖审讯熊军这个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给他准备饭菜和饼干。而自己,一个干了十几年的警察,当无辜蒙冤、身陷囹圄的时候,居然要不到一碗饭吃。随着看守所铁门挂锁的声响,他被关进了一间几十个人的号房,躺在昏暗的地铺上,这名干了一辈子刑警的“犯罪嫌疑人”浮想联翩,他想到昔日并肩作战的战友,想到了活泼可爱的孩子,想到自己经常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线冲杀,想到了文弱的妻子⋯⋯再看看身边这几十口本应是他对手的号友,这名铁血汉子,不禁潸然泪下。

 

羞辱的提审

  3月12日下午,省检察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前来提审,方卫提出要会见律师和申请取保候审,当即被拒绝。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很长一段时间内你将见不着律师,如果不认罪,再把你羁押到阜阳看守所和艾滋病人关在一起,他们最仇恨警察,让他们整死你。方卫提出要把以上言语记录在案,遭到拒绝。为此,方卫拒绝在该次笔录上签名。
  还有一次提审,因为他不愿意在记录不实的笔录上签字,检察官“啪”的一掌拍在电脑键盘上,说道:认罪吧,不要指望你们领导来救你,你信不信我们随时也可以把他抓起来。
  一次又一次的提审,不仅有威胁、有逼供,甚至还有诱供和欺骗,这个审讯了一辈子犯罪嫌疑人的刑警彻底体验了一把“犯罪嫌疑人”的滋味。
  2011年4月7日下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一郭姓检察官和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冬提审方卫时,拿出一份笔录,称是王晖的,说王晖已经承认了刑讯逼供,王奇、吴丽国(侦办摩托车盗窃案的另一民警)也已经承认了刑讯逼供。前期公安和检察院闹了误会,现在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领导已经协调好了关系,决定不予追究王奇、吴丽国的刑事责任,只要认罪态度好,也可以从轻处理,起诉时可不定故意伤害(致死)罪,而定刑讯逼供罪。为了取得信任,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这位姓郭的办案人员还拿出工作证件,说他同时兼任省检察院特别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可以此作担保。这样的方案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假的,但是,坚信自己无罪的方卫对此未予理睬,检察官们只好悻悻而去。

 

最高检察院鉴定出炉

  鉴于对安徽省检察院法医鉴定的质疑,虽然黄山市检察院对方卫和王晖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答复,但实际上,心中也没底的黄山市检察院,在2011年7月3日还是委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显示,委托的要求是从法医学角度进一步查找熊军生前是否存在受冻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导致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
  该中心的鉴定始于7月15日,鉴定书中所列简要案情中记载称:“黄山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这份于当年8月2日作出的鉴定分析结论中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综合分析认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这份鉴定报告出具之后,根据含山县检察院起诉书介绍,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含山县检察院于2011年8月15日将案件退回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含山县检察院;10月15日,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直至2011年12月8日,在两名民警被羁押350多天之后,才开始第一次庭审。这一切做法,无非是在拖延时间,因为,检察机关他们还需要更为扎实的证据。
  果然在开庭前,检察机关终于找到了他们自认为是“宝贝”的证据,那就是熊军的两名同案犯证实方卫和王晖以及祁门县公安局的另外两名警察存在对他们采取“冻”“饿”等刑讯逼供的行为的证词。
  案件在司法流程中运转着,坊间的各种传闻也散布开来。一种未得到确认的说法是,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审后最初认定无罪,但由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个别人的干预,最终本案还是被起诉到法院。审判,即将开始。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