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刑事抗诉案件是怎么炼成的?

  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20件“精品刑事抗诉案件”、100件“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四川检察机关推荐的五件抗诉案件均榜上有名,是全国检察机关登上“荣誉榜”件数最多的三个省份之一。其中,攀枝花市检察院和仁和区检察院承办的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单位和刘勇兵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抗诉案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成都、广安、达州、资阳分别承办的陈代全抢劫案、谢军受贿案、郭胜交通肇事案及吴刚等人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案等四件抗诉案件被评选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这是四川检察机关近年来众多典型抗诉案件的缩影。五年来,四川刑事抗诉案件从2011年的192件剧增至2015年的341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亦有长足进步。

 

三级联动抗诉:改判原审被告单位和5人有罪

  这是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也是一起无罪成功改判有罪的典型抗诉案例。
  2011年2月6日,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的竞标价取得仁和区中坝石墨矿勘查探矿权,并向仁和区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13.074亩。在尚未取得审批手续前,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就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川西南地质勘查工程公司和攀枝花市蜀海工程公司进场施工,且未提供已设计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施工单位亦未索要相关资料,自行按照利用原有便道和“就近修道”的方式,随意修建探矿公路和机台场地。至2012年12月4日该工程被喊停时,工程已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29.87亩。2014年3月10日,仁和区检察院以原审三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勇兵、冯永光、杨乐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仁权、何国伟等五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单位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且提供的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告单位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因此指控不能成立,宣告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无罪。仁和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拟提起抗诉,遂报告攀枝花市检察院。
  攀枝花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细致查阅案卷材料,从繁多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找准切入点,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和犯罪事实认定上存在疏漏,仁和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同时,因本案非法占地的行为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周边农民多次要求党委、政府解决,在当地影响较大,属于重大敏感案件。随即,攀枝花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作详细请示汇报。省检察院经研究,指派公诉一处资深办案组组长实行“一对一”指导,同时决定成立包括一审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在内的专项办案组,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涉案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证据,补充了现场视频录像、现场卫星照片及原审被告人未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手续等部分新证据,确保指控证据链更加严密、完整。
  2015年6月10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无罪判决,改判三原审被告单位和五名原审被告人有罪。
  “精准的抗诉才能树立真正的审判监督权威,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成功抗诉,主要得益于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合力。”四川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龚军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针对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突出问题,四川省检察院于2010年多次召开全省公诉部门专项抗诉工作会议,建立了刑事抗诉工作三级联动机制。该工作机制的核心,在于上下级检察院实行抗前沟通、联合取证、校正抗点和共同出庭。即下级检察院必须抗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由市级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汇报;下级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补充、收集证据,上级检察院要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收集证据的障碍;上下级院对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进行初评后,力争达成共识,找准抗点,明确抗诉理由,提高抗诉成功率;重大复杂敏感抗诉案件采取上下级院共同出庭的方式,充分利用一审承办人已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观点等资源优势,确保出庭效果。

 

突出审判监督:粮库主任受贿60万改判为8年

  “在保证抗诉质量生命线的基础上,如何立足于公诉职能服务大局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监督就是我们的突破口。”四川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立克幸义说。
  2011年1月1日,最高检颁布《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旨在通过上下级院同步审查判决,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四川省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于2011年2月25日制定下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市级院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收到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后两日内报送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并由专人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登记;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无需抗诉的,须在四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的,及时报分管检察长审查决定,须在六日内答复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后,应当在两日内报告省检察院公诉部门。
  据悉,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之一的谢军受贿案,正是同步审查职务犯罪判决机制的张力所至。
  2010年7月,四川省广安市渠江发生“7·19”洪灾,广安直属库存放在白塔粮库的粮食被水淹。2010年7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时派员赶到现场查看灾情,与广安直属库达成口头理赔协议,要求广安直属库对水灾粮尽快予以销售处置,销售款由广安直属库直接收取。被告人谢军利用担任广安直属库主任职务,为杨某等人低价收购水灾粮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款60万元。2013年6月14日,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理赔,水灾粮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保险公司。谢军是配合保险公司对外出售水灾粮,利用了保险公司委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广安市检察院收到判决后,同步提交省检察院审查。经两级检察院反复会商,一致认为谢军是广安直属库国家工作人员,水灾粮的所有权属广安直属库,广安直属库销售水灾粮是自身处置行为,谢军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遂启动审监抗程序。经两次开庭审理,2014年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谢军犯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经过几年不懈努力,22个市州分院在辖区内全面实现了职务犯罪判决同步审查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监督日益成为四川抗诉工作新的增长亮点。

 

六位一体审查法,由抗点“偏科”到全国第七

  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自身职能更多定位于指控犯罪,将更多精力投入审查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重罪轻判情形,致使抗点单一,抗由多以“量刑畸轻”出现在公众视野中。针对这一问题,四川省检察院要求各地公诉部门切实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在审查法院判决时,不仅要严格执行“三书会审”机制,更要娴熟运用“六位一体”审查法。“三书会审”也即通常所述,在收到一审案件判决书五日内指派专人对照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审查法院判决书。而“六位一体”则是指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承办人要以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改变罪名不当及事实认定错误等六个维度为一体去审查法院判决,从而减少抗诉案件“漏网”现象发生。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例之一的郭胜交通肇事案正是这一审查法培养的“硕果”。
  2012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郭胜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渠县某小学路段与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因避让不及,将被害人李某撞倒后,撞向道路右侧花台。事发后,郭胜拨打120电话求救并拦截车辆运送李某去医院,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郭胜承担全部责任。同月12日,郭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郭胜一次性支付20万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2013年1月14日,渠县检察院以郭胜犯交通肇事罪向渠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郭胜有期徒刑十年。渠县检察院运用排除方式,从六个方面去审查、复核相关事实、证据后,认为案发时天色已晚,案发地点较偏僻,行人较少,郭胜主观上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事发时采取了避让措施,事发后没有继续冲撞,并积极施救,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属于六种情形中的改变罪名不当而导致量刑畸重情形,应予抗诉。达州市检察院同步审后认为,虽然法院判处重刑有利于惩罚犯罪,对打击酒驾行为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但法院判决存在定性错误,遂依法支持抗诉。2013年6月8日,达州市中级法院改判郭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案从重到轻的抗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努力实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适,罚当其罪,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达州市院检察长付全忠说。
  “六位一体”审查法让“偏科”问题迎刃而解,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公正司法形象,亦在五年间促使四川抗诉案件“盘子”不断扩容,抗诉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自2014年迈入全国第八位后,2015年又晋级至全国第七位。

 

案例 考核 沟通:法院采纳抗诉82件

  2011年以来,四川检察机关在谨慎创新基础上,总结提炼了一套完整配套办法,推动了全省抗诉工作良性、均衡发展。
  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省检察院组织三级检察院公诉人员学习全国先进检察院抗诉成功经典案例,结合全省实际,不定期收集、整理、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成功抗诉典型案例,五年共总结全省典型刑事抗诉案例102件,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引领、指导作用。
  定期通报考核。省检察院每季度对各市州分院抗诉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通报,为抗诉工作“得力”地区“点赞”,对波动较大地区予以“点名”,并将通报情况直接寄送市州院检察长,使主要领导及时掌握本地抗诉工作变化和在全省的位置。同时,将刑事抗诉工作作为法律监督核心标志性工作在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对抗点把握不准、抗由分析不到位及出席抗诉庭履职不力的行为,坚决给予处理,现全省逐步树立“敢抗、争抗”氛围。
  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全省现已基本实现各级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公诉部门与刑事审判庭之间、承办人之间无缝对接的监督机制。例如,2015年至今,针对各地提出抗诉案中反映出的毒品案件同罪不同罚、普通刑事案件量刑不均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三次,统一类案的执法标准。在此基础上,省检察院有的放矢开展对下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成功监督纠正不同地区、不同合议庭在类案量刑上的差异达117人。同时,依托“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充分阐明检方意见,推动法院审委会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实现较好的办案效果。
  “过去五年,我们在刑事抗诉工作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未来我们将在传承中发扬,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提高能力,力争做到全省刑事抗诉工作规模不降、质量不减。”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说。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