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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未来,以国家之名》专题报道之二
长宁经验: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提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全国检察系统未检部门上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治安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趋严重,加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85年10月,中央及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与此同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北京通过。1986年,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少年起诉组”,日后成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
30年来,特别是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成立,上海三级未检机构建设完备后,长宁未检立足检察职能,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更是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检察特征和长宁特点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之路。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介绍:“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是一个满载荣誉的集体,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成了很多未检系统的首创工作。”
1990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与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密切配合,首次在徐某盗窃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教育环节”,就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专门增设了一个“教育程序”,由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共同在法庭上,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嫌犯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使涉罪未成年人在免诉以后或诉前考察对象在考验期中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长宁区检察院运用社会力量和检察机关专门力量相结合的优势,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管与教育,并借鉴国外在青少年保护上的有益经验,于1992年5月开始在案件中试行“观护员制度”。所谓“观护员”,就是指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于下一代教育,在检察机关指导下,按居住、学习或工作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观察,并施以矫治措施,以保护其健康成长的人员。1993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总结了观护工作经验,制定了《观护员制度》《观护员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观护程序、观护员条件、来源、职责等,并在日后于全国范围内逐渐被推广。
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只有在被提起公诉至法院决定开庭前,才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只有尽早地获得法律援助才能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长宁区检察院于1992年7月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辩护人提前介入程序,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因素,能否正确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犯罪行为的前提。以往,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时,往往是通过卷宗和凭承办人与其接触两次而加以判断分析的,这样难免有片面性。为了较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及犯罪后的心理活动,1993年,长宁区检察院与上海市青少年心理行为门诊部合作,利用科学的测试手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验,测试的结果以及心理治疗、行为矫治的方法与手段,为检察官掌握了解、矫治未成年犯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参考依据。
过去实践中,检察官在讯问时常遇到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形,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2004年11月,长宁区检察院开始尝试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担任“临时家长”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一做法,主要是借鉴了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英文直接翻译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所以这些“临时家长”被统称为“合适成年人”。
针对一部分免诉、取保候审对象在犯罪前已退学或犯罪后被除名等原因,无法落实观察保护单位的情况,1995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与长宁区社会福利院签约成立了检察系统第一个特殊青少年考察基地,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中参加一定的社会公益劳动。检察官定期赴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并协助福利院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考察;福利院指定专人带教,并进行相应的考察,最后作出评定,为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1995年9月11日,长宁区检察院在杨某盗窃案中首次试行社会调查,即承办人员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见面,与学校教师见面,与居委会干部见面,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详细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道德品质、个性特征、社交状况及家庭结构、家教方法等第一手资料,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打下基础。1997年将这一方法形成制度,建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并与区法院合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还得到区青保办的大力支持。自2000年1月开始完全由区青保办承担社会调查员工作,同时长宁区检察院还制定了《特邀社会调查员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的开展。
在现在看来,上面所说的观护员、法律援助、心理测试、合适成年人参与、考察教育基地、社会调查等制度已不再是新鲜事,在全国早已被推广、被采纳。但是追本溯源,正是因为长宁区检察院在过去30年不断的创新推动,才有了现在未检工作成就的硕果累累。
近年来的案例显示,除了自身人格因素以外,家庭是造成来沪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应该把未检工作触角延伸到家庭教育,从改变来沪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生活环境入手,探索一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
通过对近五年办案数据的统计,长宁区检察院发现近年来长宁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双80%”特点,即涉案未成年人中80%以上是来沪未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或作案地80%以上集中在北新泾等长宁的西部地区。这是由于长宁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分布造成的,长宁区西部地区连接周围郊县,外来打工人口大多聚集在此,未成年人犯罪也大多发生在此区域。
于是,未检工作人员分别赴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区看守所等,随机对115名来沪未成年犯及其家长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来沪未成年犯的父母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家庭教育缺陷,这些孩子的失足行为跟他们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有脱不开的关系。他们的父母大多将生计问题放在首位,白天忙着开店卖东西,晚上有空了也只是搓麻将、打牌,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对其放任不管。锁定工作目标后,未检工作人员提出了在北新泾地区建立预防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平台的初步设想。
结合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情况,带着调查报告,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北新泾街道,在2010年专门成立了“蒲公英家长学校”。在成立之初,长宁区检察院依托一家专门学校开展课程,这个学校的学生大多来自流动家庭。但是未检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依托学校教育家长的目的很难实现:学校开家长会的时候,很多家长缺席。于是便有了将蒲公英学校移到社区的想法。
在北新泾街道党工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整合各方力量,由长宁区检察院和北新泾街道负责筹建,区法院、公安、妇联以及辖区内延安实验中学、现代国际旅游职校等单位积极参与,并吸收区内多家优秀社会组织加入,共同搭建来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平台,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体系,在2010年建立“蒲公英家长学校”的基础上,挂牌成立了“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
2013年,长宁区检察院开始跟社区联手,由北新泾社区居委会组织,把暂住的流动家庭家长于每年的七八两个月,每个星期挑一天晚上的七点钟,分批邀请到社区综治中心听讲座上课。分管副检察长、未检科长、街道社区党工委副书记、司法所长等四人组成授课主讲团队,通过讲座、庭审观摩、角色互换式体验等形式,告诉家长们近期有哪些未成年人容易犯何种罪,家长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教导,还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以及亲子关系教育,让家长们意识到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不能出现哪些行为来影响孩子的身心发展。
不仅如此,教育基地还组织亲子活动,让家长和孩子一起参加,改善亲子关系:组织父母和孩子共同“读书,感悟人生”,参加“阳光课堂”插花和礼仪讲座,开展课程相互吐露心事、分享喜怒哀乐⋯⋯
“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自创建以来,对360余户家庭开展了家庭教育。从2013年至今,每年大概四批,每批大约有三十到四十户家长参与。在不记名满意度测评中,家长的满意度为100%。叶国平副检察长介绍:“我们对家长宣传教育不是讲大道理,都是具体给他们讲实际生活中发生过的案子,家长的反应也很积极,喜欢听这样的课程。自从课程实践开始至今,北新泾社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为零,这跟父母受教育后对子女的再教育是密切相关的。”
在长宁区检察院内专门设有“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展示馆”,馆内的前言展板上道出长宁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深深的自豪感:“30载薪火相传,岁月如歌。30载耕耘收获,厚积薄发。铭记这风雨兼程、上下求索的30年,憧憬下一个继往开来、辉煌灿烂的30年。”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治安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趋严重,加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85年10月,中央及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与此同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北京通过。1986年,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少年起诉组”,日后成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
30年来,特别是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成立,上海三级未检机构建设完备后,长宁未检立足检察职能,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更是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检察特征和长宁特点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之路。
做好领头羊和推动者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所以把长宁区未检工作部门称作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系统的领头羊一点都不为过。长宁区检察院以制度和方法创新为驱动,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了不断发展。2008年办理首例未成年人监外执行监督案件、2010年受理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申诉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刑事案件、2011年建议法院适用全国首例禁止令并得到采纳。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介绍:“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是一个满载荣誉的集体,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成了很多未检系统的首创工作。”
1990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与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密切配合,首次在徐某盗窃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教育环节”,就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专门增设了一个“教育程序”,由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共同在法庭上,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嫌犯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使涉罪未成年人在免诉以后或诉前考察对象在考验期中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长宁区检察院运用社会力量和检察机关专门力量相结合的优势,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管与教育,并借鉴国外在青少年保护上的有益经验,于1992年5月开始在案件中试行“观护员制度”。所谓“观护员”,就是指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于下一代教育,在检察机关指导下,按居住、学习或工作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观察,并施以矫治措施,以保护其健康成长的人员。1993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总结了观护工作经验,制定了《观护员制度》《观护员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观护程序、观护员条件、来源、职责等,并在日后于全国范围内逐渐被推广。
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只有在被提起公诉至法院决定开庭前,才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只有尽早地获得法律援助才能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长宁区检察院于1992年7月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辩护人提前介入程序,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因素,能否正确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犯罪行为的前提。以往,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时,往往是通过卷宗和凭承办人与其接触两次而加以判断分析的,这样难免有片面性。为了较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及犯罪后的心理活动,1993年,长宁区检察院与上海市青少年心理行为门诊部合作,利用科学的测试手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验,测试的结果以及心理治疗、行为矫治的方法与手段,为检察官掌握了解、矫治未成年犯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参考依据。
过去实践中,检察官在讯问时常遇到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形,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2004年11月,长宁区检察院开始尝试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担任“临时家长”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一做法,主要是借鉴了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英文直接翻译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所以这些“临时家长”被统称为“合适成年人”。
针对一部分免诉、取保候审对象在犯罪前已退学或犯罪后被除名等原因,无法落实观察保护单位的情况,1995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与长宁区社会福利院签约成立了检察系统第一个特殊青少年考察基地,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中参加一定的社会公益劳动。检察官定期赴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并协助福利院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考察;福利院指定专人带教,并进行相应的考察,最后作出评定,为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1995年9月11日,长宁区检察院在杨某盗窃案中首次试行社会调查,即承办人员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见面,与学校教师见面,与居委会干部见面,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详细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道德品质、个性特征、社交状况及家庭结构、家教方法等第一手资料,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打下基础。1997年将这一方法形成制度,建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并与区法院合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还得到区青保办的大力支持。自2000年1月开始完全由区青保办承担社会调查员工作,同时长宁区检察院还制定了《特邀社会调查员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的开展。
在现在看来,上面所说的观护员、法律援助、心理测试、合适成年人参与、考察教育基地、社会调查等制度已不再是新鲜事,在全国早已被推广、被采纳。但是追本溯源,正是因为长宁区检察院在过去30年不断的创新推动,才有了现在未检工作成就的硕果累累。
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为家长而开的学校
虽然长宁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过往的工作中取得了数不胜数的优秀成绩,但是这一点也没让他们对未检工作创新有一丝的松懈,如何创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成为近几年他们的工作重心所在。近年来的案例显示,除了自身人格因素以外,家庭是造成来沪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应该把未检工作触角延伸到家庭教育,从改变来沪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生活环境入手,探索一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
通过对近五年办案数据的统计,长宁区检察院发现近年来长宁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现“双80%”特点,即涉案未成年人中80%以上是来沪未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或作案地80%以上集中在北新泾等长宁的西部地区。这是由于长宁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分布造成的,长宁区西部地区连接周围郊县,外来打工人口大多聚集在此,未成年人犯罪也大多发生在此区域。
于是,未检工作人员分别赴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区看守所等,随机对115名来沪未成年犯及其家长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来沪未成年犯的父母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家庭教育缺陷,这些孩子的失足行为跟他们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有脱不开的关系。他们的父母大多将生计问题放在首位,白天忙着开店卖东西,晚上有空了也只是搓麻将、打牌,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对其放任不管。锁定工作目标后,未检工作人员提出了在北新泾地区建立预防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平台的初步设想。
结合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情况,带着调查报告,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北新泾街道,在2010年专门成立了“蒲公英家长学校”。在成立之初,长宁区检察院依托一家专门学校开展课程,这个学校的学生大多来自流动家庭。但是未检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依托学校教育家长的目的很难实现:学校开家长会的时候,很多家长缺席。于是便有了将蒲公英学校移到社区的想法。
在北新泾街道党工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整合各方力量,由长宁区检察院和北新泾街道负责筹建,区法院、公安、妇联以及辖区内延安实验中学、现代国际旅游职校等单位积极参与,并吸收区内多家优秀社会组织加入,共同搭建来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平台,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体系,在2010年建立“蒲公英家长学校”的基础上,挂牌成立了“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
2013年,长宁区检察院开始跟社区联手,由北新泾社区居委会组织,把暂住的流动家庭家长于每年的七八两个月,每个星期挑一天晚上的七点钟,分批邀请到社区综治中心听讲座上课。分管副检察长、未检科长、街道社区党工委副书记、司法所长等四人组成授课主讲团队,通过讲座、庭审观摩、角色互换式体验等形式,告诉家长们近期有哪些未成年人容易犯何种罪,家长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教导,还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以及亲子关系教育,让家长们意识到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不能出现哪些行为来影响孩子的身心发展。
不仅如此,教育基地还组织亲子活动,让家长和孩子一起参加,改善亲子关系:组织父母和孩子共同“读书,感悟人生”,参加“阳光课堂”插花和礼仪讲座,开展课程相互吐露心事、分享喜怒哀乐⋯⋯
“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自创建以来,对360余户家庭开展了家庭教育。从2013年至今,每年大概四批,每批大约有三十到四十户家长参与。在不记名满意度测评中,家长的满意度为100%。叶国平副检察长介绍:“我们对家长宣传教育不是讲大道理,都是具体给他们讲实际生活中发生过的案子,家长的反应也很积极,喜欢听这样的课程。自从课程实践开始至今,北新泾社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为零,这跟父母受教育后对子女的再教育是密切相关的。”
在长宁区检察院内专门设有“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展示馆”,馆内的前言展板上道出长宁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深深的自豪感:“30载薪火相传,岁月如歌。30载耕耘收获,厚积薄发。铭记这风雨兼程、上下求索的30年,憧憬下一个继往开来、辉煌灿烂的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