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未来,以国家之名》专题报道之一

上海:未检工作先行者

第一个吃螃蟹者

   2016年6月2日,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三十年座谈会在上海举行。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自1986年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在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走过30年的不平凡历程。30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成为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为全国未检工作发源地的上海,至今仍以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领头羊的身份推进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创新与进步,切实做到了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新情况新诉求,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双向保护、平等保护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继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立后,1992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检科。1996年,上海市全市各基层院全部设立独立的未检科。2009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全国第一个省院级未检处,市检察一、二分院未检处也先后成立,至此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完备的三级未检工作体系。
   是什么样的因由让1986年的长宁区检察院有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的这种大胆想法?据当年的工作人员回忆:“那个时候,我们在审查的过程中已经察觉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明显增加的势头,这是一个突出的情况。并且在审查过程中又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犯罪后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从当时的情况看,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职能的专一性,领导决定要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以就在当时的公诉科成立了少年犯案件审查起诉组。”如今回首这些未检先行者的足印,不难发现正是因为他们注重教育挽救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才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开花结果的如今。


不放弃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2012年6月14日,17岁的黄明明到朋友家中做客,趁朋友午睡之际,窃得其家中苹果手机一部。据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明明自幼跟随沪籍父亲在外漂泊,母亲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两年前随父亲回到上海投奔祖父祖母。到上海不久,明明的父亲因故离世。明明的祖父祖母为明明申报上海户口多次被拒,导致明明因没有学籍无法正常就学和参加中考。自尊心受挫的明明负气离家出走,流浪在外几日后,花光了随身携带的现金,就实施了盗窃。
   因明明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原闸北区检察院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6个月的考察期。鉴于明明在监督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实,案子到这里承办检察官的本职工作已经完结,但是案子完结并不代表对孩子的关爱就到此为止。承办检察官在多次走访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和户籍政策后,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初步方案通报公安机关,最终为明明落实了户籍,为他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为了让明明能跟同龄人一样接受教育,检察机关还建议其借读中学和区教育局,结合明明教育改造和即将参加中考等情况为其解决学籍问题。经过多方努力,多家单位在对孩子挽救、帮教的社会责任上取得了共识,明明顺利地获得了学籍,得以重新回归校园。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注意到,涉案前的明明因沉迷于黑网吧,对其成长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对此,检察官及时与区工商局和区文化执法大队联系,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取缔黑网吧,对非法经营人员作出处理。
   明明的故事让我们不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了,国家和社会应以何种态度面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副处长黄冬生表示:“整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初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都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我听到过一些疑问: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不是合适?是不是在放纵犯罪?我想跟大家澄清的是,未成年人身心具有特殊性。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我们在以往的社会调查中发现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恶性是没有那么大的,反而家庭、学校、社会、政府承担的责任要更大。不否认有个人的因素,但是其在犯罪原因中还是占比较小,所以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很小。讲保护不是不追究他们,着眼点在于未成年人的未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成年人检察工作比较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关注‘人’,后者更关注‘案件’,他们更关注如何惩罚犯罪,我们更关注如何教育挽救犯了罪的人。涉罪未成年人早晚是要回归社会的,要帮助他们更好地、更顺利地回归正常生活。所谓的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诉讼的负面影响,不要成为一个惯犯,不要因为被羁押、被判刑而造成‘交叉感染’,不要因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不断犯罪,形成反社会人格。未成年人犯罪该惩罚还是得惩罚,但是惩罚过后我们还是要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30年来,上海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的“少年优先,双向保护”的司法理念,贯彻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走“司法办案专业化”与“帮教矫正社会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实现三级未检机构的独立设置。打造了一支专业化的未检队伍,构建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特殊工作模式,创设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机制,形成了“司法办案一条龙”和“社会帮教一条龙”两大体系,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上海检察机关的多年努力下,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逐年减少趋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受理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分别从2007年最高峰的2267人和2832人,下降到2015年650人和845人,分别下降了71.3%和70.2%。提起公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占起诉总人数的比例,从接近10%下降到4%左右。
   除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效果显现外,上海市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的力度也不断加强。2007年至2015年,据统计,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从8.4%上升到29.4%,不诉率从3.0%上升到34.0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403人,适用率从2013年的7.3%上升到2015年的26.1%,超过95%的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没有再犯。
   另外,上海未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受理审查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占比从2007年的74.2%上升到2015年的84.4%,部分郊区检察院甚至超过95%。为此,上海未检工作探索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异地社会调查、合适保证人、异地监督考察等有利于平等司法保护、预防来沪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机制。目前,在落实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比例达到76.9%;2015年的来沪未成年人涉罪比例同比下降了2.2个百分点。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上海未检工作的模式,从最初的捕诉分离,到捕诉交叉,再到捕诉防一体化,于2006年确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后被最高检确认并向全国推广。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包括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检察及民事行政检察等)、司法救助和犯罪预防等业务,均纳入未检部门业务范围,且同一案件的上述业务均由同一未检检察官负责办理。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归口未检部门办理,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至2015年,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占未检部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的15%。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贾某等10人组织卖淫案时,针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多达10人的情况,依法落实特殊刑事政策。首先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通过及时、准确的司法鉴定,有效识破一名成年主犯伪装精神病人的伎俩;针对两名女性成年主犯分别因处于哺乳期和患妇科疾病而被取保候审,但拒不认罪且互相串供的情形,及时建议法院对二人决定逮捕,并提出严厉惩处的量刑建议,后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
   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是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另一大着力点。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为避免二次伤害,谢绝媒体采访,并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介入,采用沙盘疗法等心理疏导手段,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恐惧、焦虑、自卑情绪,重拾生活信心;针对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害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根治性病,且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一次性办理等方法着力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就医难题,同时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本案中,除了有成年犯,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成了办案人员的办案宗旨。对协助组织卖淫情节较轻的一名在校中学生,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联合学校教师和社工开展帮教,建议适用缓刑获得采纳;对当庭翻供,提出办案人员未给其阅看笔录辩解的未成年被告人,通知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出庭作证,有效驳斥其虚假辩解;对积极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主犯,提出作出严惩的量刑建议,促使三名未成年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9年6个月。
   贾某组织卖淫案的办理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最高限度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最低限度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较好地落实了双向保护原则,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上海检察机关从2010年起,在部分区检察院探索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未检部门专业化办理,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2014年,上海市全市未检部门均建立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201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2016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制发《上海检察机关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9件306人,件数和人数占受理总数的21.7%和14.2%。受理审查起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0件398人,件数和人数占受理总数的19.5%和13.5%。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86人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70人次,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16人次;促成刑事和解两件,促成赔偿协议7件。
   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五个罪名,其中性侵害案件比例最高,占比达到84.8%,被害人呈低龄化,14周岁以下的占比达到64.9%。
   2014年以来,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率为89.5%、起诉率为98.5%,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适用相对不捕和相对不诉的情形。
   而且,为了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或审理中心建立专门场所,设置宽松环境和相应设施,一次性完成询问、检察等取证工作,并同步录音录像,避免重复取证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如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协议,选择三个派出所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专用取证场所。
   另外,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例如杨浦区检察院推动区法援中心选任五名责任心强、声誉好,且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女性律师,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黄冬生表示:“未检检察官们不仅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也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守护者’。”未检工作是一项有温度的工作,感谢这些年轻的检察官们,他们用犹如兄长姐姐般的关爱和耐心,扫去迷路、受伤孩子们心中的雾霾,为他们指引出前方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