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海霸”案背后》系列报道之一
珠海王军华涉黑案的戏剧效果
编者按
2002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广东省海洋渔业部门批准,由珠海政府公开招标并成功竞标的王军华,获得了“南水三角山浅海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贝类增养殖投资开发项目”与政府签订了十五年的承包合同。干了不到十年,就被扣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海霸”“黑社会老大”等帽子而锒铛入狱。
经过四年多过山车般的审理,随着朱明国、李嘉的相继落马,事情的原委逐渐浮出水面:珠海的发展需要用这片海域填海造地,取得这片海域又不需要赔偿,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让这家企业“涉黑”。
此案发生时,正值广东在搞“三打两建”的运动式执法,拉大旗作虎皮,上可邀功,下可谋利,何乐不为。
“十恶不赦”的形象未审媒体已经极尽渲染
2012年6月13日,珠海警方通报称,破获一起长期欺压过往渔船、养殖户和非法盗沙的特大欺行霸市案。据称,以王军华兄弟为首,藏身高栏港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摧毁,30名涉黑人员落网,多名官员接受调查,两人被逮捕。警方查扣涉案赃款5000多万元,查封王军华涉案房产多处、车辆多台,涉案总值上亿元。据媒体报道,2002年,王军华被珠海市金湾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他通过公开招投标,以租金50万元/年拿下高栏港区石门咀76平方公里区域内的浅海滩涂,说要搞贝类养殖。但高栏港养殖户林钢(化名)称,他根本无心养殖,转手就把承包海域高价转包。
随后,王军华成立军安公司,纠集20多名马仔充当“管理人员”,向经过其养殖海域的船只强行征收“买路钱”。“苦主”周锦天(化名)说,不交,对方就打人扣船,“十年来,仅我一个人,合计已经被强征2124万元”。运沙船船主梁敬全说,每次运沙船通过,按船舶运载的沙子每立方米收取3 .5元以上。
起初,他不交,王军华就派几十个人来围攻,喊打喊杀,大家都很害怕,只好屈服。短短几年,他就交了1700多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军华团伙气焰愈发嚣张。有些渔船没在王军华养殖海域,他的马仔也要冲过去收费。十年间,仅媒体采访的几名渔民、船主,涉案金额已超过5000万元。
在一审开庭之前,全国范围内不少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然而,一审判决却出现了戏剧性的结果。
经过此前的媒体宣传报道,王军华等人在公众的眼里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群体、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与审前舆论攻势相比,一审判决的结果可谓雷声大、雨点小。
经过一审的六天审理,一审法院否定了最主要的黑社会指控定性,证明了本案基础性的错误。同时排除了“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决书比较充分客观地展示了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王军华一审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一审法院否定黑社会、非法采矿、破坏生产是正确的。这三个罪名一否定,全案十四被告(二审到庭八被告)的“组织性”“共同犯罪,董事长负责”的基本指控体系已经崩溃。所以,不能再不顾因果关系和客观事实,以原来的间接的集团犯罪组织性概念,没有根据地主观臆断,把重罪认定到王军华头上。这是一审最重要的失误。
一审法院虽然否定了涉黑的定性以及“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三个主要罪名,但是仍然按照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王军华有期徒刑18年,并处巨额罚金。其他人员分别判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陈有西认为极其不解的是,控方原先指控的“非法采矿罪”竟然悄无声息地被转换为“非法经营罪”。
陈有西认为,非法采矿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的矿产资源和采矿秩序。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商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体系、审查要点、犯罪构成都完全不同,侵犯的客体也不同。一个是以国家矿山开采和资源保护程序为客体,主要审查有没有采矿证和越界开采;一个是以市场交易秩序为客体,关键审查有没有超经营范围、未经行政许可进行经营行为。本案的非法经营罪,没有经过侦查,没有经过起诉,没有经过辩护,合议庭在审判中从来没有释明。直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侵犯辩护权,程序上直接违法。判决基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尚在服兵役的刘德涛居然成了涉黑团伙的成员
刘德涛是复转军人,在部队时是优秀党员,他压根儿没想到的是自己转业以后居然成了涉黑团伙的成员。控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的开始时间,刘德涛还在部队服役,根本就不知道有军安公司这个企业。
在庭审中,王军华、王新华、刘德涛、刘锋等被告纷纷提出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行为,导致口供不真实。各被告律师都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调取审讯录音、录像资料。一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用侦查机关自己的《说明》认定侦查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二审法庭对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高度重视,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二审第一次开庭,从2013年7月拖到12月。但是,公安机关仍然未能拿出审讯录像等排非证据。法庭已经当庭裁定,按控方合法取证举证不能来认定责任。
二审期间,最高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违法证据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排除标准。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王军华等人的辩护律师也只能寄希望于二审合议庭能严格掌握。
本案二审上诉是2013年1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判7月30日、31日,恢复审理12月5日延续三天。二审拖了将近一年。
王军华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的级别管辖不当,单位犯罪中止后直接判决不当,未经指控、辩护直接改变罪名判决不当,现在二审在审判时效上,也已经出现不当,需要合议庭高度重视执法的严格性。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仍然按黑社会集团犯罪的思路,以主要责任人的方式在进行判决。在三个主罪都排除的情况下,仍然按五项个罪,判了他18年。而这些个罪,都已经查明同他及公司是无关的。只有涉嫌的单位行贿他是知情的,而且单位行贿罪在数额上根本够不上广东省的起刑点。这样的判决完全是不顾事实,违背直接的犯罪构成中的主体和主观故意、主观方面行为的理论。是推测定罪和客观归罪。不定黑社会组织性犯罪,仍然按有组织犯罪主犯在判。
一审法院审理评议的思路,仍然没有摆脱黑社会共同犯罪的基本思维,用“黑老大”来对全案负责,导致全案认定事实和法律责任完全错误,导致了全案的错判。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刑法思想,受到了前期办案宣传的先入为主的影响,是典型的定性错误的冤案、错案。
在二审中,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在已经去黑后,仍然对其他个案罪名无罪辩护,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律师列举的大量无罪证据也引起主审法官的重视。
本案在定性上由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到一些具体罪名,坊间认为是虎头蛇尾。
但是,相关知情人士并不这么认为,因为从量刑上讲,合并执行的刑期或许并不比黑社会性质犯罪低。
主审法官都同情上诉人家属
果然不出知情人所料,被媒体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金额最大的“海霸案”终于于2014年7月11日在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王军华(原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万元。王军华的弟弟王新华以及其余从犯分别获刑15年至缓刑。二审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二审限期应为三个月,但一直拖了七个半月才第一次开庭。
二审刚一开庭,出庭检察官竟然要求王军华的代理律师回避,回避的理由是代理律师15年前曾在检察院供职。
休庭20天更换律师后开庭,又因证人出庭作证,遭出庭检察官反对,提出如若出庭必须延期开庭。
上诉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让公安局出示审讯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最终也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2014年3月18日审理结束后,根据对庭审的情况,主审法官将在押的八名上诉人中的五名陆续采取了取保候审,按照惯例,如此“重大的案件”可以将这么多上诉人取保候审,最终结局起码判处缓刑。
而风云突变,2014年5月15日,法院通知此案将由审委会判决让所有在案人员在告知通知书上签字,并将取保候审人员全部关回看守所。
5月21日法院通知:当天下午5时在珠海中院开庭宣判,然而一小时后又通知:因打印机坏了,取消宣判,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时隔一个半月后的7月10日,珠海中院院长调离,新任领导调入,珠海中院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原王军华案专案组组长、时任珠海市委副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希望珠海中院领导班子及全市两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推动法院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不辜负省委对珠海的关心和厚望。珠海中院当日通知,7月11日下午3时30分开庭宣判。二审判决除王军华取消单位行贿罪的原审判决和减刑六个月、郭运生改为判三缓五之外,其他全部维持原判。非法证据一个都未排除,完全按一审原口供定罪。大量证人证言、无罪证据一个都未采信。
比如,二审庭审时播放军安公司在大岛海域播撒沙白(一种浅海养殖的贝类——编者注)苗的录像时,发现撒苗的工作人员中,有上诉人彭立新、党进金。法官当庭问彭立新:“录像中的人是不是你?”彭立新说:“是。”法官问:“你在公安局审讯时为什么说大岛海域没有沙白生产?”彭立新回答说:“是公安人员让这么说的。”
再有二审期间,律师出示了由检察院要求中国水产科学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违反实际情况,没做任何现场取样,完全违背自然科学的“零产值”的评估报告。律师当庭指出,这是以权压法制造的反科学的伪证,对此法官和出庭检察官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在二审判决书中却引用了此报告中的“年产值为‘零’”的报告结论。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证人万箐在出庭作证时说,在被公安人员抓到后遭到了暴力,恐吓逼供,问她想不想出去,要想出去就按着他们说的做,于是她就被带到刘德涛的审讯室,按着让她背好的词,对刘德涛说:“是你跟我说的老板说这片海里没沙,就是想骗人的。”之后她就被释放回家了。
而判决书对万箐出庭作证已完全否认此口供这么重大的环节只字未提,却说万箐证明:王军华、刘德涛明知海里无沙。与她庭上所说完全相反(可查庭审记录和录像)。
二审期间,所有上诉人都说自己的口供是被公安人员逼供、诱供的结果,并且当庭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为此法庭休庭近半年等待公安机关的审讯同期录音录像和说明。然而,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录像也没说明原因,再次开庭时法官当庭裁定,公安机关这么长时间仍然未拿出审讯录像等排非证据,按控方合法取证举证不能来认定责任。但二审判决书中非法证据却一个也未排除,全部采用,而大量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却未被采纳一个,个中原因又是因为什么呢?在法庭调查期间,主审法官对律师们提出的关于第二次征收补偿没有诈骗的事实,即:军安公司与荷包村同一片水域,同一个补偿标准,为什么荷包村获得补偿就是合法,军安公司就是诈骗?且军安公司海域内的其他贝类都未给予补偿,仅翡翠贻贝一项的损失就大大超过补偿数额的主张给予认可,并提醒上诉人家属,应依法起诉诬告陷害人。但终审判决却恰恰相反。
主审法官在回答上诉人家属时说:“我也没有办法,现在就是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委员会的一个也没参加庭审,却是他们说了算。所以,现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你们赶快到省高院申诉吧,离开珠海一定会解决问题的。”
从个罪判决看本案荒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因举报获奖15万元的林新兴所举报而引起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只要将判决书原文公布就非常清楚,原文如下:“公安机关于2003年7月31日向南水镇三角山附近的村民公告该片海域已由军安公司投资开发,村民不得进入该海域捕捞沙白;珠海市金湾区海洋局以珠金渔函〔2006〕11号通知的形式告知附近村民,就该村根据港区办复〔1997〕9号文发包给麦长胜做放养鲜蚝的滩涂已于2002年经金湾区政府批准由军安公司投资养殖贝类,并告知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于2007年7月31日到期后交给军安公司使用,不再以任何形式发包。应该说该海域的权属明确。但作为蚝民来说其事先并不明知该海域的权属,从林新兴处分包到该片海域用于养蚝,而军安公司之前也没有提出异议,一直有人在该处养蚝。后在2011年4月份,因进入雨季,蚝民需要将蚝排搬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彭立新等人到现场进行阻拦,不让蚝民搬迁蚝排,称该海域是军安公司承包的海域,要求蚝民与军安公司领导协商后才能搬迁,否则后果自负。后多次开快艇过来与蚝民交涉,阻止对方取蚝,造成蚝大量死亡。虽然蚝民可能在不知道该片海域具体权属的情况下在该海域养蚝,客观上侵害了军安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军安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维权措施,而不能直接阻止蚝民搬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涉及海域的权属问题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与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如何评判本案中蚝民的实际损失问题。本案有多达四十余位蚝民均证实彭立新等人非法阻止蚝民取蚝,使得蚝未能搬迁,造成大量蚝死亡的事实,但具体损失因为缺乏相应足够的证据,原判决未予认定具体损失数额正确。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原判决认定彭立新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无不当。”(在二审最后一次开庭时,公安机关最终出示了当年军安公司为此事报案的报案记录。)
其实真正的事实如下:其一,军安公司在蚝民打桩第一时间已报警,同时进行口头劝退,其阻拦行为均是在此时间;其二,所谓受损失蚝民均未有任何凭证单据证明具体损失情况和数额,仅仅口头说明遭受损失又如何能以此定罪?其三,林新兴与蚝民之间协议就在2011年4月,又如何有蚝需要搬迁的情况呢?而且4月正是打桩放蚝的最好时期,根本不可能存在搬迁,蚝民口头所说的损失高达5000万,又怎么可信?
不难看出林新兴常年非法霸占海域、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发包给蚝民、获取非法利益,破坏了军安公司的合法生产经营,却成了英雄,给予15万元重奖。而合法者没有任何不妥的维权行动却犯了罪。
在军安公司十年经营期间,为保护海域环境不断投苗按照合同履行增养殖义务,其间无一起治安案件。在经营期间因政府工程需要,不断进行填海工程,需求大量填海用沙泥,所填海域与所用填海填充物均在军安公司海域内,因军安公司无法制止政府工程,只能与政府工程承包方协商进行补偿,最终协商以沙泥方量为单位进行资源补偿,每方仅两元钱,然而正常的赔偿协议却被判为非法经营罪。
令家属疑惑不解的是,军安公司对相关非法占用海域者进行劝阻,却被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因政府工程无法劝阻的情况下协商补偿却又被判为非法经营罪;政府占用海域又不按有关规定计算补偿,又被判为诈骗罪;他人违规在海域倾倒淤泥造成损失后进行补偿,又被判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