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不落帝国”衰落了吗?

-- ——英国法学院学习杂记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英国是个具有保皇情结的国家,即所谓“God Save the Queen”(上帝保佑女王)。康有为心目中的理想大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效法英国的。然而,在这个政治书中按理落后的法域却延续和发展着一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在渐进主义的思潮中,体制屹立不败,其法治都一直并依旧影响着整个世界。数百年来,贵族不断主张权利,从而一步一步限制王权,在世界人权史五座里程碑中就有两座来自不列颠(即1215年的《大宪章》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另外三个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在人权史上,共有两种路径:托马斯·潘恩等激进革命主义者所主张的先验人权与埃德蒙·柏克等渐进主义者所主张的经验主义人权。我们发现,那些激进的革命往往造成的是一种暴政替代另一种暴政,即便最后赢得了自由,其间也是血雨腥风;而那些保守势力反而在世代相传中逐渐地燃起自由的火种,将民众的习惯权利逐渐凝结为法定权利。
   正是在这个至今仍然有封建残余的国家出现了近代最早的宪法。《大宪章》第39条明确提出:“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部法律是人民与国王达成的协议,而非掌权者的形象政绩工程。因此,行为中的法律能够比较好地与纸面上的法律达成一致,而不像同期欧洲大陆的其他法律(包括我国受法家传统影响所制定之法),统治者一拍脑袋出台一部法律,哪天觉得不利于自身统治了,再将之废除。
   我国学者(尤其是刑法学和民法学)在研究法律时,往往愿意参考德日那些具有结构美的法理,觉得英美法毫无章法可言,在体系上不值得引鉴。需要提醒的是,普通法是实践之法,里面所蕴含的是普通大众所共同遵允的习惯和先例。它是全民之法,而非统治者之法,虽无体系感,但真正代表了民意、民俗、民权。
   在这样一个体现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学研究自然体现出更多的经验主义路径,即法律本身需要研究,而法律所衍生的背景更值得研究。纯粹的法条分析在英美法文献中几乎没有市场,而法律文化、法律实践的研究则更符合他们对真理探寻的胃口。这也使得习惯法条主义的我们在英国留学时经常会遇到文化鸿沟,需要及时调整。
   再者,法学研究以及其他学术研究也体现出充分的学术自由。在英国的文化土壤上,很难找到所谓的师承关系说,其发挥力量的余地很小。很多大师级人物都是以挑战自己导师的观点而闻名的,例如著名法理学家哈特乃分析法学派的鼻祖,而其弟子拉兹和迈考密克都是在批判导师的方向上闻名于世。所以,在英国做学问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思想,要敢于挑战权威——“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达到这个境界,实际上就意味着学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平等协同,而非等级森严。
   研究的问题也是开放的,你可以做任何国别、任何方向的研究,不一定要对英国的法治作出何等贡献。只要言之有理,即可成文。也就是说,即便在英国读博士,也可以不做英国法方向的研究,“do whatever you want!”(“做你想做的事!”)我在读书期间寻求导师帮助时,他经常会问我,你是怎么想的,他会说:“It is your own PhD, not mine!”(“这是你的博士学位,不是我的!”)当他提出一个观点,总会用商量的口吻,问我有没有相反的意见和论证。当我“批判顶撞”他,并提供一堆论据时,他会心地笑了,赞扬我有批判性思维,和别的听话的亚洲学生不一样。学术风气之自由令人赞叹!
   回到国别身份这个问题上,根据我的观察,在英国,很多学者的国家情怀淡化严重。例如,我和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依恩·罗德在一起聊天时,曾问牛津大学倾向于招聘哪国的学者。他很轻松地告诉我,一个人无所谓是哪个国家的,或者哪个学校的,只要他的学问做得好,他就会被我们认可。国家只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学术是没有边界的。
   正是有这样的国际主义情怀,英国的法学院里才会有如此之多的外国学者任教,以我读博士的阿伯丁大学法学院为例,外国教师数量接近一半。这些学者除了教授国际法外,还教授苏格兰法,哪怕英语口语依旧蹩脚,也可以登上讲台。
   法学院教师的研究范畴,也是五花八门,没有严格按照国内的条块学科来划分。每个教师都可以按照个人兴趣来撰写文章。例如,我的一位授课教师除了研究人权法外,还研究苏格兰几乎快灭绝的盖尔语,将两者相结合,还出版了少数民族语言特权的专著。另一教师更是“不务正业”,主教公司法,然而所有的研究兴趣都是围绕着北欧海盗登陆(Viking)英国时期的法制史。您跟他聊公司法,他会摇摇头:“Oh, boring!”(“噢,很无趣!”)只有和他聊维京人侵略英国的历史,他才眼里放光。
   大学里还养着一批不会做人的怪人,记得有一个叫做Rose的教授,对校行政人员稍有不满,就说:“要Gane(即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来见我,他把我请过来的,我太不满意了!”没办法,谁叫他是横跨多个领域的学术大牛。他甚至出了一本关于普京和俄罗斯的个人专著。可见,在英国法学院,学者的研究不限于本国,也不限于本专业,只要有内涵、有思想、有深度就可以。
   法学院里的学生也是极其国际化的。本科生中有不少来自东欧国家、中东国家、东亚国家的。我们学院(北师大法学院)与阿伯丁大学法学院每年交流五名学生,记得有一年从阿伯丁大学来的五名本科生中,几乎没有一名是苏格兰本地人。硕士生就更是这样了。
   在这里攻读博士学位,不限定一定要研究英国相关的课题,只要和导师“情投意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博士那么好混,我认识很多同学都是七八年才拿到博士学位。以一个法学外的论文为例,金庸大侠到剑桥大学读博士,一开始给导师提交的研究计划是“匈奴与匈牙利的关系”,导师说:“可以做,这样吧,我把你送到匈牙利学四年匈牙利语,你再来做这个课题,怎么样?”金庸一听,自己一大把年纪了,于是最后做了一个中国史相关的课题“初唐皇位继承制度”,对玄武门之变做了非常深刻的描述和研究。
   英国法学院的国际化程度可见一斑,不过这也可以理解。英国有着辉煌的殖民史,曾经被称之为“日不落帝国”,搜刮了世界上很多的珍奇宝贝藏在大英博物馆里,笼络了世界各国人才,创建了专门研究亚非问题的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曾聘任过美国著名宪法学者德沃金。很多在欧陆落难的士子们来到这片自由的国度,开展他们的学术研究。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向全世界开放,以往还有所谓的“合格律师转换制度”(简称QLTS),即有普通法传统国家的律师均可以通过一个相对简单的考试获得英国的律师证。据说,现在对非普通法的国家(包括我国)也都放开了。  
   英国有着辉煌的近代史,时至今日,它不再是一个疆域广袤的国家,然而它所传播的理念却依旧是世界的主流。其中最为核心的是重视人、人格和人权。在传统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国家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作用即可,不可以压制公民个人的权利,相反国家应当永远被怀疑。这塑造了他们的自由文化,记得英国电视台有一档一家人一起选择在哪儿购买房产的节目,几处在澳大利亚,几处在英国,最后大人问孩子,我们选择在哪里定居,小孩儿们异口同声:“Australia.”想想这些在官媒上公开无忌的不爱国举动,你就不难理解他们的自由文化和世界公民定位,折射到法学院,也体现出同样的性状。如今的英国法学研究,更加包容,评价体系中不仅可以用英语写作,甚至还可以用法语、德语等。
   以上杂记,并非数典忘祖,只是给法律人(尤其是那些有志于走出去看看的学人)提供一套不同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大家能够从事自由之学术,怀有全球之视野!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