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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枣庄宣言》专题报道之三
法律人的团结为什么如此重要?
多年来,在中国法律人这个大圈子里,对于各种职业法律人之间应不应该建立乃至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良性互动关系,始终没有形成高度统一的共识,更别说什么切实有效的制度构建了。究其原因,恐怕也极其复杂。仅就个人感受而言,在实务层面上,我们缺乏形成这种良性关系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认识基础,以至于即便理性上大家以为这是正确的选择,但行动上仍然缺乏为之付出的动力与激情;而在决策层面上,这一问题又迟迟没有被纳入法律制度建设的视野中,被人为地忽略了。
我想,这也是“枣庄宣言”缺乏应有生命力和感召力的重要原因,否则,为什么从2003年至今,我们不仅没有感受到中国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之间关系良性嬗变的喜悦,反而却平添了对“死磕”“抓法官”“抓律师”等现象的深切忧虑。
“枣庄宣言”诞生之际,也有着司法权威日渐衰落、司法腐败多发常见的形势背景。而传统的他律机制往往着眼于规范、监督和惩戒,把法律人群体当作潜在的违法者、腐败者来监管防范,一味地强调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这种因噎废食、草木皆兵、不谙职业特点、有悖司法规律的做法,不仅无助于消除或减少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反而因清浊不分,使清者难以自清,而浊者却可浑水摸鱼。于是,一些渴望有一个清明澄澈的司法与执业环境的法官和律师,便产生了这样一个“行有不得反求诸己”的想法,尝试用自律来共同营造一个奉法律为圭臬、以公正为追求的诉讼平台,即便它很小众,即便它很脆弱,这便是“枣庄宣言”的由来与初衷。以宣言的形式公开地造势,且不惮为一些旁观者指责为作秀,除了为表明签署者们自律自尊自爱的心迹之外,还有唤起更多沉默者加入进来的企盼以及建言决策者改革传统制度设计、重视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美好愿望。
事实上,“枣庄宣言”之后,也陆续有一些地方的法院与律师组织在谋求构建良性互动关系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其中,尤以邹碧华的成就最为突出。他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他主导建设的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都将成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基石。相对于他对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所作的贡献,我更愿意推崇他为司法实务界以实际行动倡导并推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先驱。
彼此尊重,是“枣庄宣言”与邹碧华法官都认可的处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基本出发点。但尊重之要求,并不直接来自法律规范。那么,它来自哪里呢?其实,它来自我们内心深处,来自对中华传统文化中那些高尚价值观的认同。譬如,我们认同孔子的忠恕之道,作为法律人,忠恕也就意味着要忠诚于法律,而对职业相关人要公正、平等、宽容。但是,为什么现实生活中某些律师对于法官的谦恭甚至胜过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为什么某些法官常常自以为是,对律师的雄辩和智慧视若无睹、充耳不闻呢?其中一个共性的原因,说出来也许令人齿冷,却是无奈的现实。因为法律人也是人,也需要养家糊口,也向往优渥幸福的生活,而这又与金钱物质密切相关。
某种意义上说,长久以来,存在于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间的对立心理和情绪,与其说是不同生存观、价值观碰撞的结果,毋宁说是因司法活动中人力成本和劳动报酬分摊不均而造成的司法者心理失衡所致。如此看来,似乎当然意味着你律师挣得多,就该对法官低声下气;而法官的付出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就有权对律师颐指气使。坦率地说,有多少法官心里没有过对律师收入的羡慕和嫉妒呢?而今,我们已经知道,造成法律人之间彼此隔阂的根本原因,其实是传统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以及司法体制中的弊端。
“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邹碧华朴素的遗愿,蕴含着一个深远宏大的理想,那就是,中国法治的未来,在于中国法律人的团结!令人欣慰的是,这一理念,也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共识和追求。就司法改革的种种设想来看,已然包含了且并不仅仅限于提升司法人员的物质保障待遇。顶层决策的理性之举,自然也为法律人心手相握的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启了希望之门。
可以想见的是,接下来,中国的法律人即将或者说已经进入了一场观念洗礼与义利取舍的大博弈之中。法律人群体间健康有益的职业关系将逐步形成,而过去个别存在的污浊腐败气息必将随之消退。只是这一过程,正邪交锋,此消彼长,正不得扶,邪必滋长。为此,还需要我们精心谋划一番,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尤其是在堵与疏的治理方式选择问题上。严禁法律人间的不正当交往,并不意味着只隔离不来往,只防堵不疏导。堵只是防恶蔓延的守招,而疏才是扶正祛邪的重拳。在此方面,各地的先行者们,都不乏理性的探索和成功的经验。
一个充盈着公平与正义理念的社会,一个洋溢着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国度,必然是规则之治的典范,是专横之治的坟墓。而规则之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法律人之治。可惜的是,中国虽有五千年文明史,却没有法治史,因为其间任何形式上的规则,都在“朕即法律”的专横治理下变得一文不值。要将这样一个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传承的泱泱大国塑造成一个崇尚正义、循规蹈矩的法治强国,对于中国的法律人而言,其艰辛与磨难可想而知。
因此,法律人的团结便显得尤其重要,人们难以想象,一个民主、公正、平等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人之间却是一番“窝里斗”的景象。“以公正的名义联合起来”,以知耻怀德的勇气担负起责任,以和而不同的信念树立起权威,无疑将成为中国法律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勠力同心的奋斗目标。这,也是绝大多数“枣庄宣言”签署者至今仍孜孜以求、难以忘怀的梦想。当然,岁月如梭,人生苦短。在不远的将来的某一天,我们都将陆续地告别法律职业生涯,走出法庭去品味生命的余香;甚至也终将陆续地走完坎坷人生路程,告别喧嚣尘世的繁华。到那时,我不知道每个人是否都会如保尔那样,在心里默默回味:我的一生曾经怎样度过,有没有因虚度年华而悔恨,有没有因碌碌无为而羞愧。我想,我们不会感到沮丧或者懊悔,因为在我们的职业生涯里,我们曾经为致力于中国法律人的团结而努力过、付出过。也许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那不是我们的能力所及,我们的确已经尽力了,仅此一点,此生便应了无遗憾。
(作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枣庄宣言”发起人)
我想,这也是“枣庄宣言”缺乏应有生命力和感召力的重要原因,否则,为什么从2003年至今,我们不仅没有感受到中国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之间关系良性嬗变的喜悦,反而却平添了对“死磕”“抓法官”“抓律师”等现象的深切忧虑。
“枣庄宣言”诞生之际,也有着司法权威日渐衰落、司法腐败多发常见的形势背景。而传统的他律机制往往着眼于规范、监督和惩戒,把法律人群体当作潜在的违法者、腐败者来监管防范,一味地强调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这种因噎废食、草木皆兵、不谙职业特点、有悖司法规律的做法,不仅无助于消除或减少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反而因清浊不分,使清者难以自清,而浊者却可浑水摸鱼。于是,一些渴望有一个清明澄澈的司法与执业环境的法官和律师,便产生了这样一个“行有不得反求诸己”的想法,尝试用自律来共同营造一个奉法律为圭臬、以公正为追求的诉讼平台,即便它很小众,即便它很脆弱,这便是“枣庄宣言”的由来与初衷。以宣言的形式公开地造势,且不惮为一些旁观者指责为作秀,除了为表明签署者们自律自尊自爱的心迹之外,还有唤起更多沉默者加入进来的企盼以及建言决策者改革传统制度设计、重视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美好愿望。
事实上,“枣庄宣言”之后,也陆续有一些地方的法院与律师组织在谋求构建良性互动关系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其中,尤以邹碧华的成就最为突出。他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他主导建设的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都将成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基石。相对于他对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所作的贡献,我更愿意推崇他为司法实务界以实际行动倡导并推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先驱。
彼此尊重,是“枣庄宣言”与邹碧华法官都认可的处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基本出发点。但尊重之要求,并不直接来自法律规范。那么,它来自哪里呢?其实,它来自我们内心深处,来自对中华传统文化中那些高尚价值观的认同。譬如,我们认同孔子的忠恕之道,作为法律人,忠恕也就意味着要忠诚于法律,而对职业相关人要公正、平等、宽容。但是,为什么现实生活中某些律师对于法官的谦恭甚至胜过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为什么某些法官常常自以为是,对律师的雄辩和智慧视若无睹、充耳不闻呢?其中一个共性的原因,说出来也许令人齿冷,却是无奈的现实。因为法律人也是人,也需要养家糊口,也向往优渥幸福的生活,而这又与金钱物质密切相关。
某种意义上说,长久以来,存在于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间的对立心理和情绪,与其说是不同生存观、价值观碰撞的结果,毋宁说是因司法活动中人力成本和劳动报酬分摊不均而造成的司法者心理失衡所致。如此看来,似乎当然意味着你律师挣得多,就该对法官低声下气;而法官的付出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就有权对律师颐指气使。坦率地说,有多少法官心里没有过对律师收入的羡慕和嫉妒呢?而今,我们已经知道,造成法律人之间彼此隔阂的根本原因,其实是传统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以及司法体制中的弊端。
“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邹碧华朴素的遗愿,蕴含着一个深远宏大的理想,那就是,中国法治的未来,在于中国法律人的团结!令人欣慰的是,这一理念,也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共识和追求。就司法改革的种种设想来看,已然包含了且并不仅仅限于提升司法人员的物质保障待遇。顶层决策的理性之举,自然也为法律人心手相握的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启了希望之门。
可以想见的是,接下来,中国的法律人即将或者说已经进入了一场观念洗礼与义利取舍的大博弈之中。法律人群体间健康有益的职业关系将逐步形成,而过去个别存在的污浊腐败气息必将随之消退。只是这一过程,正邪交锋,此消彼长,正不得扶,邪必滋长。为此,还需要我们精心谋划一番,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尤其是在堵与疏的治理方式选择问题上。严禁法律人间的不正当交往,并不意味着只隔离不来往,只防堵不疏导。堵只是防恶蔓延的守招,而疏才是扶正祛邪的重拳。在此方面,各地的先行者们,都不乏理性的探索和成功的经验。
一个充盈着公平与正义理念的社会,一个洋溢着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国度,必然是规则之治的典范,是专横之治的坟墓。而规则之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法律人之治。可惜的是,中国虽有五千年文明史,却没有法治史,因为其间任何形式上的规则,都在“朕即法律”的专横治理下变得一文不值。要将这样一个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传承的泱泱大国塑造成一个崇尚正义、循规蹈矩的法治强国,对于中国的法律人而言,其艰辛与磨难可想而知。
因此,法律人的团结便显得尤其重要,人们难以想象,一个民主、公正、平等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人之间却是一番“窝里斗”的景象。“以公正的名义联合起来”,以知耻怀德的勇气担负起责任,以和而不同的信念树立起权威,无疑将成为中国法律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勠力同心的奋斗目标。这,也是绝大多数“枣庄宣言”签署者至今仍孜孜以求、难以忘怀的梦想。当然,岁月如梭,人生苦短。在不远的将来的某一天,我们都将陆续地告别法律职业生涯,走出法庭去品味生命的余香;甚至也终将陆续地走完坎坷人生路程,告别喧嚣尘世的繁华。到那时,我不知道每个人是否都会如保尔那样,在心里默默回味:我的一生曾经怎样度过,有没有因虚度年华而悔恨,有没有因碌碌无为而羞愧。我想,我们不会感到沮丧或者懊悔,因为在我们的职业生涯里,我们曾经为致力于中国法律人的团结而努力过、付出过。也许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那不是我们的能力所及,我们的确已经尽力了,仅此一点,此生便应了无遗憾。
(作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枣庄宣言”发起人)
责任编辑: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