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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俱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在他们之间,理应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就司法界的现状而言,法官与律师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缺乏正当、必要的学术交流;而个别无良法官、律师间的种种非正常关系甚至“幕后交易”,则不仅弱化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任,也进一步加深了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间的隔阂与轻视,以至于在双方的交往中,广大正直法官、律师始终心存顾忌、如履薄冰、难有作为。这种现象,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敬业、进取之心,明显减弱了他们以及民众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理想的认同感,以至于在当今社会急需理性、宽容、平等、亲民理念引领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律师、当事人却仍然难以走出傲慢与偏见恶俗的阴影。
傲慢,缘起自司法权主体对其权威的自我封闭,而偏见则发端于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群体整体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状况的普遍忧虑。当人们试图寻找打破这一困境的对策时,严格的他律规范以及诸多不同种类的措施便成为防止人性堕落和司法腐败的首要法宝。然而,经验的法则亦告诫世人,他律决不能有效地取代自律,尤其对法律职业者而言,从业者的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只有真正实现了自我约束、自觉完善和自主发展的群体,才能有资格成为社会的精英和楷模。尽管今天的我们尚不堪称精英,但我们有责任为法律职业者群体的精英化而奋斗。为此,我们签署这一自律性质的共同宣言,并以此向全国法律界同仁发出倡议:让我们满怀对法治精神和自然正义的敬畏与臣服之心,共同接受理性之光的照耀,追寻公正衡平的真谛,献身精英之路的铺就。
一、我们信奉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愿意通过自己的言行付出努力,尽己所能,竭诚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我们恪守法官和律师从业的基本道德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自觉地成为其模范的遵行者,并愿意接受基于上述规范的各种指导与监督。
三、我们致力于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的业内、外关系,并以此来赢得民众对法律和法律职业者的信赖,为改善司法面临信任危机的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我们承诺以彼此理解和尊重的态度作为看待和维系双方工作关系的根本出发点。无论在任何场合,即使遇到有失司法礼仪的言辞或行为,我们仍将保持对行为人之人格及其职业外权利的应有尊重。
五、遵守一切既定的诉讼规则和庭审礼仪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所在。同时,我们也为自己设定这样一项义务:即,以自身的言行影响并引导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学会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尊重以及彼此间的相互尊重。
六、在诉讼中,保持耐心以及保障当事人获得平等的发言权和被听取的权利是法官庄重和睿智的体现;而客观、严谨、雄辩的律师陈词则将备受人们的关注和赞赏。我们追求这样的目标,并以此校正我们的理念,引导我们的行为。
七、我们愿意尝试加强双方在法律职业能力学习与提高方面的有益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沟通联系机制,以法律职业者协会、开设网络学术论坛、召开法律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积极推动有建设性、实用性学术活动的开展。
八、我们生活在一个流动性低并且极重乡土人情的社会环境中,频繁的工作与生活交往常令同一区域内的法官与律师相互稔熟,为了防止这种人际关系可能带给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我们倡导双方发展理性、健康的工作关系,节制日常生活中的私人交往,牺牲友情,换取磊落。
傲慢,缘起自司法权主体对其权威的自我封闭,而偏见则发端于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群体整体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状况的普遍忧虑。当人们试图寻找打破这一困境的对策时,严格的他律规范以及诸多不同种类的措施便成为防止人性堕落和司法腐败的首要法宝。然而,经验的法则亦告诫世人,他律决不能有效地取代自律,尤其对法律职业者而言,从业者的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只有真正实现了自我约束、自觉完善和自主发展的群体,才能有资格成为社会的精英和楷模。尽管今天的我们尚不堪称精英,但我们有责任为法律职业者群体的精英化而奋斗。为此,我们签署这一自律性质的共同宣言,并以此向全国法律界同仁发出倡议:让我们满怀对法治精神和自然正义的敬畏与臣服之心,共同接受理性之光的照耀,追寻公正衡平的真谛,献身精英之路的铺就。
一、我们信奉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愿意通过自己的言行付出努力,尽己所能,竭诚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我们恪守法官和律师从业的基本道德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自觉地成为其模范的遵行者,并愿意接受基于上述规范的各种指导与监督。
三、我们致力于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的业内、外关系,并以此来赢得民众对法律和法律职业者的信赖,为改善司法面临信任危机的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我们承诺以彼此理解和尊重的态度作为看待和维系双方工作关系的根本出发点。无论在任何场合,即使遇到有失司法礼仪的言辞或行为,我们仍将保持对行为人之人格及其职业外权利的应有尊重。
五、遵守一切既定的诉讼规则和庭审礼仪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所在。同时,我们也为自己设定这样一项义务:即,以自身的言行影响并引导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学会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尊重以及彼此间的相互尊重。
六、在诉讼中,保持耐心以及保障当事人获得平等的发言权和被听取的权利是法官庄重和睿智的体现;而客观、严谨、雄辩的律师陈词则将备受人们的关注和赞赏。我们追求这样的目标,并以此校正我们的理念,引导我们的行为。
七、我们愿意尝试加强双方在法律职业能力学习与提高方面的有益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沟通联系机制,以法律职业者协会、开设网络学术论坛、召开法律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积极推动有建设性、实用性学术活动的开展。
八、我们生活在一个流动性低并且极重乡土人情的社会环境中,频繁的工作与生活交往常令同一区域内的法官与律师相互稔熟,为了防止这种人际关系可能带给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我们倡导双方发展理性、健康的工作关系,节制日常生活中的私人交往,牺牲友情,换取磊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