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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何时不再难》系列报道之一
解决执行难,中国法院倒计时
编者按
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法院能否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此前的3月13日,周强在全国两会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应对执行难
已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
“执行难”,几乎是中国人提到法院案件执行时首先想到的词语,也是一个多年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既然多年都解决不了,如今却要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很多人也许会有疑问:是否能够说到做到呢?应该说,十八大之后,执行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改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郑功成指出,过去一年受理执行案件和执结的提升幅度都达到了30%之多,表明执行难有望解决。
十八大后,最高法院通过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开展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措施,为破解执行难不断进行着顶层设计。如信用惩戒方面,最高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到2016年2月底,中国各级法院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40万例,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78.24万人次、乘坐飞机388.7万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威力自动履行了执行义务。
在顶层设计的同时,中国各级法院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种种举措,都为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不断推进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执行案件中发挥出越来越巨大的作用。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接,实现了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与6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解决执行难
顶层设计是执行体制改革的龙头
尽管三年来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距离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实还有相当大的差距。3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2013年至2015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指出执行难主要有六大难题:1.占较大比例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3.部分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加大;4.现阶段人民法院执行手段仍不够完善;5.有的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选择执行现象;6.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解决执行难,还是要切实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执行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执行体制改革能否成功,顶层设计非常重要。要想顶层设计做得好,能否正确认识执行难,又是最大的前提。
怎么认识执行难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它本身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思路是将‘执行不能’的案件分离出来,根据司法解释,实施终结程序,留下那些真正有履行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案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题”。
也就是说,执行难只包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包括在执行难的范围内。那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何判断没有财产,又如何处理?就是要建立科学、权威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机制。
而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实现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执结率、标的金额到位率均显著提升,使执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解决执行难,必须有一个整体布局,它分为四个不可分割的方面:1.强化财产调查手段,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2.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3.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是解决执行难的组织基础;4.促进诚信机制建设、优化外部环境,是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条件。
破解执行难
有决心更要有办法
如何算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个基本”的目标: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从五个方面作出努力,最高法院部署了2015年要着力抓好奠基性工作,以期为后两年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着力抓好执行规范管理。最高法院已经初步拟定了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多数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其次,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最高法院指出,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机构及社会主体之间的网络连接,建立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四级法院执行系统要实现联网运行,案件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通过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风险防控等节点,对案件执行进行立体化的节点监控。
第三,积极开展执行改革创新。2015年以来,最高法院批复广东、浙江、广西、江苏、上海高院和河北唐山中院、四川成都中院试点方案,这些试点地区的经验和问题,将为执行分权改革顶层设计提供第一手素材。同时,为建立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异地协作执行、执行转破产等机制方面积累经验。
第四,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真正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拒执罪责任。
第五,协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点对点”网络查控对接中以及联合惩戒的瓶颈,及时处置阻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有效抵制和克服干预执行、消极协助执行和执行中遇到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通过强化综合治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和比例不断减少、疏解渠道不断畅通、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逐步改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