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模糊立法”宜早不宜迟

   4月中旬发生在温州的土地金续费风波,一石激起千层浪,发酵成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事件的起因是,温州一批20年产权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即将到期,当地官方人士表示,业主需续缴约占目前房价总额三分之一的高额土地出让金,才能进行房产交易。由此引发激烈争议,至今仍未有定论。
   这场争议的焦点是,应当如何理解物权法所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究竟是“免费续期”还是“缴费续期”?而这,恰恰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所留下的悬念。当年制定法律时,尽管确立了“自动续期”条款,但因对“是否缴费”争议过大,最终采用回避态度,留待未来研究解决,也因此埋下了日后争议的隐患。
   事实上,类似的“模糊立法”在当今中国法律中并非个例。仍以物权法为例,在法律正式实施前长达半年多的准备期内,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所凸现的“公共利益”界定盲点,到各地“小产权房”风波所暴露的土地制度改革失语,再到“住改商”争议所折射的小区“共有物权”难解死结,等等,无不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立法模糊,以致引发“物权法跛足上路”的担忧。这些“模糊立法”,尽管部分通过日后的司法解释等予以明晰,但不少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从历史的观点看,“模糊立法”有其必然性。中国法制重建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改革的特征是“摸着石头过河”,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尤其是在利益冲突难以平衡、体制障碍难以突破、立法争议难以协调等情形下,不少立法不可避免地作出妥协,留下了诸多模糊之处。
   但也应当看到,精密明确的制度设计是奠定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基础,优良的法律不应止步于原则的宣示,而在于细节的雕琢。尤其是当下中国改革已步入攻坚期,以往“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逻辑已转向“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所谓“于法有据”,当是指清晰而非模糊的规则。否则,“模糊立法”很可能异化成钻法律空子的便捷通道,滋生借改革之名损害公益、民权的危险。
   正因此,加快“模糊立法”的精细化步伐,已是当下必须正视的立法议题。以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为例,几年前,深圳、青岛等地的“撞限房”已经引发舆论波澜,但问题的解决却未有进展。此次温州土地金续费风波,不过是以更加激烈的方式提前引爆了“炸弹”。但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倘若能以此为契机,催生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当能解除业主的集体焦虑,避免未来更大规模的冲突风险。同样,对于现存的“模糊立法”,有必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开列清单,并确定立法精细化的时间表。如果说,历史上的“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缘于可以理解的时代背景,那么当下消除“模糊立法”则应奉行“宜早不宜迟”的理念,因为“模糊立法”并不会因时间流逝而自动消解,而任何闪躲矛盾的拖延行为,或坐等危机爆发的懒政心态,只会使问题积重难返。
   在“模糊立法”精细化的进程中,还须特别警惕立法话语权的旁落。尤其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模糊立法”,应当由高层次的立法机关,遵循民主公正的立法程序予以顶层设计。即便是出于立法技术所需,授权行政、司法机关对一些“模糊立法”制定细化规则,鉴于历史上不少“模糊立法”正是因部门利益纠葛而起,为防止曲解立法原意、塞进部门“私货”,也应设置公众参与决策、人大主动审查等严格制约机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作为提升中国法治品质的重要一环,消除“模糊立法”既要抱定时不我待、闯关破隘的决心,更须坚守权利至上、法治公正的底线。“模糊立法”的精细化,应当展示权利对法律的主导,而不是权力对法律的绑架!应当见证法律对权利的捍卫,而不是法律对权力的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