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枣庄法院》系列报道之二

衣媛媛:“三零法官”是怎样炼成的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载,执著追求公平公正,做到了“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被赞为“三零法官”。
   专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不懈怠,用真情挽救受伤心灵,全心关爱罪错少年,被失足少年亲切地称为“法官妈妈”。
   坚持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在办好案、办铁案的同时,注重对案件进行反思和总结,被称为“专家法官”。
   她就是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衣媛媛。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1年来,衣媛媛先后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枣庄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标兵”“普法教育先进个人”“模范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山东好青年”等荣誉称号。曾荣立个人二等功3次、个人三等功3次,多次获得嘉奖奖励。在她的带领下,中院刑三庭被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山东省和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据悉,今年4月,在衣媛媛的积极协调下,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山东省首例因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而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案件。


“三零法官”二十余载审判之路

   1995年7月,年仅21岁的衣媛媛从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考入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是山东省法院系统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而我恰恰又学的法律,能够遇到这样的机会,好像命中注定一样。”衣媛媛回忆说。
   据衣媛媛介绍,作为一个双十年华的姑娘,自己当时胆子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初入枣庄中院,由院里安排旁听了几起刑事案件审理之后,深深被刑事审判法官所代表的神圣与庄严所打动:“刑事审判法官端坐在法庭正中间,头顶上是有光环的。”因此,衣媛媛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进入刑事审判庭工作。
   经历最初两年的书记员工作之后,衣媛媛顺利成为一名助理审判员,开始独立审理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
   由于女性天然的亲和力,在法院系统中多由女性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衣媛媛审判的案件自然而然大多涉及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稍有不同。首先,因为未成年人特定的年龄和心理特征,法官态度一定要和蔼,具有耐心,不可能像面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严厉。再者,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就可以结案,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等原则,未成年人审判还要承担许多后续工作,例如不定期去未成年犯管教所探望失足少年,了解其服刑表现和思想动态,以帮助其更好地改造。”衣媛媛说。
   衣媛媛至今还清楚地记得自己审理的第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案发时,家在外地的未成年人魏某在枣庄其舅舅处探亲游玩,魏某的舅舅从事餐饮行业,当天中午曾有几名地痞流氓在魏某舅舅所开设的餐馆内闹事,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劝开。
   为了防止再有人到餐馆闹事,血气方刚性格有些鲁莽的魏某与其舅舅各怀揣了一把刀用来防身,没想到当天夜里,一名喝醉的邻居在魏某舅舅所开餐馆门前撒尿,被魏某及其舅舅误以为是来闹事的,双方发生争斗。争斗中,魏某与其舅舅不慎将这名邻居捅死。
   这起案情看似简单的案件,对当时年纪尚轻的衣媛媛来说却有着意想不到的难处。“我当时是一个20多岁的小姑娘,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根本就不把我当一名法官看,所以沟通起来会非常困难,也确实遭受了一些轻视。”衣媛媛回忆说。
   但最终,衣媛媛还是凭借着充足的证据和过硬的法律理解适用能力,秉公判决了这起案件,赢得了一名法官应有的尊严,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
   据悉,多年来凭借着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公平正义之心,衣媛媛审理的400余起一、二审案件、1万余件减刑假释案件,没有一件改判、发回,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件上访,没有一件遭到当事人投诉。办案中清正廉洁、拒礼拒贿拒吃请,让她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中立、冷静的工作作风,赢得了众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业界同仁的认可和推崇,被称为“三零法官”。


“法官妈妈”的真情与付出

   21年来,衣媛媛专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不懈怠,用真情挽救受伤心灵,全心关爱罪错少年,被失足少年亲切地称为“法官妈妈”。
在审理的数百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一起四名未成年人参与的抢劫案件至今仍令衣媛媛印象深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苏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被告人都是体校的学生,因交友不慎,被骗参与了银行运钞车的抢劫。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劫正在行驶途中运钞车财物,等同于抢劫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抢劫罪,属于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
   衣媛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苏某犯罪时年仅15岁,小小年纪已经是国家二级运动员,曾经在省运会多次夺得冠军,即将被保送至某国家重点体育院校。“实施抢劫行为之前,苏某被参与抢劫的社会人员告知,车里是一些被骗走的文件,为了公司发展需要把这些文件抢回来。出于所谓的义气,苏某才参与了这起抢劫,而且因为运钞车只是一辆普通的桑塔纳轿车,没有任何运钞车标识,也让苏某没有最终意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衣媛媛说。
   考虑到这些情节,衣媛媛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在苏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情况下,二审依法对苏某改判缓刑。
判决生效后,由于苏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学校愿意接收。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衣媛媛主动为苏某多方联系学校,最终促使苏某重返校园。而苏某也不负众望,再次在省运会上取得好成绩。
   在罪犯家属的阴影里生活的孩子往往背负着更大的压力。2014年,一起公安部督办的拐卖儿童案件中,姐弟三人锒铛入狱,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处罚。其中,两个弟弟的妻子一个因病去世,一个改嫁他乡。留下年迈孤苦的老人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山村相依为命。
   2015年春节前夕,衣媛媛作为庭长带领法官到山亭区徐庄镇看望该案犯罪分子的家属。当年逾七旬的老太太见到法官走访慰问时,激动得老泪纵横。衣媛媛看到孤苦祖孙家徒四壁,多方呼吁,争取各种救助。有人不解:“好人家的孩子我们都救助不过来,还要费劲去照顾坏人的孩子?”衣媛媛却坚持认为孩子是无辜的,首先动员庭室法官自掏腰包救助老人孩子,并鼓励孩子们好好学习,此后又帮助解决了三个小孩的户口问题。
   2016年2月3日,当衣媛媛和其他法官们拎着亲自挑选的羽绒服和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再去看望老人小孩时,回报她的是满屋的奖状、从地里新收获的一塑料袋花生、刚从鸡窝里掏出的十来个鸡蛋——那是老人和孩子内心满满的感激。
   据悉,多年来,衣媛媛共帮助十余名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复工。通过自学,她获得了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并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庭前评估、庭中教育、庭后疏导、判后帮教“四位一体”的心理干预制度,先后为十余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帮助他们开始新的生活。
   当记者问起是否还和这些曾经帮助的孩子保持联系的时候,衣媛媛的回答简单却显得难能可贵:“没有,我希望这些孩子都能够忘掉曾经走过的弯路,开始新的人生。我的出现,会让这些孩子想起不光彩的过去。因此,我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去打扰他们的生活。”


亲自协调山东首例撤销监护权案

   2012年,被申请人潘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2014年,马某意外怀孕。由于马某在大学就读,而且双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引产费用,遂决定生下孩子卖给他人。当年2月5日,马某生下一女婴。在孩子生下来的第二天,潘某、马某以两万元的价格将女儿卖给张某、黄某。
   案发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马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张某、黄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滕州市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潘某提出上诉后,衣媛媛担任这起案件的二审审判长。在充分了解该起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之后,衣媛媛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同时,衣媛媛注意到,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潘某、马某作为父母,竟然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完全丧失了作为亲生父母起码的责任,不再适合拥有其子女的监护权。
   “其实在之前很多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多次出现了类似情况,但是苦于当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很多时候只能是爱莫能助。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就为我们作出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衣媛媛说。
   最终,经过衣媛媛与滕州市法院、检察院以及滕州市民政局协调,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由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滕州市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滕州市民政局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滕州市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撤销潘某、马某对其女儿的监护资格。滕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亲生女儿的监护资格。


创新未成年审判制度

   2007年4月,枣庄市中院刑三庭成立,主要审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2013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更名为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职能拓展到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领域。
   作为历任该庭副庭长、庭长的衣媛媛,带领该庭的法官们,创新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社会调查”等多种有助于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制度。
   为保护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枣庄中院于2010年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即在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因故不能到场时,邀请人大、妇联、团委、教育等部门人员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通过思想疏导、心理感化,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缓解心理压力,以健康的心态参与诉讼、维权。“对于个别性格非常内向、庭审情绪非常抵触、心理阴影比较严重的涉案被告人,我们还委托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针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心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疏解消极情绪,以正确的心态接受审判。”衣媛媛说。
   例如,少女王某与母亲李某,因不堪忍受父亲对她们母女的长期殴打、摧残,合谋将其父杀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员在送达起诉书时发现,王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和参与谋杀父亲,心理变得十分脆弱,很难入庭受审,遂指派枣庄市第四十一中学心理教师张德秀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强化王某的心理健康。因母亲在押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开庭时又指派枣庄市妇联干部担任她的“临时家长”,帮助王某克服焦虑紧张情绪,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因家庭关爱缺失,被告吴某为了寻求心理慰藉,不慎结交坏人犯了罪,念其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希望家人关心吴某,让他能够健康生活,以免重犯。”
   不久前,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时,社会调查员在宣读了对吴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后,提出如上建议。这个院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社会调查报告”中反映的吴某平时表现情况,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帮教协议。
   “通过聘请德高望重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我们的社会调查员,委托他们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条件等进行全面调查,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供给法庭,不仅提升了判决的准确率、人性化,而且提升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干扰成功率和法律教育效果。”衣媛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