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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2013年8月26日晚上11点多,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街口村发生了一起一死三伤的刑事案件。因案情重大,温州市刑侦大队就本案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经过缜密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金福才等人抓获归案。因为犯罪嫌疑人金福才乐清市政协委员、华东控股集团总经理的特殊身份,该案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平阳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福才有期徒刑五年,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一审判决后,金福才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金福才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害人家属认为金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赔偿金额过低。
有关刑法学专家论证认为,被告人金福才在丧户棚外的行为不排除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目前,双方均在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决。
证人证言显示,金合仓得到消息称金福才8月26日晚上在街口村帮别人家守丧,他便纠集了陈福朋、陈志千两人带着砍刀雇黑车赶到了街口村这处丧户棚。
询问笔录中的证人证言显示,金福才当时正在丧户棚内与人打着扑克。金合仓到场后,当即朝他后颈砍了一刀。金福才被砍后马上逃开,并操起一长凳挥舞抵挡。金福才的伙伴周某在劝拦过程中被砍,腰背部受伤。金福才持长凳冲向金合仓,双方倒地,在桌下扭打。
这时一名重要证人郑某在隔壁几桌的位置也打着牌,他看到陈福朋继续砍着金福才。当晚守夜的周某、程某、钱某等人后来供述,他们加入了金福才一方,各持一长板凳对陈福朋和金合仓进行阻拦,现场一团混战,金合仓、陈福朋两人逐步被驱出棚外。
有多名证人看到,在距离丧户棚十余米的西北方向人行道上,陈福朋在躲避追击中,仓促藏到了石凳下面。金福才一方的钱某捡刀砍向陈福朋露出石凳的腿部,事后鉴定证实脚筋砍断。
而金合仓踉跄冲出棚后,金福才和他的伙伴程某仍继续追赶。
证人陈某在棚出口处拦下金福才,金福才让其滚开,否则就给他巴掌吃。多名证人看到,金福才和程某多次用长凳将金合仓击倒,金合仓反复摇晃站立,动作越来越慢,最终伏地不起。
现场目击者说,金合仓此时几乎无法移动,金福才也准备离开现场。但走开约三米后,金福才回头看到金合仓还在爬动。他便回身用长凳又对翻身仰面的金合仓的头部进行击打,直打到金合仓不动。
金合仓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鉴定已经死亡。在送金福才去医院的车上,郑某问金福才刚打的这人是谁。金福才说:“合仓。”他又表示:“我不打死他,他就会把我打死。”
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金合仓系面部遭受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陈福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金福才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因案情重大,温州市刑侦大队就本案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由乐清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至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8月1日,平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金福才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
2015年11月24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金福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福才系在丧户处守丧人员,遭金合仓等人持刀砍伤后被迫持长凳反击最终将金合仓砸死,前后持续约两分钟,被告人金福才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认定防卫。又因案发当晚守丧人员众多,被告人金福才被金合仓等人持刀砍伤后,迅速得到他人援救,后与金合仓等人对峙并在人力、情势对比上取得优势,被告人金福才不具有无限防卫权,其对已经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人员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金福才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金福才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均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委托部分在京知名刑法学专家就该案专门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据证人证言,金福才在去医院的车上跟人说应把金合仓打死,不然他以后麻烦。专家认为,这也表明金福才当时的心态不排除直接打死金合仓的故意。
专家认为,金福才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无论按照哪一个罪名,其起刑点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即使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即使死者有重大过错在先,也属于量刑畸轻。
一审法院认定金福才因防卫过当,造成被害人金合仓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金福才对危害的后果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专家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释明“适当”的具体含义,就判决了赔偿被害人家属25000元的物质损失。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专家认为,金福才自丧户棚外完全可以主动控制金合仓人身损害发生的大致程度。根据最小成本防范原则,谁能够用最小成本防止损害发生的,谁就应该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金福才在追击过程中有多次机会防止金合仓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金合仓死亡90%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根据浙江省2015年(城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为807860元。专家认为,在金福才的行为由防卫转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情况下,25000元的赔偿金额显然过低。
截至发稿,本案二审尚未开庭。
平阳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福才有期徒刑五年,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一审判决后,金福才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金福才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害人家属认为金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赔偿金额过低。
有关刑法学专家论证认为,被告人金福才在丧户棚外的行为不排除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目前,双方均在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决。
夜幕下的“故意伤害”案
白石镇,古称仙源,位于乐清市西部,是温州市重点工业卫星镇。这里遍布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被告人金福才所经营的华东控股集团正位于东浃工业区,是这里的重要企业之一。
村民告诉记者,死者金合仓并非街口村人,也无固定工作,平时靠跟人合伙承包工程为生。金合仓的一位亲戚说:“其实他平时手里也攒不下几个钱,他是家中独生子,一直被娇惯着过日子”。金合仓并不服气在本地势力颇大的金福才,与之平素就有矛盾,一直想要给他点颜色看看。证人证言显示,金合仓得到消息称金福才8月26日晚上在街口村帮别人家守丧,他便纠集了陈福朋、陈志千两人带着砍刀雇黑车赶到了街口村这处丧户棚。
询问笔录中的证人证言显示,金福才当时正在丧户棚内与人打着扑克。金合仓到场后,当即朝他后颈砍了一刀。金福才被砍后马上逃开,并操起一长凳挥舞抵挡。金福才的伙伴周某在劝拦过程中被砍,腰背部受伤。金福才持长凳冲向金合仓,双方倒地,在桌下扭打。
这时一名重要证人郑某在隔壁几桌的位置也打着牌,他看到陈福朋继续砍着金福才。当晚守夜的周某、程某、钱某等人后来供述,他们加入了金福才一方,各持一长板凳对陈福朋和金合仓进行阻拦,现场一团混战,金合仓、陈福朋两人逐步被驱出棚外。
有多名证人看到,在距离丧户棚十余米的西北方向人行道上,陈福朋在躲避追击中,仓促藏到了石凳下面。金福才一方的钱某捡刀砍向陈福朋露出石凳的腿部,事后鉴定证实脚筋砍断。
而金合仓踉跄冲出棚后,金福才和他的伙伴程某仍继续追赶。
证人陈某在棚出口处拦下金福才,金福才让其滚开,否则就给他巴掌吃。多名证人看到,金福才和程某多次用长凳将金合仓击倒,金合仓反复摇晃站立,动作越来越慢,最终伏地不起。
现场目击者说,金合仓此时几乎无法移动,金福才也准备离开现场。但走开约三米后,金福才回头看到金合仓还在爬动。他便回身用长凳又对翻身仰面的金合仓的头部进行击打,直打到金合仓不动。
金合仓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鉴定已经死亡。在送金福才去医院的车上,郑某问金福才刚打的这人是谁。金福才说:“合仓。”他又表示:“我不打死他,他就会把我打死。”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金福才系防卫过当
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可知,当时金合仓的头骨已被打碎。“(金合仓)脸被砸得就好像一个魔方彻底打乱了那样,整个头充血肿胀起来。放掉血,鼻子塌进去了,牙床砸漏了,牙齿也都没了。”金合仓的一位朋友说道。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金合仓系面部遭受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陈福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金福才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因案情重大,温州市刑侦大队就本案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由乐清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至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8月1日,平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金福才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
2015年11月24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金福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福才系在丧户处守丧人员,遭金合仓等人持刀砍伤后被迫持长凳反击最终将金合仓砸死,前后持续约两分钟,被告人金福才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认定防卫。又因案发当晚守丧人员众多,被告人金福才被金合仓等人持刀砍伤后,迅速得到他人援救,后与金合仓等人对峙并在人力、情势对比上取得优势,被告人金福才不具有无限防卫权,其对已经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人员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金福才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金福才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均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委托部分在京知名刑法学专家就该案专门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专家论证认为金福才不排除杀人故意
专家依据本案包括起诉书、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一审辩护、代理意见及上诉状等在内的相关材料指出,在棚内,金福才与金合仓两人混战中,金福才处于正当防卫阶段。从棚外至金合仓被打倒在人行道边上约30米的距离,金福才罔顾周围人的喝止进行追击,可知金福才十分清楚自己在双方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要打碎成年人的头骨需要压力范围为200至500公斤,在金合仓头面部有地面衬垫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重力击打,已超出防卫的范畴。据证人证言,金福才在去医院的车上跟人说应把金合仓打死,不然他以后麻烦。专家认为,这也表明金福才当时的心态不排除直接打死金合仓的故意。
专家认为,金福才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无论按照哪一个罪名,其起刑点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即使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即使死者有重大过错在先,也属于量刑畸轻。
一审法院认定金福才因防卫过当,造成被害人金合仓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金福才对危害的后果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专家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释明“适当”的具体含义,就判决了赔偿被害人家属25000元的物质损失。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专家认为,金福才自丧户棚外完全可以主动控制金合仓人身损害发生的大致程度。根据最小成本防范原则,谁能够用最小成本防止损害发生的,谁就应该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金福才在追击过程中有多次机会防止金合仓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金合仓死亡90%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根据浙江省2015年(城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为807860元。专家认为,在金福才的行为由防卫转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情况下,25000元的赔偿金额显然过低。
截至发稿,本案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