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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30年》系列报道之五
杨立新:建议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从法官、检察官到学者民法研究贯穿始终
对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来说,与民法通则有关的30年也同时记录着他的青春和梦想。多少个彻夜的研读,多少年伏案的总结,都不断积累、更新着他头脑中的法律“智库”。
1969年,初中毕业后的杨立新到农村插队,一年后他又走进军营。1975年,刚从部队退伍的他被选中参加了青年干部培训班,随后经过系统的学习,杨立新被分到吉林省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此,他与法律结缘,一步迈进了法律的殿堂。当时杨立新所在的民事审判庭只有5个人,回想起来,让他备受鼓舞的是当年办理的第一个案子,案件经过调解结案。经过多方调研,杨立新把案件的调解书写得无懈可击,领导见他文字功夫了得,随后把他调至法院研究室去做研究、写文章。换了岗位,不用办案了,杨立新有了更多的时间读书、学习。
虽然,杨立新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之前在审理案件中,他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他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杨立新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后,杨立新把这篇倾注无限热忱的稿件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随即被《法学研究》编辑部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杨立新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莫大的鼓舞。
1984年9月,杨立新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通过不断的学习,他对民法产生了更多感性的认识,理解得也更为深刻了。1986年4月12日这天,正在准备毕业考试的杨立新和同学们无比兴奋,当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中国从此结束了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同学们强烈要求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教授来给他们上一课,专门解读民法通则。江平从百忙之中抽出了一天的时间,从早上8点一直讲到下午6点,即使讲课中间停电了扩音器没有了声音,江平也没有停下传播知识的脚步。同学们听得如痴如醉,讲课前杨立新和几位同学约好,大家分头记笔记,A4大小的纸他满满当当地写了70页。
毕业之后,杨立新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虽然民法通则的实施让他在办案过程中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复杂的案件时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越是出现问题,杨立新就越有研究的劲头儿。他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件挖经验、找资料,结合实践的情况,又形成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这篇文章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杨立新自己曾这样评价: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我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作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
1990年2月,杨立新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带着在基层法院办案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杨立新开始了更高层次的追求。最高法的工作环境为他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他说,走进最高法的门,就像芝麻开门一样,进入了宝库。从那时开始,杨立新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在实践上,杨立新对民商法的研究提高了一个层次。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杨立新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不断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有了大量的积累。
1993年,杨立新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他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有了充裕的时间去整理、完善。两年后,杨立新又被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几年的时间,他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论文集,完成论文数篇。这一期间,是杨立新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的著作,构成了他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
2001年1月,杨立新申请调离最高检得到批准。同年5月被正式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至今。多年来积累的理论实践经验在一次又一次的课堂上得到不断的传播。虽然工作岗位在变,但他的学术研究却始终没有中断。
多次参与立法 建议“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经过20多年的理论研究,杨立新逐渐在民法领域有了很高的造诣。此后,他多次参与立法工作,印象最为深刻的便是2001年他直接参加的物权法起草工作。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当时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物权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为此,多次组织专家学者讨论,杨立新回忆,在讨论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分歧。最大的分歧在于,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一方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两类,基本精神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即“一元论”;而杨立新所在的课题组一方则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杨立新解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一种理想主义;而‘三分法’源于现有三种所有制形态,更符合现行政策,更接近中国法律的特点。物权法当中最大的问题是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来说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现在说所有的‘所有权’都是平等的,不分公有私有。”经过不断的博弈、探讨、征求意见⋯⋯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物权法是否明确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大局已定。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多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这是民法学者送给全国人民的一份礼物。”直到现在,说起这段经历,杨立新都无比激动。
比起对过往立法的回忆,杨立新更在意的是未来我国能否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有其他学者这样描述杨立新在“人格权法”研究领域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杨立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开始研究人格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我国目前人格权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除了出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人身权法专著《人身权法论》,杨立新还独自主持提出了人格权法的专家建议稿。
既然其他基本民事权利都在民法分则中具有独立的一席之地,分别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单独法律,人格权法为什么不可以单独制定一部法律呢?
杨立新介绍,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好的尝试。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民事权利”,其中第四节的名称虽然是“人身权”,但实际规定的内容是人格权,分别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我国民法通则是微型民法,其中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就是一个“迷你”的民法分则,在这个立法体例中,已经体现了上述立法思想,人格权法有了自己的独立地位。
杨立新认为,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后的30年里,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人格权法理论不断发展,公众不断提出权利要求,盼望立法者能够在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具有开创性立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格权及其立法,以保障自己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这是正当的要求,立法应当保障这一正当要求的实现。而实现这个正当要求的最好办法就是单独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和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一一详细作出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创造的保护人格权的具体方法上升为法律。
持续呼吁 为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杨立新以他所在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集体的名义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紧张的煎熬和等待,终于得到了意见被采纳的消息。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专门设置了“人格权法编”,共有29个条文,规定了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和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这一改变,对杨立新来说,已是很大的鼓舞。这一做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专家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民法专家给予了良好评价,积极支持我国民事立法的这种做法。
今年年初,杨立新又以个人名义将“人格权法”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但这次提交至今,还没有听到“被肯定”的消息。“人格权法”究竟要不要独立,争议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然而,杨立新的呼吁声也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不断继续⋯⋯“民法总则到明年三月份应该就会通过了,民法通则也即将完成历史使命。过几年整个民法典也就完成了,通过这么多年的经历,让我们很有成就感。”杨立新十分感慨,“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我已经对这个领域有了深厚的感情,真的到废止那天,我一定会感到舍不得,虽然民法通则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但在当时,它起了巨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民法通则的局限性日益显现。随后一部完整、科学的民法典将呼之欲出。
杨立新介绍,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的框架,它的诞生也标志着我们的民事立法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更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问世预设了一个基本框架。
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民法通则即将淡出历史舞台,它将被一部更完备更科学的法律所代替。新老更迭,这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同时也表明了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