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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30年》系列报道之二
民法通则:一部历史性基本法律的起草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获得通过。从此,中国结束了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中国的民事立法开始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这一天,被无数民法学人所铭记。
30年来,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原因多样,但是,民法通则功不可没。在民法通则颁布30年之际,回顾这部基本法立法的点点滴滴,对目前已经启动的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的起草几乎与宪法颁布是同时的。”先后三次参与民法起草的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金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当年民法起草小组的人员组成有“几个结合”: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干部、从司法实务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抽调的干部以及来自全国各大政法院系的专家学者。金平与原西南政法学院的同事杨怀英一道,被选中参加了这个小组,于1955年来到了北京。
两年后,起草小组在借鉴苏联民法典的基础上,在中南海拟出了新中国民法的第一稿,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分则包括所有权、债和继承三编。加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婚姻法,民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
根据金平后来对所见资料所做的统计,民法第一稿共有443条之多。试拟稿成稿之后,起草小组立马动身前往全国各地征求意见。
然而,由于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已经完成,“整风”“反右”运动接踵而来,工作小组被要求返回北京。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1年, 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左”的思潮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随之提出“调整、整顿、充实、提高”的方针。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要搞, 民法也要搞。”196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一次提出民法的起草工作。
其时,中苏关系恶化, 中国与西方许多国家的关系还没有建立。在这种国际政治形势的影响下, 民法起草的成员们希望摆脱国外民事立法理论、概念的影响, 根据本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国情起草中国自己体系的民法典。
然而,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们良好的主观愿望未能摆脱客观环境的制约, 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严重束缚了起草工作的进展。最终,民法起草小组在1964年11月1日只提出了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在篇名上就回避了“所有权”“债权”等民事制度的基本概念。相对于第一稿,条文缩水到283条。
民法第二次起草完成后,起草小组再次准备到几个重点的省份去征求意见,但是突如其来的“社教”运动,再次使民法的起草工作宣告中止。“文化大革命”时期, 法制遭到破坏, 民法的起草工作就再也提不上日程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法制的重要性再次被人们所认识。百废待兴,人们的社会生活开始呈现欣欣向荣的蓬勃朝气。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 彭真担任主任委员。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杨秀峰任组长、陶希晋任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组(通称民法起草小组),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专家,开始了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
1980年8月15日,民法起草小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第一稿)。
其时,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中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合同制度的试点。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规范合同关系和合同纠纷仲裁的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工厂法、合同法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组之外,另行成立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经济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为单行法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同时并进”的局面。
然而,在征求意见时,在民法典的制定步骤上,是制定完整统一的民法典,还是根据需要和可能先制定单行法,待时机成熟了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出现严重分歧。
在这一点上, 邓小平同志指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 人力很不够, 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 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 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 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 快搞比慢搞好。”
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同志(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员会书记、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意见是:“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农村刚开始搞包产到户,刚开始放开个体经营,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开始。经济生活处于急剧变动之中,有些问题实践还没有提出来,或者提出来了还看不清楚,怎么可能一下子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也就是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起草,提出了“改批发为零售”的民法起草方针——总的方向和任务是制定民法典, 但是, 可以根据需要先制定单行法,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
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大量单行法律, 分别涉及民事主体、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暂停民法起草的决定影响了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中国民法学界一时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
1984年12月,民法通则的起草人之一王家福教授再次以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建议由彭真同志约请各方面专家组成民法起草班子,从速起草民法,尽快颁布施行,使五大法典悉数完成、社会主义法制臻于完善,以利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促进建设四化的大业,并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望相符。同时,王家福又以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向中央建议:“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从“民法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采用民法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当前制定民法的迫切性”“当前制定民法的有利条件”四个方面全面论证了起草民法典的必要性、适时性。
其时,立法机关实际也已经意识到其所面对的困境: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一往无前、日益深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扩大,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纠纷不断涌现,因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影响到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比如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中的单行法(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比如单行法中多次提到法人, 但什么是法人却没有规定; 涉及各种民事权利, 但民事权利的类型是什么没有体系;涉及各种民事责任, 但民事责任的构成及种类是什么没有规定;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更不明确。总之,客观上迫切要求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问世,但当时又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
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起草过程争议不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最大的焦点在于是否将法人(实质是国有企业)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经济法学者和国务院一些部门认为,作为法人的企业,在当时不是国营的就是集体的,应该由政府来管。”
费宗印象很深的是:连很多观念性的问题,也争论很大。
从民法通则中可以看到,有很多内容实际上是当时协调,或者说是妥协的结果。费宗举了个例子,民事主体有公民、有法人,但后头又出来了一个联营,那么联营是什么?实际上它是当时有一个第三主体,非法人组织、合伙。但最后就弄了一个联营,一个是法人式联营,一个是合伙式联营,这两个概念都是协调的产物。从立法、逻辑性来看,这章放在这里不合适,但确实是适应当时的情况,是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断采纳各方面的意见,有磨合的过程。
另外,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在起草人之间有不同的意见。苏联民法把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在民法之外,对我国影响较大。有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也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最后经过讨论,起草者达成了共识,即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一致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过分强调保护公共财产容易发生“左”的倾向,侵犯个人权利。大家认为既要保护公共财产,也要保护个人财产,对民法条文如何表述没有达成共识。
当时,针对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也有不同意见:反对方认为,民事责任理论上不成体系,与整个民法不协调;支持方则认为,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提高了民事责任的地位,有利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人们也容易理解,且责任与义务的性质不同,将责任独立出来理论上不存在问题。
事实上,连“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在立法中也成了争论较多的问题。王家福在这个问题上旗帜鲜明。他主笔起草的民法通则第一章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了简要而准确的规定,这是民法新理念的突出反映。民法通则第一章明文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系统的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世界民事立法上史无前例。
很多争论甚至延续到了全国人代会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的印象中,最后民法通则草案根据各方意见作出了30多处内容修改,“如果连标点文字修改都算上的话,90%的条文都作了改动”。
最终,民法通则草案条文经过26次的修改论证后,于1986年4月12日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不仅包括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民法分论概括性的内容, 所以,取名民法通则。
30年来,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原因多样,但是,民法通则功不可没。在民法通则颁布30年之际,回顾这部基本法立法的点点滴滴,对目前已经启动的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与宪法几乎同时起步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诞生。宪法的制定,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很快,全社会迅速掀起了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潮。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成立两部法律——民法与刑法的起草小组。“民法典的起草几乎与宪法颁布是同时的。”先后三次参与民法起草的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金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当年民法起草小组的人员组成有“几个结合”: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干部、从司法实务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抽调的干部以及来自全国各大政法院系的专家学者。金平与原西南政法学院的同事杨怀英一道,被选中参加了这个小组,于1955年来到了北京。
两年后,起草小组在借鉴苏联民法典的基础上,在中南海拟出了新中国民法的第一稿,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分则包括所有权、债和继承三编。加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婚姻法,民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
根据金平后来对所见资料所做的统计,民法第一稿共有443条之多。试拟稿成稿之后,起草小组立马动身前往全国各地征求意见。
然而,由于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已经完成,“整风”“反右”运动接踵而来,工作小组被要求返回北京。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1年, 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左”的思潮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随之提出“调整、整顿、充实、提高”的方针。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要搞, 民法也要搞。”196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一次提出民法的起草工作。
其时,中苏关系恶化, 中国与西方许多国家的关系还没有建立。在这种国际政治形势的影响下, 民法起草的成员们希望摆脱国外民事立法理论、概念的影响, 根据本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国情起草中国自己体系的民法典。
然而,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们良好的主观愿望未能摆脱客观环境的制约, 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严重束缚了起草工作的进展。最终,民法起草小组在1964年11月1日只提出了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在篇名上就回避了“所有权”“债权”等民事制度的基本概念。相对于第一稿,条文缩水到283条。
民法第二次起草完成后,起草小组再次准备到几个重点的省份去征求意见,但是突如其来的“社教”运动,再次使民法的起草工作宣告中止。“文化大革命”时期, 法制遭到破坏, 民法的起草工作就再也提不上日程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法制的重要性再次被人们所认识。百废待兴,人们的社会生活开始呈现欣欣向荣的蓬勃朝气。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 彭真担任主任委员。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杨秀峰任组长、陶希晋任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组(通称民法起草小组),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专家,开始了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
1980年8月15日,民法起草小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第一稿)。
其时,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中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合同制度的试点。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规范合同关系和合同纠纷仲裁的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工厂法、合同法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组之外,另行成立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经济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为单行法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同时并进”的局面。
编纂过程“三起三落”
立法机关决定同时起草经济合同法,难免刺激了民法起草小组加快工作进度。
在第一稿的基础上,1981年4月10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稿)》。1981年7月31日在第二稿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到1982年5月1日,民法起草小组拿出了民法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他规定八编共465条的民法草案第四稿。然而,在征求意见时,在民法典的制定步骤上,是制定完整统一的民法典,还是根据需要和可能先制定单行法,待时机成熟了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出现严重分歧。
在这一点上, 邓小平同志指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 人力很不够, 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 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 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 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 快搞比慢搞好。”
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同志(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员会书记、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意见是:“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农村刚开始搞包产到户,刚开始放开个体经营,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开始。经济生活处于急剧变动之中,有些问题实践还没有提出来,或者提出来了还看不清楚,怎么可能一下子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也就是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起草,提出了“改批发为零售”的民法起草方针——总的方向和任务是制定民法典, 但是, 可以根据需要先制定单行法,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解散民法起草小组。
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大量单行法律, 分别涉及民事主体、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暂停民法起草的决定影响了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中国民法学界一时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
1984年12月,民法通则的起草人之一王家福教授再次以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建议由彭真同志约请各方面专家组成民法起草班子,从速起草民法,尽快颁布施行,使五大法典悉数完成、社会主义法制臻于完善,以利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促进建设四化的大业,并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望相符。同时,王家福又以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向中央建议:“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从“民法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采用民法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当前制定民法的迫切性”“当前制定民法的有利条件”四个方面全面论证了起草民法典的必要性、适时性。
其时,立法机关实际也已经意识到其所面对的困境: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一往无前、日益深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扩大,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纠纷不断涌现,因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影响到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比如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中的单行法(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比如单行法中多次提到法人, 但什么是法人却没有规定; 涉及各种民事权利, 但民事权利的类型是什么没有体系;涉及各种民事责任, 但民事责任的构成及种类是什么没有规定;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更不明确。总之,客观上迫切要求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问世,但当时又不可能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
制定民法通则是“权宜之计”
“正值此时,彭真同志及时提出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第四稿的基础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的主张。”民法通则起草成员之一的梁慧星教授为此撰文说。
1998年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了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王保树教授、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五位民法学者开了一个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具备的座谈会。在这个会议上,王汉斌作出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同日,由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魏振瀛等六位教授和曾经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的费宗、曾担任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的魏耀荣以及曾担任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的肖峋组成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正式成立。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起草过程争议不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最大的焦点在于是否将法人(实质是国有企业)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经济法学者和国务院一些部门认为,作为法人的企业,在当时不是国营的就是集体的,应该由政府来管。”
费宗印象很深的是:连很多观念性的问题,也争论很大。
从民法通则中可以看到,有很多内容实际上是当时协调,或者说是妥协的结果。费宗举了个例子,民事主体有公民、有法人,但后头又出来了一个联营,那么联营是什么?实际上它是当时有一个第三主体,非法人组织、合伙。但最后就弄了一个联营,一个是法人式联营,一个是合伙式联营,这两个概念都是协调的产物。从立法、逻辑性来看,这章放在这里不合适,但确实是适应当时的情况,是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断采纳各方面的意见,有磨合的过程。
另外,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在起草人之间有不同的意见。苏联民法把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在民法之外,对我国影响较大。有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也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最后经过讨论,起草者达成了共识,即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一致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过分强调保护公共财产容易发生“左”的倾向,侵犯个人权利。大家认为既要保护公共财产,也要保护个人财产,对民法条文如何表述没有达成共识。
当时,针对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也有不同意见:反对方认为,民事责任理论上不成体系,与整个民法不协调;支持方则认为,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提高了民事责任的地位,有利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人们也容易理解,且责任与义务的性质不同,将责任独立出来理论上不存在问题。
事实上,连“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在立法中也成了争论较多的问题。王家福在这个问题上旗帜鲜明。他主笔起草的民法通则第一章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了简要而准确的规定,这是民法新理念的突出反映。民法通则第一章明文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系统的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世界民事立法上史无前例。
很多争论甚至延续到了全国人代会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的印象中,最后民法通则草案根据各方意见作出了30多处内容修改,“如果连标点文字修改都算上的话,90%的条文都作了改动”。
最终,民法通则草案条文经过26次的修改论证后,于1986年4月12日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不仅包括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民法分论概括性的内容, 所以,取名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