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30年》系列报道之一

为了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

--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实录

编者按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此,中国结束了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确立,让民法通则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盏明灯。从1986年到2016年的30年间,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其中,民法通则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在汹涌的市场大潮面前,这部凝聚众多法学大咖心血、为众多人带来福泽的基本法律,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变迁的步伐,局限性日益显现。时代呼唤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这,曾经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
   如今梦想即将照进现实。3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民法典编纂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民法总则,更是有望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民法通则注定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淡出历史舞台。

   在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之际,我们回顾民法通则的诞生过程,总结民法通则制定颁布的重要历史意义,既是为了传承老一代民法学家追求真理、求真务实、敢于创新、勇于承担的科学立法精神,更是希望用民法通则的理性光芒指导民法典编纂,推进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4月的北京,春意盎然,到处焕发着勃勃生机。2016年4月12日,位于京西北一隅的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这里隆重举行。
   在这场以“继往开来迎接中国民法的辉煌”为主题的座谈会上,老中青三代民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畅所欲言,献策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展望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法学家们期待,未来的民法典能够成为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法律武器,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


民法通则有三个功绩抹杀不了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30年前的今天,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通则,过了30年应该说对于民法通则的认识可能更加深了,我觉得民法通则有三个历史功绩是抹杀不了的。
   第一个历史功绩就是第一次在中国宣布私法一元主义。为什么讲私法一元主义?在中国这个条件下不是讲民商法合一的问题,而是讲当时中国的经济法和民法这二元主义,中国的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很特殊。改革开放以来,应该说经济法发展很快,而民法在人们中的认识就相对差多了,所以1982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震动很大。我记得当时有人说:“现在的合同法都是经济法来讲了,那我们的民法讲什么呀?民法的物权不能讲,民法的合同又被人拿去了,就剩个侵权行为或者家庭继承、婚姻这样一些问题。”所以,这确实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因为民法的心脏被挖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就残缺不全了。当时法院也是经济庭和民庭这两个并行的,经济案件进经济庭,民事案件进民事庭,这两个案件同时在立法中也有这样一个倾向,这边制定了民法通则,那边经济法就准备搞一个经济法大纲。顾明同志当时是法制委员会秘书长,应该说权限也很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彭真同志毅然决然地确定了经济法大纲不搞,就是搞民法通则,这个很明确的表态应该说确定了私法的一元主义。我们中国不搞二元,既不搞民商二元,也不搞民法和经济法的二元,从此应该说民法的体系教学的科学体系也从此成立了。有物权了,有债权了,有合同法了,有侵权责任了,这一切都建立起来了。  
   第二个我觉得民法通则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民法通则一开始就讲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这14个字。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应该说这是一个民事关系里面最基本的东西。平等,主体之间平等没有问题;自愿也就是自由,也就是自治,所有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这样的一些东西都包含在这个概念里面;等价有偿严格说并不是民法里面一个基本的原则,尤其是等价更多体现了经济学的概念;公平就是我们现在竞争的一个基本原则,竞争必须公平竞争,不能够脱离公平;诚信更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我始终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四个方面:一个平等,一个自由,一个公平,一个信用。前两个体现了市场主体自由的法则,就是平等和自由;公平和信用实际上是市场竞争秩序的一个保障,市场秩序不能够离开公平和信用,只有公平和信用能够维持住市场的秩序。中国的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所以强调这八个字或者这四个方面基本原则,是我们将来民法应该深刻掌握的一些重要方向,只有把握住了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这两个方面,才能够使我们的市场更健康地发展。
   第三个我觉得民法通则对于民法的贡献是权利的规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不仅是民事权利宣言,甚至有人提高认为是人权的宣言,我想在这点上就是它既写了财产权,又写了人格权。我很同意这个观点,人格权在当初写出来,实际上对于保障中国的人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那段时间对人的尊严、对人的人格的权利哪里有任何尊重,所以这个实际上是对于我们历史经验的一个反思。我们传统的财产权就是物权和债权,当时物权还不敢写,只写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当然,现在有物权法了,债权也有了。很重要的是里面提到了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在当时应该说也是一个非常新的东西,30年前不像今天看的那么清楚,知识产权已经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了。但是,我觉得实际上还有一个权利也非常重要,那就是投资者的权利——股权。传统的民法就是一个物权和债权,我有一只羊,这只羊我能够自己用自己吃,我也可以拿来交换,所以物权和债权实际上就是体现了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现代的商法进一步提升了,还有投资价值资本的价值,这只羊不仅是可以吃可以换还可以来投资,这个投资的价值很重要,这就是股权的价值。现在这只羊还可以再克隆一只羊了——知识产权。所以,我觉得现在重要的四个产权在民法通则里面基本上规定了,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我想沿着这个路走下去,我们同时注意人格权的制定,虽然现在看起来好像人格权有点不提了,我还是仍然非常主张把人格权单独成编,这样就可以继续民法通则里面所制定的当时想法,而且在我们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的草案里面就有人格权,所以应该继续下去。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它的一个非常重大的亮点就是在于反思了“文革”期间对人格权践踏的各种暴行,像坐飞机、戴高帽、剃阴阳头、游行示威等。这是对“文革”暴行反思的基础上,民法通则第一次提出人格权这个概念。我们的历史上古老中国法系没有人格权这个概念。到了“文革”的时候,更不知道在人的脸上打叉叉、戴高帽是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我们从来没有这种意识。正是因为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才结束了中国没有人格权制度的历史;正是从民法通则开始,我们才有了第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进入到了法院。中国人才真正地意识到我们的名誉、肖像、隐私还是一种权利,我们还可以为这种权利来提出主张,来获得救济。所以,我在很多地方讲课讲到中国人格权的进步,应该说这是很有说服力的。看看民法通则的规定,看看我们国家人格权制度的实践,就可以看出中国的人格权是有巨大进步的,我们知道了这些权利才能够真正地获得司法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订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在讨论人格权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常常把人权这个概念变得非常抽象。就是通过像民法通则这样的民事法律全面地规定人格权制度,才使抽象的人格权制度变成了现实,变成了可以获得司法保护的一个具体权利。正是通过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才使得对人权的保护变成了现实。这正是民法今天要追求的价值,也代表了我们民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中国的现实需求。
   李永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在民法通则中有几个具体的问题,到今天为止在我看来都非常有意义。比如说合伙,当时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是非常典型的民商合一的楷模,我觉得民法典应该接受这样的条文,现在各个建议草案中我想这个条文要参照一下。合伙可以起字号,那就说明这里面既有民事合伙也有商事合伙,这是民商典范,所以今天在处理这样问题的时候,民法通则第33条我们现在读起来依然还是肃然起敬的。还有关于承包户,我看中国现在农村承包经营这样一个土地制度不改变,像民法中这样的主体恐怕很难去掉。当然还有像法律行为这样的规定,尽管好多人对法律行为有很多微词,比如说像合法行为这样的词很多人提出批评,但是就我感觉,合法的含义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它所反映的意义是很重大的,应该是适法的行为。但是在今天我们立法是不是还需要这个词?我觉得还是需要的。在民法通则过去的30年,有很多制度很多精神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想这些精神这些制度对我们下一步建民法典都有很好的激励和帮助作用。
   马新彦(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跨时代的历史踪迹。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权利本位法的第一次立法实践,我国最早的国家刑事制度决定了我国步入文明社会后家国合一的社会制度,宗族制度的融合决定了以礼治国是我国相当长历史时期内的主流价值观。在这样的价值观之下,服从是百姓的义务,义务是百姓的生活常态,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群众当家做了主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财产权利得到了认可。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阶级斗争为纲,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忽视随意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肯定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明确规定民事法人享有的权利,公民的权利第一次受到保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无论侵犯这些权利的是何人,哪怕是国家机关、行政长官,法院都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来救济。第一次以基本法的态度解决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公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不得滥用公权力,妨碍私权。因此,民法通则的制定,实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由于时代背景所限,民法通则还有公权力本位或者司法中心主义这样的色彩,比如说民法通则第58条违法合同的无效,第59条社交权要经过法院来裁决、来判决等。
   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如果从纪念和评价民法通则的功绩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民法通则也奠定了中国民法的语言风格。我们知道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正式的民事立法,它的本身以及它对其后若干年我们民事立法的表述风格词语的锻造都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从一篇文章、一部作品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依然可以说民法通则是一部优秀的作品,是一篇经典的文章。当然,再优秀再经典它也有失败性,就像我们说飞机有几代机,三代机曾经是经典的,但是会有四代机,那就超越了,但是超越的同时会有继承的,使新的变得更好。
   比如民法通则中在延用了基本的、传统的民法术语的同时,采用了一些颇有创新性的词语(从字、词的角度看)。包括民事活动、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知识产权、人身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十种方式的表述,这都是我们传统民法上没有的词,有些词语还对其他的法律产生一些影响,甚至今天很多术语依然在采用。还有,民法通则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且颇为经典的词组搭配(从词组角度来看)。比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权”“权利和义务由⋯⋯享有和承担”,还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几乎是固定的词组搭配,我们现在的立法都在用,而且还很难找出更合适的词组来替代。


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王利明: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框架,正是因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从此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我们的民事立法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也为我们未来的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觉得民法通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框架,这么讲是毫不过分的。
   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二条准确地分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明确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构建了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确定了民法的平等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我觉得至少还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是民法通则虽然是一个关于民法的基本规则,但是确定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所以今天我们的民法总则也正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起来的;同时民法通则也确定了民法典的体系,所以我一直认为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制度构建就是对未来民法典分成体系的构建。
   杨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30年来我国民事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才作出了重大决定要编纂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民法通则走过了30年的历程,已经基本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法通则部分条文已经过时,部分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我们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时代的变迁呼唤新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今天,我们在这里纪念民法通则颁布30周年,最重要的就是要传承老一代民法学家在起草民法通则过程中那种追求真理、求真务实、敢于创新、勇于承担的科学立法精神,更好地完成我们这一代民法学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为制定一个科学的、现代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贡献我们这代人应有的力量。


民法典应当在传承民法通则内容的基础上勇于创新

   曹守晔(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专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兼),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民法典应当在传承民法通则内容的基础上勇于创新。首先,应当传承的是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就是要接地气,跟我们的民族结合起来,跟我们中国现代化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在民法通则草案中曾明确表示,我国的民法是什么样的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这点到现在说都不过时,法律包括民法它当然是反映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其次是民法通则确定的人格权保护,这里面的人格权这30年经历了极大的变化,在那个时候我们老一代的法学家的勇气和智慧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对人格的尊重,对人格权的保护,这点也值得传承。
   创新,这一点我们在民法通则实现立法目的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也应该与时俱进,而不仅仅是向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10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看齐,模仿照搬。创新在立法技术上,现在我们先搞总则,按步骤来说,当然是要一步一步走,但是一定要顶层设计,总分统筹,一体规划,要有个总体的建筑,不能再搞零售了,否则后患无穷。
   第二个创新,在篇章结构上,总则加分则,再加上民法典实施法。民法典实施法是一个单行法,这是我们过去立法上最大的缺陷,当然这个说得极端了点,从法院从实务这个角度,为什么新的法一出来马上就要搞司法解释,马上就面临着新的法怎么实施,前后怎么衔接?如果我们民法典这么庞大的一个体系,那么多的条款,没有一个实施法的话,给法院实施造成很大的困难。我个人觉得分则里面比如说如果人格权是不是可以做一编,后面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环境权、侵权再加上涉外,是否可以这么列。
   第三个创新是要体现司法实践的一些经验。全国法院法官30万人,至少法院案件的80%以上是民事案件,30万至少有20多万人从事民商事审判,目前,我们法院自己总结民事审判的经验提出了六项原则,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权利义务相统一、程序公证相统一、诚实信用等。有些跟前面是重合的,我在这里说一下,六项原则应该体现在民法典当中。
   第四个创新,在司法经济上、成本效果上。大家都知道现在法院总体上执行难,目前法院要跟执行难决一死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但是,是不是所有的都要依靠国家的公力来救济,都要国家的司法机关花那么大的成本,我的意思说能否在民法典里增加私力救济,这是效率最高、成本相对比较低、救济也比较及时的一种方式。
   第五个创新就是编纂民法典我们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在民法的经济方面我们秉持五大发展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秉持什么样的和谐发展理念,在政治方面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在生态方面秉持什么样的理念,我觉得都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清楚的思维。作为民法大家一致认为是私法,但是有一个误区,有一些人觉得好像因为民法是私法,因此就只保护私人的权益。我觉得民法既保护私人的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在我们国家还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特别是现在集体财产,比如说农村土地权利保护得严重不足,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侵夺了集体财产的权利。
   30年前,在民法通则颁布的时候,《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社论,题目是《健全法制的重要一步》,如果说民法通则颁布是中国健全法制的重要一步,那么,今天如果我们制定民法典是不是可以说是完善法制的关键一步?我相信民法典的编纂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
   龙卫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我想民法通则到今天30周年,我们怎么编纂怎么处理好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主要有两点,要超越。在什么地方超越呢?我想当年民法通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开辟了私法路径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超越,就是我们民法典编纂要体现民法进一步私法化,进一步现代化,不管是价值、框架、制度、技术,它是在往前发展。当然这个超越里面要特别强调继承,超越重要的继承,我们要有一个民法通则,在当时的条件下其实也有它的时代局限性,这个局限性我们都看到了,但是也有很多预先的布局,这个继承必须要行动,就是要把它作为民法典编纂中作为宝贵的历史资源一定要继承下来,不能放弃。要“继承”,比如说关于民事权利,这是第五章规定,人身权要独立成编,人格权也要独立成编,这是丰富的,在新的时期对民法权利如何进行扩张如何进行丰富,提前做好布局。所以,我想这里面包括一些方法,包括一些理念上的,都是非常重要的。总而言之,我觉得民法通则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在法治中的私法路径,同时特别注意它是开放性的、改革性的法典。


编纂民法典既要保持民法传统又要敢于研究新事物

   郭明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通则颁布已经30年了,30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可以说奠定了我们中国民法的一个传统。我们现在继往开来、共创辉煌要制定民法典,我觉得很重要的在民法典制定当中应该保持或者维持我们已经形成的民法传统,民法传统不能轻易地予以否定。我一直谈一个问题,就是不要叫人格权法,应该叫人身权法。我们民法通则当中人格权是一点,人身权是一点,这两部分恰恰是在未来民法典当中是不是都应存在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但是我觉得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体系来说,如果我们能把这两部分在民法典当中独立,当然我不赞成知识产权在民法典当中,但是应该有一点对知识产权作出回应。而不是仍然在维系原来的德国民法典已经成立的那样一个传统,因为它也在发展,而不顺应发展趋势,恐怕我们不是进步而是会落后。将来我们建立民法典30周年,应该尊重我们民法通则已经形成的民法,已经给我们划定了民法典的范围,我们不要轻易地把它给放弃。
   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我主要谈一下我们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怎么样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发展民法。第一个我觉得通过30年的实践,民法学的研究或者立法,应该到了一个沉淀和收盘的阶段。这30年当中,我们主要是以解释、筛选,主体还是对域外立法的研究来为我们找到依据。理论的自主性以及创造性方面,在过去的30年是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并没有真正地走入到一个提炼和收盘的阶段。比如说民法上很多基础的理论还没有跟我们自己一致的,比如说权利、责任的关系,也就是我们解释民法的时候,从体系上解决权利概念的地位,以及它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我们是不是要纠偏,我们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纠偏,还没有定位。所以说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实际上有的时候想尝试去自己建立一些东西,但是一想到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们就不敢做,基本上纯粹的是以继受为特点的。还有,关于人格权的问题,人格权我们就保护人格利益,这是不是说就非要通过人格权来保护,这是两码事,我们通过立法手段,这两种我们只是结合在一起,就是关于人格法律、人格利益,在规范上是不是构成人格权?但是,我们往往一说不要人格权,对人格权的保护就不够,其实这个价值规范永远是不对称的,这个方面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就没法立体化。还有客体的概念,我们只是因为德国有,或者因为我们要建立明确的权利体系需要这个东西,但是不是有这个作用呢?所以,我觉得我们未来应该要发挥理论自觉性,才能继往开来。
   第二个我觉得未来我们还要敢于研究新事物。我们已经处在一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阶段,关于数据的经济、数据的交易、数据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虚拟财产整个网络信息化的规律,我们在民法上怎么样去理解它,怎么样去规范它,这个确实没有太多的研究。第二点要引进新事物,尤其是我们不能视而不见的互联网的影响。为什么全世界民法学集体沉默,我们找不到资料,包括美国、德国都找不到资料,他们也没有立法应对。


期待民法通则的研究成果融入到民法典中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我想讲一点就是民法通则立法技术在我们今天民法典是不是可以吸纳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民法通则原则法的立法风格。我们看到民法通则整个条文非常精炼,涉及的内容又非常多,在很多方面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我个人觉得原则性的规定既符合当年的现实,可能对我们今天的民法典有比较大的启发意义。我们可以看到民法通则在30年之间基本上没有修改,修改了一条就是第58条,这就表明了民法通则它采取的这样一种立法风格,有极大的包容性,为我们的特别法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我个人觉得民法通则原则法的方式对今天的民法典还是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也就是说民法典我觉得最好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的一些新的领域的法律问题都交给特别法来处理,这样的民法典恐怕才能与基本法律地位相衔接,也不至于影响我们在立法上对于民法典的修改。
第二个方面我觉得民法通则采取了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立法思维,具体而言它体现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位一体的思路。我觉得尤其是关于民事责任的思路,恐怕对我们民法典的立法应该有一些借鉴意义。我这次也注意到法工委的草案中也有这种思路,这种思路恐怕在实践中有很多立法上的技术问题。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家庭法部分的规则可以在总则和未来的分则中均有体现,只要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立法的目的,不一定非要在总则里一定写得那么圆满,总则写的不够就分则写,这两个部分把接轨的制度能够完整地结合在一起,我想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比如说在民法典里监护是不是该有的概念,什么是监护,监护人的权利是什么,监护人义务是什么,监护人的变更撤销相关的程序是什么,还有监护设立的各个类型化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还有关于监护的监督问题,都应当在监护制度里面写得满满的。但是这些制度放在哪里?我觉得这就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总之,我们特别期待我们几个学会和我们今天几个组织者把对民法通则的研究成果继续融入到民法典的制定之中,让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能够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梦想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