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无罪辩护》连载之十四
胡良友 故意伤害案
是“外眦”而非眼睑
深夜,电话响了。眼科专家的,听到声音就感觉他的情绪异常兴奋,他在电话那头迫不及待地说:你们律师真是厉害,我这个搞眼科专业的都没重视到这个细节,你所说那个部位还真的不叫“眼睑”,叫做“外眦”。我屏住呼吸急切地问道:那“外眦”和“眼睑”怎么界定和区分。专家迟疑了一下:你这么问,其实我倒有点不知道怎么回答你了,还是你自己来看资料吧。
挂掉电话,我心里真是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没想到我这个毫无根据的质疑居然真的会有这样的一个结果。这是巧合吗?这是命运的安排吗?那一夜我没有睡着,始终处在一种难以名状的兴奋中。闭上眼睛想象着天亮以后我拿着教科书给法官讲什么叫做“眼睑”,什么叫做“外眦”。想着想着,我会心地笑了。记不清为了这个案子,我多少次去法院,也许那时的法院与法官还是可以有交流和沟通的渠道的,放到现在,这种频繁的交流也许真的不可能了。更多的是到了法庭真刀真枪的“死磕”了。
我拿着眼科专家给我的一本高等医学院校眼科通用教材,翻到带有一个大眼睛图片的那一章节,折叠好,在法官面前摊开,我轻轻地说道:审判长,您好,我给您送来一样东西烦请您过目。说着,打开我折叠好的那一页。
他还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我就开口了:您不是说被害人还有一处伤是“眼睑损伤”吗,那么请您看看被害人的这个部位叫做什么,这个地方不叫“眼睑”,叫做“外眦”。这不是我说的,是教科书上说的。
其实我真的不知道,这本教材里的那一张图上,为什么把我们明明认为的上“眼睑”分为三个区域,眼球正上方的部分叫做“眼睑”,靠近鼻梁的内眼角部分叫做“内眦”,靠近耳朵的外眼角部分叫做“外眦”。
老法官戴上了老花镜,抱着这本书仔细看起来,边看边发出一种怪异的声音:哎,这本书真有意思,明明就是眼睑,怎么变成了什么“外眦”“内眦”呢?那一刻,我就在等着看他那异样的神态,等看完了,我才说:审判长,放人吧,轻伤够不上了,但是人已经关押这么久,您看怎么办?他放下老花镜说明天开庭。我说好啊,此时的我胸有成竹,即便我不能左右判决的结果,我想只要有个开庭的机会,我就会在法庭上讲一讲什么叫做“眼睑”,什么叫做“外眦”,至于什么开庭时间没有提前三天通知,我也懒得计较了。
次日上午八点半,我准时到达法院等待开庭,然而到了九点还没接到开庭通知,我去办公室找到审判长,审判长说:等一等,领导正在研究。正说着,电话铃响了,审判长接完电话,转身对我说:朱律师,还是调解吧,都是乡里乡亲的,也不要搞得矛矛盾盾的。
撤诉结案不战而屈人之兵
我说调解很好,我的当事人全权委托我代理调解,但是底线我早就告诉您了,两千元。审判长说:太少了,太少了,一万怎么样。之前的多次调解从六万到五万,到四万到三万,到两万六,今天干脆直接到了一万。我确信这样的调解节奏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刑事部分不好下判,证据有绝对瑕疵,而且补充也不可能了,重新鉴定又不具备条件。所以,他们才会拖了这么久一直不开庭。
试想,一个普通的农民打了一个法院刑庭庭长的弟弟,然后什么B超报告、法医鉴定、逮捕决定书、调解威胁,这一环又一环,圈套式的锁链,早已将我的这位当事人紧紧锁在牢笼里。如果不是我的坚守,谁知道未知的结果到底会怎样。没想到的是,他们这一步步地紧逼,我一步步地反攻,最终形成他们一步步地退让,我一步步地占领的局面,谈判桌上,我们掌握了主动。作出这样的判断还要归功于那个临时的电话,隐隐约约我听到电话那头像是一个领导在指示:这个案子不要硬判,要想办法调解结案。
大势已定,我坚持说调解也是两千,不调解也是两千。五千行不行?另一位法官插话道。不行,我们只有两千。四千行不行?庭长几近哀求地说道。不行,我毫不退缩。那三千算了,给我一个面子吧,审判长这回不容置疑地说道,带着一种长者的威严。似乎他说完这句话根本就没有想过我会怎样反应,也许这一招在他的法官生涯中屡试不爽。对于审判长最后的一锤定音,应该从来就不会有哪个律师会真的坚持下去。说完后他看我不作声,又接着说了一句,实在不行就开庭,现在十点半了十一点开庭,法警已经去看守所等着了。但是,我分明从他那疲惫的声音中听到了投降的音符。
我知道这近乎于最后通牒了,我也曾想过,那一刻是否还有坚持的必要,两千、三千的一千元之差对于一个可能判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来说,用一千元换来立即释放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数额。可是,我想到接手这个案子以来,他们步步紧逼又步步退让,仅仅法医鉴定问题就折腾我找了三位专家咨询。我决定分毫不让,当然这种折腾现在看来,还真的是一种难得的历练。
我想到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做法官的哥哥竟然可以一手遮天非要弄个什么刑事案件以便索得更多的赔偿;想到当事人家人个个义愤填膺又毫无办法时的愤慨;想到我律师执业的处女之辩;想到那些同事带着嬉笑般的眼神;我脱口而出:审判长,我们无罪,这一切都是你们搞的阴谋诡计,被害人根本不构成轻伤,你们自己的法医在没有对被害人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一份没有档案的B超报告单就得出致人入罪的结论。然后又偷换“皮肤创口”和“表皮擦伤”的概念。还说什么“眼睑损伤影响面容”。请问,这个案子里有“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吗?审判长,你看看我左眼角上也有一处一厘米的伤口,而且比被害人的还要大一点,你觉得我的面容很丑吗?
我一口气说完这些,审判长似乎异常冷静,他看了看我的左眼角上的痕迹,笑着说:朱律师,你当然不丑啊,但是毕竟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处伤痕,这是事实啊。好了,不说了,你说两千就两千吧,起草个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吧。说罢,审判长略微带着点轻松地对另一名法官说:你抓紧填写一份“释放通知书”,叫他们家属到看守所等着接人吧。
中午时分,我律师执业生涯的第一位当事人——胡良友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他的家人买了一挂鞭炮,在看守所门口围着他点燃起来,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响起来,激动驱散了多日的疲惫。
这场没有真正走上法庭的刑事辩护,正是我拿到律师证之后的第一案,我经常号称这是我的“处女之辩”,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此后,我的那些律师同行对我也刮目相看了,他们所有人都认为无可作为的案子,居然被我给搅翻了天,最终赢得对方撤诉的无罪结果。当然也有人说,这个律师,看来是脑子有问题,一个明明是黑的东西,到了他的嘴里,就变成你真的不敢再相信是黑的了;明明是白的,他会让你最终怀疑那不是白的。
我知道,他的这番评价,来自一位美国律师对自己的调侃。事实上,一个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能做到这样,我想,这也许就是人们常说的一种专业上的极致精神吧。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