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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故居为何被“非法过户”?
在南京市水佐岗39号,矗立着一座漂亮的独门独院的欧式乡村别墅。由于岁月的侵蚀,别墅外墙斑驳,红色瓦顶褪色,院落外墙的大铁门也已经锈迹斑斑,只有院墙上黑底黄字的金属标牌记录着它的历史:“鼓楼区文物保护单位,波兰驻中华民国大使馆旧址。”
这幢名为“星汉别墅”的别墅原主人为成济安、任瘦清夫妇,后租给波兰驻中华民国大使馆使用。查阅相关史实资料可知,成济安是原中华民国首任宪兵司令、原国民政府文官处参事长,是孙中山先生的得力干将。
时过境迁。谁也不会想到,星汉别墅建成百年后,围绕着这幢别墅的归属,连同成济安、任瘦清夫妇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另一处房产,成济安的后人陷入了一场争夺战。
成竟志共有三个子女。还有一个儿子叫做成之德,曾为香港中青基业集团董事会主席。荣智丰是成之德的妻子,和成之德同为名门之后。她是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的侄女。她的父亲荣鸿仁是荣毅仁的亲弟弟。
成济安、任瘦清夫妇去世后,成竟志和成众志兄弟继承了他们在南京的遗产,其中就包括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的星汉别墅和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
据成众志的代理人介绍,由于成竟志和成众志长期居住在美国,且年老体迈,不方便回国处理房产事宜,便将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的星汉别墅和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交由成之德的妻子荣智丰打理。
记者看到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为: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丘号:526050-1)和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丘号:535205-1)的房产系我们的财产,因我们现已加入美国籍,长期居住在美国,故全权委托荣智丰女士代表我们处理上述房产(包括出售等)相关事宜。受托人为办理上述委托一事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为:2006年6月16日至2007年6月16日。
“我的委托人直到2015年12月底才得知荣智丰为了自己一家之利益,已经将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于2007年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丈夫成之德。”该代理人说,“房产转让5年过去了,荣智丰也没有通知我的委托人,而且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房款。另一位产权人成竟志直到去世对此事毫不知情。”
经过调查,成众志的代理人发现,2007年5月23日,作为成家二兄弟的代理人,荣智丰和丈夫成之德签订了两份《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此后的2007年6月8日和6月15日,荣智丰与成之德分别就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向南京市房产局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显示,两处房产面积均在400平方米左右,售价均为600万元。合同均约定,乙方(成之德)在“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全额款项”。
据此,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成济安的后人认为,荣智丰将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卖给自己丈夫的行为属于自我代理,且不领房屋所有权证不付房款,属于与买受人自己的丈夫成之德串通,欺骗委托人成竟志和成众志的行为,故成竟志和成众志与荣智丰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无效,同时成竟志和成众志与荣智丰的丈夫成之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无效。故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简称南京市房产局)应当依法撤销对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转让登记。
在起诉状中,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人认为,南京市房产局在荣智丰、成之德未按国家规定对涉外房产转让办理公证手续,对南京市水佐岗39号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特别是南京市宁海路1号房产转让时代理人超期代理的前提下,非法转让该两处房产,此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3月16日上午,成济安的三位后人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诉南京市房产局一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拉开了这场名人百年故居争夺战的序幕。
庭审现场,南京市房产局答辩称:星汉别墅和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转让程序均合法,且事实充分。
南京市房产局声称,荣智丰作为成竟志和成众志的共同代理人与成之德共同向我们申请办理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供了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书及委托书等材料,我们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进行了审核,然后才将两处房产过户到成之德名下的。其权属变更登记并无不妥。
针对南京市房产局的答辩,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指出,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是在2010年4月22日才变更到成之德名下的。此时间超过成竟志和成众志二人对荣智丰的最终委托期限2007年6月16日将近3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南京市房产局对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存在明显瑕疵,应予以纠正。
南京市房产局的解释是,对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审核推后,是因为该房产涉及拆迁被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冻结。2010年3月5日,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该房产作出解冻函告后,我们及时恢复了审查,并为之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刘畅友坚持认为南京市房产局的解释不成立。他认为,南京市房产局在解冻后对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进行重新审查时,应当责令荣智丰重新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南京市房产局对过期的委托函视而不见,就应当依法撤销该房屋变更登记。
这两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中,两人签名的字迹几乎相同的那份是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提交法庭的,而两人的签名不同的则是南京市房产局出示的。
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解释说,两人签名的字迹几乎相同的那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是他于2011年在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查询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时,电子档案中打印出来的。而在他2011年他到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查询乃至本次诉讼前,南京市房产局电子档案中并没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两人签名笔迹不同的那份,极有可能是为了应对本次诉讼临时补上去的。”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对此表示怀疑。但是南京市房产局表示,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出示的那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有多处涂改,且来源值得怀疑,不承认其真实性。
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当场向法庭申请,委托相关鉴定单位依法对该两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的签名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在庭审中,荣智丰的身份问题也成了焦点。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当场指出,荣智丰为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使用的一代身份证涉嫌伪造。
为此,他专门到该身份证辖区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该派出所专门就荣智丰户籍资料问题作出了情况说明,且盖有公章。
该说明中称,经查,荣智丰(身份证号略,与房屋买卖的所有材料上一致)系该辖区居民。经该辖区户籍管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亦未提交过照片”。说明中称,2014年9月1日,该派出所在整顿辖区户口时,已经将该员的户口注销处理。
也就是说,大湾派出所并没有为荣智丰办理过身份证。事实上,荣智丰多年前就已经是香港永久居民。在荣氏教育的官方网站上,荣氏集团董事长荣智丰前面的“江苏省政协港澳委员”头衔也证实了这一点。那么,荣智丰是如何加入广东省英德市户籍的,她用于办理两处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这张一代身份证又是从哪里来的?
“如果这张一代身份证是伪造的,南京市房产局对房屋变更登记材料的审核就存在着疏漏,那么,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就应当作废,恢复原状。”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说。
(截至发稿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仍未判决。本刊将继续关注。)
这幢名为“星汉别墅”的别墅原主人为成济安、任瘦清夫妇,后租给波兰驻中华民国大使馆使用。查阅相关史实资料可知,成济安是原中华民国首任宪兵司令、原国民政府文官处参事长,是孙中山先生的得力干将。
时过境迁。谁也不会想到,星汉别墅建成百年后,围绕着这幢别墅的归属,连同成济安、任瘦清夫妇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另一处房产,成济安的后人陷入了一场争夺战。
被“非法过户”的名人故居
这场房产争夺战发生在成济安的后人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和荣智丰之间。
成济安、任瘦清夫妇生前育有两个儿子:成竟志和成众志。成众志今年已经95岁高龄,是我国较早的半导体电子学专家,1955年回国参与半导体研究所的筹建,曾受到周恩来和聂荣臻的接见。成竟志是著名的建筑学家,1956年应周恩来总理要求归国,任职南京工学院建筑系,于2010年2月21日病故。成明德、成美德是成竟志的子女。成竟志共有三个子女。还有一个儿子叫做成之德,曾为香港中青基业集团董事会主席。荣智丰是成之德的妻子,和成之德同为名门之后。她是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的侄女。她的父亲荣鸿仁是荣毅仁的亲弟弟。
成济安、任瘦清夫妇去世后,成竟志和成众志兄弟继承了他们在南京的遗产,其中就包括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的星汉别墅和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
据成众志的代理人介绍,由于成竟志和成众志长期居住在美国,且年老体迈,不方便回国处理房产事宜,便将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的星汉别墅和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交由成之德的妻子荣智丰打理。
记者看到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为: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丘号:526050-1)和位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丘号:535205-1)的房产系我们的财产,因我们现已加入美国籍,长期居住在美国,故全权委托荣智丰女士代表我们处理上述房产(包括出售等)相关事宜。受托人为办理上述委托一事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为:2006年6月16日至2007年6月16日。
“我的委托人直到2015年12月底才得知荣智丰为了自己一家之利益,已经将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于2007年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丈夫成之德。”该代理人说,“房产转让5年过去了,荣智丰也没有通知我的委托人,而且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房款。另一位产权人成竟志直到去世对此事毫不知情。”
经过调查,成众志的代理人发现,2007年5月23日,作为成家二兄弟的代理人,荣智丰和丈夫成之德签订了两份《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此后的2007年6月8日和6月15日,荣智丰与成之德分别就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向南京市房产局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显示,两处房产面积均在400平方米左右,售价均为600万元。合同均约定,乙方(成之德)在“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全额款项”。
据此,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成济安的后人认为,荣智丰将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卖给自己丈夫的行为属于自我代理,且不领房屋所有权证不付房款,属于与买受人自己的丈夫成之德串通,欺骗委托人成竟志和成众志的行为,故成竟志和成众志与荣智丰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无效,同时成竟志和成众志与荣智丰的丈夫成之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无效。故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简称南京市房产局)应当依法撤销对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转让登记。
成济安后人的“民告官”
南京市房产局拒绝了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成济安的后人要求撤销对位于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转让登记的申请。无奈之下,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人一纸诉状,将南京市房产局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市房产局撤销对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房屋登记在成之德名下的行为。荣智丰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起诉状中,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人认为,南京市房产局在荣智丰、成之德未按国家规定对涉外房产转让办理公证手续,对南京市水佐岗39号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特别是南京市宁海路1号房产转让时代理人超期代理的前提下,非法转让该两处房产,此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3月16日上午,成济安的三位后人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诉南京市房产局一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拉开了这场名人百年故居争夺战的序幕。
庭审现场,南京市房产局答辩称:星汉别墅和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转让程序均合法,且事实充分。
南京市房产局声称,荣智丰作为成竟志和成众志的共同代理人与成之德共同向我们申请办理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供了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书及委托书等材料,我们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进行了审核,然后才将两处房产过户到成之德名下的。其权属变更登记并无不妥。
针对南京市房产局的答辩,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指出,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是在2010年4月22日才变更到成之德名下的。此时间超过成竟志和成众志二人对荣智丰的最终委托期限2007年6月16日将近3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南京市房产局对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存在明显瑕疵,应予以纠正。
南京市房产局的解释是,对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审核推后,是因为该房产涉及拆迁被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冻结。2010年3月5日,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该房产作出解冻函告后,我们及时恢复了审查,并为之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刘畅友坚持认为南京市房产局的解释不成立。他认为,南京市房产局在解冻后对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屋变更登记进行重新审查时,应当责令荣智丰重新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南京市房产局对过期的委托函视而不见,就应当依法撤销该房屋变更登记。
名人故居“非法过户”应否撤销
同时,关于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变更登记,庭审现场出现了两份不一样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记者注意到,两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的主要差别在于字迹。其中一份,代理人荣智丰和受让方成之德的签名几乎为一种字迹,且有涂改,没有申请日期;另一份上,两人的签名则明显为两种字迹,申请日期为2007年6月8日。这两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中,两人签名的字迹几乎相同的那份是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提交法庭的,而两人的签名不同的则是南京市房产局出示的。
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解释说,两人签名的字迹几乎相同的那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是他于2011年在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查询南京市宁海路1号的房产时,电子档案中打印出来的。而在他2011年他到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查询乃至本次诉讼前,南京市房产局电子档案中并没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两人签名笔迹不同的那份,极有可能是为了应对本次诉讼临时补上去的。”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对此表示怀疑。但是南京市房产局表示,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出示的那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有多处涂改,且来源值得怀疑,不承认其真实性。
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当场向法庭申请,委托相关鉴定单位依法对该两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的签名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在庭审中,荣智丰的身份问题也成了焦点。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当场指出,荣智丰为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使用的一代身份证涉嫌伪造。
为此,他专门到该身份证辖区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该派出所专门就荣智丰户籍资料问题作出了情况说明,且盖有公章。
该说明中称,经查,荣智丰(身份证号略,与房屋买卖的所有材料上一致)系该辖区居民。经该辖区户籍管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亦未提交过照片”。说明中称,2014年9月1日,该派出所在整顿辖区户口时,已经将该员的户口注销处理。
也就是说,大湾派出所并没有为荣智丰办理过身份证。事实上,荣智丰多年前就已经是香港永久居民。在荣氏教育的官方网站上,荣氏集团董事长荣智丰前面的“江苏省政协港澳委员”头衔也证实了这一点。那么,荣智丰是如何加入广东省英德市户籍的,她用于办理两处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这张一代身份证又是从哪里来的?
“如果这张一代身份证是伪造的,南京市房产局对房屋变更登记材料的审核就存在着疏漏,那么,南京市水佐岗39号和南京市宁海路1号两处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就应当作废,恢复原状。”成众志、成明德、成美德等三人的代理律师说。
(截至发稿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仍未判决。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