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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贲晓庆案:用错误掩盖错误?
合同制聘用人员被“双规”
今年48岁的贲晓庆,原来是江苏省海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生活幸福美满。可是四年前的一天,贲晓庆的人生被“掰”到另一条轨道上——被判了三年多徒刑,出狱后走上申冤之路。
“2012年4月16日17时,海安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在没有‘双规’审批表、没有工作证和身份证的情形下,将正在盱眙支行工作的我强行带走,车上自称海安县纪委的两个人强行对我戴上头套和手铐,之后被带到海安的一家审讯室,开始昼夜不停的审讯。其一,刑讯逼供。他们用牙签刺指甲,用笔芯捣手臂,用大灯泡烤屁股,屁股烤肿了,强迫坐硬凳,生不如死。其二,疲劳审讯。他们17人分四班车轮审讯,每天不许睡觉、不许喝水,强迫我蹲着抄忏悔录,用事先准备的构罪材料强迫我签名捺印,称之为熬大鹰。其三,胁迫诱骗。2012年6月7日、8日、9日是我儿子高考的日子,拘传期间每次做讯问笔录前,他们称:‘不配合,有人会去你儿子的中学,找其同学和老师调查,说他爸爸是个罪犯。’还称:‘不配合把你老婆也抓起来坐牢。’”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贲晓庆仍心有余悸。原来,当年贲晓庆所在单位招聘,有两个人是上面“特批”下来的,均不符合招聘条件,时任办公室主任的贲晓庆坚决按原则办事,于是与上面产生了矛盾。
贲晓庆认为,正是因此,一张“构陷”的大网撒了下来。
疑窦丛生
2012年4月16日前,贲晓庆系海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举报其单位董事长和行长在一次人员招聘中存在暗箱操作问题,便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海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坐牢三年九个月,于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
贲晓庆认为自己仅仅是一个合同制聘用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海安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两指”对象的范畴。而海安县纪委却于2012年4月16日17时到2012年5月7日16时50分,用疲劳审讯的方式对贲晓庆实施了“双规”。虽然海安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移案,按法律规定,海安县纪委移案司法机关即成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显然,海安县公安局受理调查结果,并作出立案侦查决定,系超越事务管辖权,于法不符,应予撤销。贲晓庆还重申该案程序违法的三个地方:
其一,“拘传21天”严重违法。刑诉法117条对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措施的,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延长至24小时。举重以明轻,对在法律地位上并非犯罪嫌疑人而仅相当于证人的被查对象贲晓庆而言,属于“协助调查”期间,谈话或询问的持续时间显然不能超过12小时,对贲晓庆拘传504小时,系严重违法。
其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滥用。刑诉法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据此,贲晓庆在海安有固定住所(宁海南路173号2幢401室),只是因为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结果人为造成贲晓庆在管辖地无固定住处的拘禁事实。此举不符合刑诉法73条的立法原意,本质是刑诉法73条设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被人为设定和管辖地点拘禁做法架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也就是说,“50万元”属于狭义上的一罪50万元范畴,本案构陷数额为88700元,远远小于50万元法定数额,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显然,21天的“两指”行为于法无据。
其三,二审法院和检察院违反审判程序。本案二审开庭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9日两天时间,2013年12月19日二审第二次开庭时,法官何忠林一人以独任审判替代合议庭。出庭检察官不是南通市检察院检察官,而是海安县检察院公诉科实习生,两名实习生却当庭发表检察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当天庭审录像佐证。
漏洞百出
一审判决书称,“2012年5月7日17时”对贲晓庆进看守所进行体表检查,在看守所对贲晓庆宣布刑事拘留,拘留证和体表检查表有贲晓庆签字捺印。
事实上,当天贲晓庆行程路径由水上派出所→海安县人民医院(x线透视、心电图、抽血、量血压四项常规体检)→海安县看守所。而心电图出图时间为2012年5月7日18时30分之后,该心电图经庭审质证,在海安县人民法院庭审卷宗中。也就是说,贲晓庆一个半小时前已经“被按了拘留手印”,显然2012年5月7日17时拘留证系人为制造。本案唯一物证万丰卡,二审裁定书称:侦查机关从上诉人贲晓庆包内搜查并扣押的万丰宾馆消费卡这一物证。
“事实上,扣押清单的现场笔录时间是2012年8月18日,我是2012年5月7日送看守所羁留的,人已经失去了自由,2012年8月18日怎么可能有‘随身携带包内搜查并扣押’事实存在,卡来源于包,包从何来?显然,万丰卡事实系人为变造。”贲晓庆认为为了给自己编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而凭空造出包与卡是非常荒唐的。
贲晓庆认为一审法院人为剥夺了自己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唯独贲晓庆没有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另外,第45条规定,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处碰壁
2014年第27期《民主与法制》刊登《念斌案:用谎言掩盖谎言》一文,正在服刑期间的贲晓庆看到后,觉得自己的案子就是有关部门用错误掩盖错误,于是激起了自己申冤的勇气。
从在服刑期间起,贲晓庆就写了大量的申冤材料寄到省里、中央等相关部门,可是一直都是石沉大海。2014年1月9日是贲晓庆提审投牢的日子,溧阳监狱当天体表检查表显示,贲晓庆身上有四处伤疤,其中头上一处、屁股上两处、左大腿一处。而海安县看守所2012年5月7日17时体表检查表显示,贲晓庆身上除左大腿陈旧性伤疤外未见异常。溧阳监狱体表检查表在贲晓庆服刑卷宗中,编号321200040404,有手写版和电子版各一套。二审裁定书中称:贲晓庆入所时并未见身体异常。
针对这一前后矛盾问题以及驻监狱检察官曾对贲晓庆的申诉给予大量帮助,记者想采访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驻溧阳监狱的检察官进行核实。天目湖检察院的马红霞副检察长表示,需要报社的采访公函以便请示江苏省检察院。可是,事后却告知,此案比较敏感,不予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分别来到此案的一二审法院——海安县法院和南通市中院,海安县法院以领导在开会为由拒绝采访,南通中院一名负责宣传的处长以案件处在申诉阶段为由婉拒采访。
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