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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审 谁当家》系列报道之四
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见成效
-- ——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
“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
而司法责任制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而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改革试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30日成立之初就备受关注,吴在存在成立之时发出的铿锵之音:“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我们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坚持法律原则,敢于担当,勇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司法,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确保宪法和法律规定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犹萦绕耳畔。
时至今日,四中院在落实本轮司法改革尤其是主审法官责任制过程中,积累了哪些具有可操作性和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以及成果呢?
“司法强调亲历性,而‘审’与‘判’脱节恰恰破坏了这种亲历性,不但不利于法官的成长,而且由于院长、庭长拍板定案这种个人化的行权方式,具有一定的廉政风险,容易出现关系案、人情案,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损害。此外,这种法院院长、庭长在二线督导案件、一线法官只‘审’不‘判’的情况,直接造成了司法责任制主体不明晰,司法责任无法落实的弊端。”吴在存说。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切实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按照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四中院采用一种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化的行权方式,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弱化行政管理的色彩。院长、庭长进入审判团队,直接行使审判权。此外也不再允许院长、庭长个人拍板定案,而是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法定程序的方式,比如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通过这种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院长、庭长往往都是资深的法官,具有几十年的审判经验,如果这些优质的审判资源不充分利用,不直接行使审判权,必然会使审与判脱节的问题突出。一人一票行使审判权,院长、庭长没有特权,这其实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定裁判方式,可以克服过去个人行权方式上的弊端。
同时,在改革过程中,直接将审判权交还给主审法官,使其直接行使审判权。“目前四中院已经完全做到由主审法官自己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依法进行裁判,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通过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获取相关参考意见,但最终如何裁判,仍将由主审法官自己作主。我们的目的就是通过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法官遴选、新型审判团队等改革,建立一套‘责、权、利’一体化的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切实推进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吴在存说。
在入额法官遴选过程中,四中院执行严格的遴选标准,从全市范围内遴选优秀的法官,组建精英化审判队伍。
“法官遴选采取公开方式,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体现了多样性、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标准也大大提高,比如原则上法官必须从事一线审判工作至少5年,职级在正科级满三年以上。我们之所以有职级考虑,是因为职级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官是否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总之,这次法官遴选只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把最具审判能力的优秀法官选任到法官岗位。”吴在存说。
据介绍,为了消除传统法院内部对法官行政化管理色彩较浓的弊端,切实在法院内部管理中建立起能够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发挥法官主体作用的法官自治管理新机制,更好地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队伍建设,四中院还专门成立了法官自治组织——法官委员会。
据了解,法官委员会旨在打造法院内部法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平台,主要职能包括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法官文化建设、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服务法官身心健康等方面。
法官委员会是司法改革的新产物,是突出法官主体地位、扩大法官决策参与并自治管理的重要平台。这个自治组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法官权责利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是本轮司法改革下实行全新法院管理模式的积极尝试,也是四中院作为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探索构建四大基础性工作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四中院这种审判组织模式的变化和调整,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体现,使审判模式更加优化、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建设。
吴在存表示,从去年开始,四中院一直在探索实践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双重管理模式,即实行机构编制内法官助理和社会招聘法官事务助理双轨选用制度。对于机构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会有比较高的选用标准,比如:必须是知名重点院校的法律专业研究生;其成为法官助理后,主要承担涉及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同时,为其保留一定的职业上升空间,能够有参加法官遴选的机会。而对于审判业务中,不太需要专业法律背景就能够从事的工作,可以从社会公开招聘法官事务性助理,门槛可以适当降低,只要能适应这些事务性工作就可以。
在审判团队中,书记员的工作相对比较单一,法律专业要求没有那么强,书记员主要承担的是法庭记录等纯事务性工作。因此,在未来,在新型审判团队中,将逐步采用法官助理以委任制为主、聘任制为辅,书记员以聘任制为主、委任制为辅的用人模式。
“以前办案过程中,作为一个小的审判单位,通常是法官和书记员配合开展审判工作,这种现象在基层尤其明显,包括组建合议庭也是以‘一审一书’为基础,再加入两个合议法官。这是传统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所有的审判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一审一书’来开展。而新型审判团队则多了一名法官助理,这就使责任制有了更细致、明确的落实。”马军说。
马军认为,目前的新型办案模式主要给法官带来了两方面的便利。首先,它可以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更像一名裁判者。同时在管理上也去行政化,还权于法官。过去的法官判案经常要汇报,由院长、庭长签发判决。四中院自组建以来,完全由法官及合议庭独立承办案件,不再向院长、庭长汇报,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这恰恰提高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感。现在合议庭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助理承担了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使主审法官有非常充足的时间来合议案件,使案件的事实关系和法律适用探讨清楚。而过去法官被事务性工作牵扯了许多精力,根本不可能完成这样的工作,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再者,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目前,四中院建立了法官会议制度,这是新兴团队下诞生的新制度。所有法官都是法官会议的一员,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统一执法标准的时候,法官可以通过法官会议甚至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共同研讨,在沟通交流中将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理顺理清,最终在同一类案件上形成统一的裁判依据和尺度。而在这种不断的沟通交流研讨中,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也可以不断提高。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落实,不仅给予了法官权力,也给予了法官责任,会让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种主人翁意识,怀着一颗对法律敬畏的公正之心依法作出裁判,而千万个这样的主审法官汇聚在一起,组成的就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长城。”马军说。
而司法责任制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而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改革试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30日成立之初就备受关注,吴在存在成立之时发出的铿锵之音:“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我们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坚持法律原则,敢于担当,勇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司法,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确保宪法和法律规定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犹萦绕耳畔。
时至今日,四中院在落实本轮司法改革尤其是主审法官责任制过程中,积累了哪些具有可操作性和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以及成果呢?
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建立“权、责、利”一体化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审’与‘判’脱节的问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吴在存说。
过去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现象就是承办法官更多的是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认定负责,然后提出一定的审理意见,按照程序向院长、庭长汇报之后,由院长、庭长拍板定案,或者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来拍板定案。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行政化思维在主导法官审判工作,案件的实体处理更多地依赖院长、庭长的审核把关;二是因为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偏低,资历尚浅,专业化、精英化程度不高,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驾驭处断能力相对偏弱。“司法强调亲历性,而‘审’与‘判’脱节恰恰破坏了这种亲历性,不但不利于法官的成长,而且由于院长、庭长拍板定案这种个人化的行权方式,具有一定的廉政风险,容易出现关系案、人情案,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损害。此外,这种法院院长、庭长在二线督导案件、一线法官只‘审’不‘判’的情况,直接造成了司法责任制主体不明晰,司法责任无法落实的弊端。”吴在存说。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切实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按照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四中院采用一种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化的行权方式,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弱化行政管理的色彩。院长、庭长进入审判团队,直接行使审判权。此外也不再允许院长、庭长个人拍板定案,而是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法定程序的方式,比如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通过这种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院长、庭长往往都是资深的法官,具有几十年的审判经验,如果这些优质的审判资源不充分利用,不直接行使审判权,必然会使审与判脱节的问题突出。一人一票行使审判权,院长、庭长没有特权,这其实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定裁判方式,可以克服过去个人行权方式上的弊端。
同时,在改革过程中,直接将审判权交还给主审法官,使其直接行使审判权。“目前四中院已经完全做到由主审法官自己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依法进行裁判,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通过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获取相关参考意见,但最终如何裁判,仍将由主审法官自己作主。我们的目的就是通过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法官遴选、新型审判团队等改革,建立一套‘责、权、利’一体化的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切实推进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吴在存说。
严格遴选精英法官
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遴选出一支高质量的精英法官队伍是前提。四中院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三类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思路,以严格标准遴选入额法官。
结合四中院管辖职能,参考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地域大小等因素,四中院预计年收案数量为5000至7500件。依照严格的科学测算,一名法官的年承办案件的饱和工作量为150至180件。参照这些数据,四中院设置法官名额46个,占四中院总编制的33%。而司法辅助人员约占52%,司法行政人员约占15%。在入额法官遴选过程中,四中院执行严格的遴选标准,从全市范围内遴选优秀的法官,组建精英化审判队伍。
“法官遴选采取公开方式,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体现了多样性、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标准也大大提高,比如原则上法官必须从事一线审判工作至少5年,职级在正科级满三年以上。我们之所以有职级考虑,是因为职级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官是否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总之,这次法官遴选只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把最具审判能力的优秀法官选任到法官岗位。”吴在存说。
据介绍,为了消除传统法院内部对法官行政化管理色彩较浓的弊端,切实在法院内部管理中建立起能够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发挥法官主体作用的法官自治管理新机制,更好地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队伍建设,四中院还专门成立了法官自治组织——法官委员会。
据了解,法官委员会旨在打造法院内部法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平台,主要职能包括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法官文化建设、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服务法官身心健康等方面。
法官委员会是司法改革的新产物,是突出法官主体地位、扩大法官决策参与并自治管理的重要平台。这个自治组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法官权责利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是本轮司法改革下实行全新法院管理模式的积极尝试,也是四中院作为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探索构建四大基础性工作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组建新型审判团队
案多人少是过去法院存在的普遍问题。吴在存认为,案多人少体现了过去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上的不科学不合理,从而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原来一个法官带一个书记员,甚至几个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法官实际上承担了许多事务性工作,办案基本上等同于单打独斗,这种做法等于浪费法官这种稀缺资源,使法官无法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审判业务上。”
按照本轮司法改革要求,四中院在成立之初就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组建了以法官为主体的新型审判团队,依据 “332”即“3名法官配3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的审判模式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并通过调整优化三类人员员额配比,逐步实现了“1∶1∶1”的标准审判团队配置。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四中院将依循司法规律,再适度增加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配齐配强审判辅助力量,使主审法官更好地脱离审判辅助性工作,专注于审判工作。四中院这种审判组织模式的变化和调整,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体现,使审判模式更加优化、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建设。
吴在存表示,从去年开始,四中院一直在探索实践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双重管理模式,即实行机构编制内法官助理和社会招聘法官事务助理双轨选用制度。对于机构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会有比较高的选用标准,比如:必须是知名重点院校的法律专业研究生;其成为法官助理后,主要承担涉及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同时,为其保留一定的职业上升空间,能够有参加法官遴选的机会。而对于审判业务中,不太需要专业法律背景就能够从事的工作,可以从社会公开招聘法官事务性助理,门槛可以适当降低,只要能适应这些事务性工作就可以。
在审判团队中,书记员的工作相对比较单一,法律专业要求没有那么强,书记员主要承担的是法庭记录等纯事务性工作。因此,在未来,在新型审判团队中,将逐步采用法官助理以委任制为主、聘任制为辅,书记员以聘任制为主、委任制为辅的用人模式。
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法官感言
作为四中院组建之初就遴选成为一名员额制法官的民庭庭长马军,是一名曾在北京市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有丰富审判经历的资深法官,他对四中院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有着最为直接和深入的感受。
马军表示,四中院的法官遴选范围包涵了北京市基层法院、中院和高院三级法院,组建了一支非常专业化的法官精英队伍,通过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说与之前的法院审判结构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以前办案过程中,作为一个小的审判单位,通常是法官和书记员配合开展审判工作,这种现象在基层尤其明显,包括组建合议庭也是以‘一审一书’为基础,再加入两个合议法官。这是传统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所有的审判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一审一书’来开展。而新型审判团队则多了一名法官助理,这就使责任制有了更细致、明确的落实。”马军说。
马军认为,目前的新型办案模式主要给法官带来了两方面的便利。首先,它可以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更像一名裁判者。同时在管理上也去行政化,还权于法官。过去的法官判案经常要汇报,由院长、庭长签发判决。四中院自组建以来,完全由法官及合议庭独立承办案件,不再向院长、庭长汇报,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这恰恰提高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感。现在合议庭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助理承担了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使主审法官有非常充足的时间来合议案件,使案件的事实关系和法律适用探讨清楚。而过去法官被事务性工作牵扯了许多精力,根本不可能完成这样的工作,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再者,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目前,四中院建立了法官会议制度,这是新兴团队下诞生的新制度。所有法官都是法官会议的一员,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统一执法标准的时候,法官可以通过法官会议甚至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共同研讨,在沟通交流中将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理顺理清,最终在同一类案件上形成统一的裁判依据和尺度。而在这种不断的沟通交流研讨中,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也可以不断提高。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落实,不仅给予了法官权力,也给予了法官责任,会让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种主人翁意识,怀着一颗对法律敬畏的公正之心依法作出裁判,而千万个这样的主审法官汇聚在一起,组成的就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长城。”马军说。